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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个人如何起诉不作为的街道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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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7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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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写的文章《成立业委会街道办不配合怎么办?》推出后,广大业主反响强烈,私信留言甚多,不仅谴责街道办种种不配合、不作为的行为,还揭露了许多街道办和物业相互勾结、相互利用的行径。大家在认可诉讼解决问题的同时,还有部分业主心怀疑虑,我们早就准备起诉街道办,可是民庭不予受理、行政庭又给驳回,业主个人怎么起诉街道办呢?
 今天就详谈这个如何起诉街道办的问题。
 “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属于基层的行政机构,随着我国行政机关改革,街道办的职权越来越大,例如物业的行业管理权限应归住建局,可住建局已将此管理权下沉至当地街道办。近年来各地不断曝出街道办官员的“小官巨腐”现象,贪腐数额从几百万到几千万甚至超亿!
 但街道办一般是没有处罚权的,这就使基层百姓十分的困惑、无奈,街道办好象是什么都能管,但又好象什么也管不了。笔者曾和一小区业主代表因物业问题找街道办主任,告之因没有处罚权,街道只能是找物业调解。最终也是什么都没解决。
 在成立业委会的问题上,法律规定街道办虽只是指导、监督,但如果其不配合,业委会是无法成立的。这使得街道办成了业主无法绕开的一个坎。
 街道办不是民事主体,民事诉讼肯定不受理的。那街道办是基层行政机关,走行政诉讼总可以吧?可是一般法院也是不受理,或受理后驳回起诉的。
 昨天讲的案例——湖南长沙宋某诉暮云街道办,一审法院认为宋某以个人名义诉讼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宋某的起诉予以驳回。
  法院依据的是《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这样的规定基本把业主诉讼之路堵死了:只能是业委会有权提起诉讼,没成立业委会的呢?那就是小区双过半的业主才行。想召集小区业主的难度有多大,经历过的都清楚吧?只签字投票要双过半一个月都难以达标,更别提起诉了。
 但湖南这位业主宋某,毫不气馁,坚持上诉。因为《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不应扩大解释为行政机关不作为侵犯公民利益的行政不作为。如果业主个人不具备原告资格,将使公民的物权无法保障。目前法律规定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必须由街道组织成立,再经双过半的业主投票选出首次业主委员会。法院扩大解释第十八条,将会导致街道不出面组织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必须双过半才可以起诉街道,否则业主权利无救济途径。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宋某作为业主,具有申请街道办履行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法定职责的请求权,属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街道办的处理不服的,有权提起诉讼。因宋某不是基于全体业主的权利受损而起诉,故一审认定只能由小区双过半业主共同提起诉讼,理由不当,应予纠正。
 此案对于广大业主在成立业委会的道路上的帮助是很大的,不仅证明对不作为的街道办,我们个人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本案中的观点、理由更是值得我们在维权中借鉴。
 对此,我们应对长沙中院的法官表示感谢!因为在不完善的法条中为业主们开辟解决之道十分不易。我们也应对坚持不懈为小区争取权利的宋某表示敬意!
 以后大家在成立业委会的过程中,再遇到不配合、不作为的街道办,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坚决同其斗争,个人不仅可以诉街道办,胜利最终也是我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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