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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笔:一个由当事人发起的闭环的民事诉讼程序有多长
近期,给近200名学员讲解了一堂《民事证据及其在诉讼和执行程序中的应用》实务课,效果不错。
课下,有学员问起,一场旷日持久的民事诉讼到底有多少个程序才能走完,程序走完后事没有解决昨办。
细思之,方觉事有玄妙。《鬼谷子・反应第二》中讲到:“知之始己,自知而后知人也。”故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解释》(2022年修正)加以梳理,以布学员,加正视听。
(6个月)
(特殊情况延长6个月)          (15日)   (5日)
起诉            判决 二审立案
(一审) (一审审理)            (上诉)      (移送)
3个月)                 (6个月)           (3个月)
    判决        (按二审程序审理)               判决
        (再审程序)                (申请再审)          (二审审理)
3个月) (12个月)
不支持 上级检察机关驳回
(检察建议) (检察复查)
细算之,如果一名当事人发起诉讼,案经一审、二审、再审,检察机关不支持抗诉,时间算下来,已达33个月零20天,即近3年之久。
如若检察机关提起抗诉,适用二审程序的话,还有近3个月的理论时间,时间之久已逾三年。
而当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经过上述程序仍得不当满足,自当事人诉权来讲,已完成了全部程序,程序救济已经终结。
除当事人的诉权正当行使外,如若当事人仍然坚持认为其正当诉求没有得到解决,其剩下的途径只有通过申诉程序了。而申诉与申请再审程序却存在明显不同:
1.申诉与申请再审的关联
申诉与申请再审,均是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服,以启动案件再审程序为目的的救济手段。
申诉,是指公民对因司法机关错误或违法的判决,致使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述理由,提出改正或撤销判决或赔偿损失请求的行为。申诉权是一项宪法性权利,但缺乏相应的程序性规范。这就意味着,申诉无法成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具体制度或者程序,更类似于信访等非常规救济手段,而与诉讼程序区别明显。
申请再审,是当事人在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据法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对案件重新审理并作出新的裁判的请求。申请再审权与起诉权、上诉权类似,是当事人的一项法定诉讼权利,适用法定的诉讼程序规范,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应启动再审程序。
2.申诉和申请再审的区别
权利基础及作用不同
申诉基于的申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之一。申请再审是再审诉权化改造后产生的一种诉讼权利,是由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制度予以规范和保障的诉讼行为。申诉只作为一种线索或者是案件的来源,在法院或检察院发现后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
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和条件符合法定要求的,能够直接启动法院的再审审查程序。
尤应指出的是,法院或者检察院根据当事人申诉提供的线索或反映的情况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进而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的虽启动最初的线索来源于当事人的申诉,但决定启动再审不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诉,而是法院或检察院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
受理条件不同
申诉的受理条件,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受法定条件限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检察院、人大等国家机关提出。对于不符合申请再审构成要件的案件,不能作为申请再审案件,但可以作为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的线索来源。如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裁判确有错误,可以作为申诉案件由法院依职权审查处理。
申请再审必须符合以下四项法定要件:第一,申请再审人必须具备申请再审的权利;第二,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向的生效裁判,必须属于法律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第三,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第四,申请再审必须依据法定事由提出。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才按照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并依据再审审查程序进行处理。
裁定再审标准和法律依据不同
申诉案件裁定提起再审的标准为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较申请再审更为严格,主要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标准为符合法定再审事由,主要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和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
审判实践中,尚应注意:
1.正确认识不同审级的审判程序的意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我国实行“二审终审”的审级制度制度,一审是基础,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应积极应诉,而不是有意无意的缺席;二审是上诉审,是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再审是纠错程序,是特别救济手段,主要围绕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进行;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法院不予审理。
2.当事人应积极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无故不参加正当诉讼程序,而越级请求行使审判监督程序的,可能构成诉讼权利的滥用,而不被人民法院支持
如在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613号“再审申请人姚佰宙与再审申请人阳江市阳东区东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骏公司)、被申请人钟基勇及一审第三人郭小琴、谭剑明、阳江市高达工业发展有限公司、阳春市新明鑫矿产资源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裁定中,最高院就指出:“关于东骏公司的再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了两审终审制度,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和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如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寻求权利救济。由此,法律已对当事人的权利赋予充分的程序保障,二审程序亦应成为当事人寻求权利救济的常规途径。再审审查程序是民事诉讼法在特定情形下赋予当事人的特殊救济措施,是当事人在穷尽常规救济途径后的特殊救济程序。鉴于该特殊性,对当事人通过申请再审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亦应严格把握,否则可能导致申请再审权利的滥用,有违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和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到本案,东骏公司在一、二审中经一、二审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在一审判决作出后,东骏公司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应视为其对一审判决结果认可,亦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正常处分,理应得到尊重。本案二审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判定,故对东骏公司的再审申请及中止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可不予审查。”
综上,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有三种途径:
一是当事人申请再审;二是法院依职权启动;三是检察机关依职权抗诉。就是当事人的申诉,也只是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一种线索来源,是否符合再审条件、能否启动再审程序,均是法院的职权和职责,其能否启动并不取决于当事人的申诉。
司法公平正义,是永恒的主题。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公正的渴求,是人民法院作好司法工作不竭的动力和源泉。唯愿人间无讼,康泰永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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