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案和诉讼阶段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分别应裁定不予立案和裁定驳回起诉。经实体审理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主要采用判决履行、判决撤销、判决确认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一)判决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拒绝公开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经审查认定行政机关拒绝理由不成立或者不作为违法,可以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限内答复。对于判决责令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可作出确认违法判决。由于司法不能侵犯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在判决中除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外一般不指明行政机关如何履行职责,仅判决其重新予以答复,而非直接判决公开特定信息。
(二)撤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行为
撤销判决主要适用于被诉告知行为事实认定不清、说理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法律适用错误等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行政机关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公开。尚需调查、裁量的,可以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可以判决其按照申请人要求或法律规定的适当形式提供。
(三)确认信息公开告知行为违法
行政机关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内容错误、程序不当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可以判决确认公开或不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如行政机关公开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不存在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应确认公开行为违法并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四)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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