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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知识238——法定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分为意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意定解除是按照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者合意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出现时,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合同的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的不同之处是:

      法定解除的事由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只要发生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当事人即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而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约定解除是双方合意。

        法定解除赋予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这是《民法典》对法定解除合同的规定。法定解除合同的实质性条件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 当事人默示违约的认定。

      对于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比较好判断,对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属于默示违约。债权人难以证明债务人有拒绝履行的意愿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催告、协商等方式来探寻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主观意愿,如果其系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民法典528条的规定,通过先行中止履行、催告和要求提供担保的方式消除履行的不确定性,然后主张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构成预期违约,并行使解除权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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