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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高新技术企业,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你真正理解运用对了吗?...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2022年9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科技部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一方面,对于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4季度新购置的设备器具,不论是否用于研发,均可以选择购置当年同时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和100%加计扣除;另一方面,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加计扣除比例为75%的,在2022年第4季度归集的研发费用可以选择按照实际发生数或月份占比数按照100%加计扣除。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的判定

  

    *如何理解在2022年第4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处于有效期
 
   根据《公告》规定,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
    无论企业在2022年12月份内新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还是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于2022年10月底前(第4季度内)到期,但2022年第4季度内仍有部分天数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符合《公告》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企业的规定,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设备、仪器,均可以选择在月(季)度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此项税前全额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解读】
    我们知道,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根据该文件第九条规定,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结合税收实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般会在当年12月份通过认定并进行备案公示,而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颁布日期也在12月份,故只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日期在2022年第4季度即可满足资格有效期要求。以山东省为例:

1、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备案公示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二、新购置设备仪器购置类型和购置时点的判定

  

   *如何理解在2022年第4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处于有效期
 
   根据《公告》规定,对购置的设备、器具主要从两个方面把握:
   一是【购置时点】上,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
   二是【购置资产类型】上,购置的设备器具应当是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将该设备、器具按固定资产管理

   (一)购置资产类型的判定——区分固定资产VS存货


   由于购置资产类型在会计核算是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还是做存货管理,与企业自身从事行业紧密相关。比如汽车制造公司从供应商购进的发动机, 用于汽车生产销售,属于企业的存货,不属于固定资产,故不能享受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并且《公告》未对适用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设备、器具的单位价值进行限制,不管企业购进的单位价值是在500万以上,还是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如果企业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则可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同时,《公告》所明确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并加计扣除政策,是独立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并不要求企业购置的设备、器具必须用于研发。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购置的设备、器具,无论是否用于研发,只要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均可以适用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二)购置资产时点的判定——区分不同购置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自行建造

  1.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

   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1)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第四季度以货币形式新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即如果不属于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情形,则应按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确定,若属于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可以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2)以货币形式新购进的固定资产, 并且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 按固定资产
实际到货时间确认。即【注意:并非属于合同约定的到货时间】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对企业自行建造的
固定资产的购置时间, 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即完成自建项目竣工结算, 属于2022年第四季度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解读】

   需要提醒企业注意的是,按照《公告》 的规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自愿选择是否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 

   1、自愿选择享受,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如果企业未选择享受的, 以后年度不得再享受。即企业对购置的设备分年计提折旧,未选择一次性扣除政策, 也就无法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2、针对单项固定资产,可分别选择享受

   此项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假如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购买了A、B两套设备,其中A设备选择了税前一次性扣除和按100%加计扣除政策,B设备选择实行正常折旧,那么,B设备在税收上只能正常折旧,其折旧部分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3、按照购置价格享受,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公告》对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享受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未强制要求企业会计核算和税收处理必须一致。为让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的红利,对于企业购置设备、器具在会计核算中预计净残值的,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可以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因素

   4、预缴申报未享受,汇算清缴时可享受

   企业在 2022 年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未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 还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享受该政策。

三、预缴申报VS汇缴申报

  

   一、预缴申报享受一次性扣除和加计100%扣除
   【举例】

   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2022年11月将购入设备2000万元,12月投入使用并开始计提折旧。其中,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1200万元,均按5年计提折旧;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800万元,均按10年计提折旧。税收最低折旧年限与会计折旧年限相同,预计净残值为0,2022年其余月份未购入固定资产。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如何填写申报表?

    1、按照会计准则计算12月份折旧

     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12月份会计折旧(账载折旧)=1200/5/12=20万元;

     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12月份会计折旧(账载折旧)=800/10/12=6.67万元;

    2按照一般税法规定计算12月份折旧

     由于税收最低折旧年限与会计折旧年限相同,且预计净残值为0,则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与上述会计准则计算的折旧相同:

     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12月份税收折旧=1200/5/12=20万元;

     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12月份税收折旧=800/10/12=6.67万元;

    3按照加速折旧规定计算12月份折旧

     根据政策规定,不管购入设备单位价值如何,均可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

     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于购置使用的次月可享受加速政策计算的折旧=1200万元;

     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于购置使用的次月可享受加速政策计算的折旧==800万元;

 则2022年12月份按照加速折旧规定可享受加速折旧优惠金额分别为:

     根据政策规定,不管购入设备单位价值如何,均可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

     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可享受加速折旧优惠金额=1200-20=1180万元;

     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可享受加速折旧优惠金额=800-6.67=793.33万元。

 A、填报一次性扣除情况如下:

 B、同时可享受100%加计扣除,填报高新技术企业100%加计扣除情况如下:

   二、汇算清缴申报享受一次性扣除和加计100%扣除
   【举例】

   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2022年11月将购入设备2000万元,12月投入使用并开始计提折旧。其中,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1200万元,均按5年计提折旧;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800万元,均按10年计提折旧。税收最低折旧年限与会计折旧年限相同,预计净残值为0,2022年其余月份未购入固定资产。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如何填写申报表?

   计算过程同上,此处不再赘述。填列表格有所不同,分别对应以上表格如下:

   A、填报一次性扣除——A105080表格: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有关栏次。
    B、填报高新技术企业100%加计扣除——A107010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有关栏次。

【注意】由于新政策出台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尚未更新,根据以往经验,后续2023年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将于近期进行更新,请小伙伴们静候更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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