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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答网集萃—48】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如何计算

咨询类别:行政检察

咨询人: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检察院 黄文生

咨询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1条,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起始日是从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55条第3款的规定受理立案的日期开始计算,还是行政审判庭作出执行的裁定并以移送执行书移送执行的日期起算?

个人意见(理由和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起算日,应为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55条第3款的规定在5日内立案,该立案日期即为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起算日。因此,法院应在立案后3个月内执结。

解答专家罗志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年9月28日起施行)第5条规定,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1条也规定,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的规定,执行案件统一由人民法院立案机构进行审查立案。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可以明确非诉执行案件3个月的执行期限应当自立案之日起计算。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6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该条第3款规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对此,我们认为,行政审判庭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后以移送执行书移送执行部门执行,属于法院内部的移送程序,非诉执行案件执行期限仍应当自立案之日起计算。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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