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标准税收优惠政策条文复杂、可用要求高,不同优惠所产生的筹划成本费、预期利益都不一样。下面就从增值税角度,看一下不同优惠政策的挑选所带来的不同后果。
一、应用增值税税收优惠取得成功减负的例子
在我国增值税高达16%的税率及环环征缴的特点,令其变成生产销售型企业1个相当大的运营负担。因而,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历年来被经营者视为十分诱人的“香饽饽”,至少企业根据筹划使自己得以享受有关优惠,进而获得丰厚的经济利益。
例如08年前在深圳推行的“地产地销增值税优惠” 政策(在特区内生产并在经济特区内销售的产品,免减生产环节增值税),就曾令区内3000多家公司发展迅猛,得到极大的经济发展利益。后因我国入世后“税制建设要充分体现国民待遇”,该优惠被取消,立即有企业上市因未能抵挡税赋增加的压力而陷入运营困境。
又如国家曾以若干意见文件明确了对三废资源开发利用的鼓励扶持政策,对在生产制造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砖、石煤、煤灰、烧煤锅炉底渣及其他废料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此特惠令河北一家有20年亏损史,资产负债率高达237%,严重资不抵债甚至1度被迫宣布破产的水泥厂快速缓解资金艰难,得以绝处逢生,还能开展技术改造和扩张生产,顺利扭亏增盈。天津园区的整个水泥行业也同样藉此三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得以重焕生机。
而那些因加工工艺上不去,没法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公司,也有办法使自身经营范围吻合财税[2009]9号文的要求,以申请办理用简易办法计缴增值税但却能够自行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方法既解决进项无票抵扣、销项需要开税票等难题,又可达到减少增值税税负的目的。
二、享有增值税税收优惠反加重税负的例子
从以上例子不难发现,如果对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选用恰当,无疑会大大的减轻资金压力,令公司发展壮大。但并非全部的优惠政策对企业而言都是“诱人的馅饼”,有个别税收优惠政策,若公司运用不当,非但不能达到节税目地,反而加重自身税负。
以某农机厂(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3%)为例,其部份商品可享免税政策待遇。某月产品销售总额为2920万元(含税),其中1702万元是市场销售应税产品所得,1218万元是销售免税商品所得。而当月不可以区分用途的进项税额为325万元,应按销售额占比划分可抵扣和不得抵税的部份。
(一)该厂如享受免税待遇,则
销项税额=1702/1.13×13%=195.81 (万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325×[1218/(1702/1.13+1218)]=145.31 (万元)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325-145.31=179.69(万元)
当月应交增值税=195.81-179.69=16.12 (万元)
(二)该厂如选择“征税”,则
销项税额=2920/1.13×13%=335.93(万元)
进项税额=325(万元)
当月应交增值税=335.93-325=10.93(万元)
该厂享有免税优惠比不享受免税优惠还要多缴增值税16.12-10.93=5.19(万元)。为什么呢?这由于该企业的产品税率是13%,购进货物的税率却是16%,属典型的增值税“低征高扣”型,此情况下,享有免税待遇反而不如“征税”有利。
此外,这些以购进原始农业产品为原料的食品加工公司,由于其产品增值率普遍较低(低于14%),如果挑选“征税”,一般都会产生留抵税额,对企业有益。而选择“免税”则没了留抵税,反而没那麼有利。还有部分运输企业,在营改增之后,要是预计在未来3年将投入较多硬件,其进项税额较大的话,显而易见也是挑选“征税”比“免税”有利得多。
综合各种各样情形,有的企业享有免税可从中获益,但有的企业舍弃免税反倒会获得更大经济利益或在市场需求中占据更优点的地位。因此,有不少原本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待遇的企业,基于综合性利益的考虑会主动舍弃免税优惠。但是,税法虽授予纳税人挑选放弃免税权的权利,一起也对放弃免税权的时效、进项抵扣的处理、征税和免税商品的兼营等,另有特殊要求。如果经营者选择放弃免税权的时机不善,亦会大大增加部分商品的税负。
(三)几种常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比较
一样是税收优惠,“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税”对比,差别也很大。
实行“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的企业符合规定向购货商收取相应的销项税额,并开出增值税专票,同时其进项税也准予抵扣,公司因此实实在在得到了一笔税款退还。
但实行“免税”的企业却不但不可以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还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这样不论对企业产品销路的开拓,還是对其采购成本的减轻,都相当不利。
可见,并非公司竭尽全力享有所有优惠政策,都能达到避税目的。
总的来说,当企业同时可用多项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并要之中作出挑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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