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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梳理202110
2021年4月初,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文件明确小型微利企业在2021年1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以下的部分,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2.5%的部分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100万-300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所得额的50%的部分适用20%计算缴纳所得税。
有的会员问“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的部分要按20%全额计缴所得税吗?”
这里要提醒大家的是,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的企业就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了。
根据财税【2019】13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自2019年起小型微利企业要满足的条件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以上对比可以看出,小型微利企业范围与《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企业的条件相比,有很大程度的扩围。
事实上,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从2010年起就逐年在优化和深化。减半的额度由3万元调整为6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在2017起,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中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调整为50万元,2018年调整为100万元、2019年又调整为300万元;在2019年时,还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统一为从事非限制和禁止类行业,年度员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工人数不超过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不再区分工业企业与其他企业。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2010年起的政策变化都是阶段性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才是基本规定。
具体调整变动轨迹如下表:
所属阶段
期间
判断条件
指标计算口径
优惠适用
适用方式
政策依据
第一阶段
2008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预缴享受;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优惠及判断条件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指标口径使依据:财税【2009】69号
第二阶段
2010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
同上
同上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上
财税【2009】133号;财税【2011】4号
第三阶段
2012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
同上
同上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上
财税【2011】1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第四阶段
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同上
同上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预缴享受;自行享受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第五阶段
2015年1月1日-2015年10月1日
同上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预缴享受;自行享受,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
财税【2015】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第六阶段
2015年10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同上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预缴享受;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财税【2015】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第七阶段
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
同上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财税【2017】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第八阶段
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
同上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财税【2018】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
第九阶段
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同上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第十阶段
2021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同上
同上
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2.5%适用20%计算企业所得税
同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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