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举证的证据类型、证据要求直接影响能否达到举证的诉讼目的。举证以提出主张的前提,并且在绝大多数情形需要提交证据。如果仅有主张但完成法定的举证行为,在对方有相反证据的情形,承担举证对应的法律事实甚至法律关系不成立的不利后果。
关于举证民诉法解释和民诉证据规定均由相应的规定。以民诉证据规定为例,详见第一章当事人举证。总体上,当事人需要对法律关系成立或不成立的事实提供举证责任,即既要提出了,又要提供证据,还要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除了少数免除举证责任的两类(提出方的免除举证和因自认导致的免除对方举证责任),需要提供证据,并且符合真实性、合法性的基本要求。同时,涉外证据需要满足特定的形式,比如海牙认证规则、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部委托公证人的香港律师腊印封签、签名+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的转递专用章。除与原件核对和涉外公证要求外,需要特别注意举证时限,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如提交证据确有困难,必须在期限内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如果无法证明是否提交书面申请、提交申请的时间、是否收到申请、是否进行过质证等基本事实,则可以认定当事人未提交申请,并按逾期提交证据的相关规定,不予采信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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