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证与反证都遵守民事诉讼证据的一般规定。二者区别在于就同一争议焦点下的同一待证事实。如果各方均提供了证据,反证方的举证证明标准处于相对优势一方。
判断证据形式的依据来自于民事证据的法定证据类型,比如物证和书证等。如果就合同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的情形,属于物证的法定证据类型;如果从合同约定判断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书证等法定证据类型。无论是哪种证据类型,均需要满足真实性和合法向的基础要求。证明标准是是建立在真实性和合法性基础之上的。如果证据不满足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形式标准,那么就不需要考虑关联性和证明力的深层次内容。在真实性和合法性层面,如果存在证据形式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证据方式完成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基础要求。有些法定证据类型是不能单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需要结合其他证据类型共同完成法定的举证证明责任。同时,补正证据如果仅仅是形式上的瑕疵,比如缺少公章或公文书证的合法性来源也可以进行补正。另外,有些证据存在无法补救的瑕疵,比如复制品或复印件,那么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证明。最后,有些复制品或复印件的原件并不在提出主张的一方控制范围之内,那么需要提供相应的线索证明原件在谁的控制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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