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解释99条第3款: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需要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基本要求。证据来源和证据形式与真实性与合法性相关,只有证据来源和证据形式符合民诉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等规定,才可能被作为证据予以采信。常见的证据来源和证据形式为公章、证人签名、公证书公证。反驳证据即反驳对方当事人主张的证据。庭审活动中,主张和反驳是动态的过程,除无争议事实外,需要进行多次出示证据和质证。因此,即使庭前准备阶段的举证期限届满,只要有反驳对方的证据可以在庭审辩论结束前出示或者申请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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