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在学理上称之为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不再履行债务的法律制度。债务转移后,会引起相关法律问题。
一、新的债务人可否行使原债务人的抗辩权、抵销权?
《民法典》第553条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债务人转移债务,新的债务人取得原债务人的一切法律地位,有关对债权人的一切抗辩事由,新债务人有权向债权人主张。
1、 法定抗辩事由。如债务未转移之前,发生了不可抗力,原债务人取得的抗辩权。
2、 在实际发生债的关系以后,债务人可以据此对抗债权人的一切事由,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合同撤销的抗辩权、债务无效的抗辩权、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等。
3、 新债务人行使抗辩权,必须具备的条件:(1)债务承担已经生效,即债务人转移债务,债权人已经同意,已经发生了债务转移的效力。(2)这种抗辩权在债务转移时就已经存在。
4、 债务人行使抗辩权,应由债务人主动行使,法院不能主动援引。
二、关于抵销权。
1、抵销权是基于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债务转移,不等于将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从法理上来说,对原债务人的债权,新债务人不具备向债权人主张抵销的权利。
2、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涉及到原债务人的债权人的利益;新债务人行使抵销权,势必可能损害原债务人的债权人利益。
3、如果债务人将其对债权人的债权按照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一并转移给第三人,这时,第三人享有对债权人的债权,就可以主张抵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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