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作为债权保全制度的重要部分,需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现。一旦代位权成立,会引起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
一、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
1、 对债权人而言,一旦代位权成立,债权人与相对人之间创设了新的有直接约束力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可以越过债务人而将相对人与债务人一并作为履行义务人,具有接受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2、 对债务人而言,虽然相对人未向债权人履行之前,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实体权利并未消灭,但在请求权层面债务人被债权人取代,债务人的相应债权及从权力的转让、免除、抵消等权利,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的前述处分行为不能对抗债权人。
3、 对相对人而言,相对人应直接向债权人履行给付义务,其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对债务人的给付在代位权判决给付的数额范围内,不能对抗债权人。
二、代位标的债权履行的法律后果
1、 债权人接受履行后,相应的权利义务才终止。全部履行的,全部终止;部分履行的,部分终止。
2、 在履行方式上,既可以是相对人在诉讼中或者代位权判决后自动履行,也可以通过代位权判决强制执行,还可以是债权人、债务人、相对人三方共同参与和解履行。
3、 终止的仅是履行部分的权利义务,代位权判决未履行的部分,或者代位权判决之外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然存在。
三、代位权判决的既判力
1、 判决是否及于债务人。代位权诉讼的既判力不论债权人胜诉或败诉,皆及于债务人。
2、 代位权诉讼生效判决是否及于其他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审理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和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最终在相对人履行代位权判决确定的义务后相应终止前述两个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代位权判决已经进行判决,其他债权人就不得就此再行使代位权。如果代位诉讼的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有多个从权利,而债权人进行其中一个或者数个从权利义务人主张,在此情形下,因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已经代位权判决归属于债权人,其他债权人不能再向该代位权判决未涉及的债务人享有从权利的其他相对人主张。
四、债务人权利的丧失与恢复
因债权人接受相对人的履行之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相应权利义务才终止,故在相对履行之前,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依然存在。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因代位权判决而禁止行使,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并无限制,仍可接受债务人的清偿。
一旦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清偿,代位权判决在债权人与相对之间即丧失约束力,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亦恢复如初;
如果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被其他债权人采取保全措施、执行措施优先清偿,则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消灭,亦会导致债权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权利义务的消灭。
如果债务人宣告破产,代位权判决完全丧失约束力,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均恢复如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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