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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发费用可以“三表一致”吗

原创 沈璟

01 引言

研发费用一直是科创类企业财务管理的重点。对于企业来说,研发费用会反映在会计报表上,也会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企业所得税的加计扣除,同时也是IPO审核的重点。目前研发费用归集有三个口径,分别为:

对于研发费用,近几年坊间一直有一个说法叫做“三表一致”。即:企业利润表、汇算清缴申报表中的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19行“研究费用”与高新审计报告的数据保持一致,以保证企业会计报表数据、汇算清缴数据、高新审计报告数据完全一致。另外,还存在汇算清缴申报表中的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相关数据也要和以上数据一致的说法。但是三个研发费用归集口径不同,不可避免会存在一些差异。简单粗暴地要求“三表一致”显然不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反而会影响企业正确披露研发费用。在这里,笔者对三种口径研发费用可能存在的差异进行了整理。

02 人员费用

会计口径和高新口径的人员均可包括在研发过程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但是,这些管理人员费用不可进行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另外,高新口径的人员需满足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要求。但是累计工作时间不足183天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依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加计扣除政策,并应被计入会计口径的研发费用。

03 直接投入费用

只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才可以计入高新和加计扣除口径。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不计入高新口径,而固定资产的租赁费、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不计入加计扣除范围。例如,用于研发的房屋租金是不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

04 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房屋的折旧费,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产生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等均无法进行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

05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所有知识产权的摊销费用均可计入高新口径,但是只有专利权才能计入会计核算口径的研发费用,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加计扣除。

06 设计费和试验费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比高新口径更加严格,只有在列举范围内的才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加计扣除。

07 其他相关费用

高新口径和加计扣除口径均对其他费用有比例限制,三者列举范围也不完全一致。

08 产品和副产品的销售收入

对于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产品和副产品的销售,加计扣除时应区分两种不同情形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1)如果企业研发过程中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的产品对外销售的,我们在计算研发费加计扣除基数时,要按照材料成本冲减税前加计扣除的基数。2)如果企业研发形成的中间试制品、下脚料、残次品对外销售的,我们在计算研发费加计扣除计税基数时,是按照销售收入冲减税前加计扣除基数的。由于存在上述差异,“三表一致”的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达到。但是会计核算处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研发费加计扣除三者之间的数据还是存在着很强的关联度。建议企业做好数据差异相关的支持材料,以应对各类监管机构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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