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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适用国企)-2(优选实例2)
XXXX公司
XXX原总经理XX楠同志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XX蓉会专字(2023)第XX号
XXXX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XXXX公司舟山分公司(以下简称“舟山分公司”)原总经理XX楠同志任职期间(2015年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的经济责任进行了审计。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及相关资料是舟山分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客观评价XX楠同志任期内的履职情况。我们的审计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参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XXXX公司关于分公司总经理执行离任审计的通知》等进行的。在审计过程中,我们调查了舟山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审核了有关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抽查了有关会计凭证,对任职期间企业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执行、财经法纪遵守情况进行了审计和评价。现将审计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舟山分公司基本情况
舟山分公司是2014年12月由XXXX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在XX省舟山市设立的分公司。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XXXXX0055XJ。舟山分公司属于信息产业中广播电视行业,经营范围:广播电视综合信息传输网络的设计、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广播电视的频道集成和节目收转传输,广播电视网络技术开发,网络音视频和数据信息服务,视频点播业务;电子产品制造;商务服务业;商品批发与零售。舟山分公司地址:舟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7号。
舟山分公司内设综合部、人力资源部、财务资产部、政企部、市场营销部、工程技术部、运行维护部、新媒体部、市区运营中心、客户服务部共10个部门。
舟山分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其中,2015年度由四川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16年度至2021年度财务报表由中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都分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XX楠同志工作职责
XX楠同志于2015年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担任舟山分公司总经理,其主要工作职责:负责领导执行、实施上级单位的各项决议,完成上级单位下达的年度经营目标;领导制定、实施舟山分公司总体战略,带领舟山分公司健康发展;领导舟山分公司各部门建立健全良好的沟通渠道;负责建设高效的组织团队;领导直接所属部门的工作。
二、舟山分公司财务状况
(一)资产负债及权益情况
截至2022年11月30日,舟山分公司资产总额82,896,916.52元,负债总额97,481,505.86元,所有者权益-14,584,589.34元,详见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  目
2015.1.1账面数
2022.11.30账面数
增长额
增幅(%)
流动资产
8,625,308.32
2,221,482.99
-6,403,825.33
-74.24
非流动资产
39,393,922.02
80,675,433.53
41,281,511.51
104.79
资产总额
48,019,230.34
82,896,916.52
34,877,686.18
72.63
流动负债
44,219,230.34
97,481,505.86
53,262,275.52
120.45
非流动负债
3,800,000.00
-3,800,000.00
-100.00
负债总额
48,019,230.34
97,481,505.86
49,462,275.52
103.01
未分配利润
0.00
-14,584,589.34
-14,584,589.34
所有者权益
0.00
-14,584,589.34
-14,584,589.34
注:增长额系2022年11月30日较2015年1月1日增加的金额;增幅系2022年11月30日较2015年1月1日的增长幅度。
2022年11月30日资产总额较2015年1月1日增加34,877,686.18元,增幅72.63%。其中,流动资产总额减少6,403,825.33元,降幅74.24%,主要由于货币资金、预付款项、其他应账款和存货减少导致;非流动资产增加41,281,511.51元,增幅104.79%,主要由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增加导致。
2022年11月30日负债总额较2015年1月1日增加49,462,275.52元,增幅103.01%,主要由于应付账款、内部往来款项增加。
2022年11月30日所有者权益较2015年1月1日减少14,584,589.34元,主要由于舟山分公司亏损导致。
(二)损益情况
根据舟山分公司提供的资料,2015年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舟山分公司累计实现营业收入281,109,380.93元,累计实现净利润9,024,893.18元;总体呈现营业收入逐渐减少、亏损逐渐扩大的趋势。2015年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舟山分公司损益情况如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主要财务指标
2015年度
2016年度
2017年度
2018年度
营业收入
34,582,840.90
40,887,660.20
48,659,469.97
36,115,836.09
营业成本
17,083,494.66
21,669,389.60
24,980,521.61
18,734,170.34
销售费用
1,993,407.1
3,410,924.73
6,943,559.20
9,451,290.77
管理费用
5,893,064.33
5,855,321.04
6,934,184.55
6,711,936.88
财务费用
186,914.09
89,066.73
173,003.52
1,453,063.60
净利润
8,210,765.87
8,429,452.82
8,216,235.46
-1,113,540.48
续表:
主要财务指标
2019年度
2020年度
2021年度
2022年1-11月
合    计
营业收入
38,936,048.86
37,934,215.09
26,118,833.54
17,874,476.28
281,109,380.93
营业成本
23,406,290.71
19,936,865.16
15,097,365.58
12,880,845.30
153,788,942.96
销售费用
9,591,051.60
8,890,452.79
8,843,008.51
5,772,983.62
54,896,678.32
管理费用
6,324,239.91
7,063,163.26
5,362,074.12
4,423,006.22
48,566,990.31
财务费用
2,308,614.44
2,564,349.48
2,156,813.55
2,082,105.76
11,013,931.17
净利润
-2,425,497.71
-519,854.32
-5,635,736.87
-6,136,931.59
9,024,893.18
三、任职期间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内控制度建设方面
XX楠同志任期内,制定或者修订了《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制度》、《物资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办法》、《行政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会议管理制度》、《工程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办公物资用品管理》等内控制度。
(二)用户数量状况
截至2022年11月30日,舟山分公司有效用户数31291户,有效收视用户13548户,套餐用户17743户。
(三)全面完成数字电视整转,顺利完成公司内机关事业人员身份转换工作
舟山分公司正式挂牌成立后,推行了数字电视整转工作并于2018年基本完成。
公司内机关事业人员身份转换涉及人员达300多人,情况复杂,上访事件时有发生,通过积极协调,上访事件得到了妥善处理。
(四)争取承担了多项公共文化项目实施
在任职期间内积极与市、区、县文广新局X报协调、沟通,承担实施了村村通、村村响、公共文化服务网点项目建设。
(五)推行绩效薪酬改革
随着公司经营步入困境,公司大力推行绩效薪酬改革,进一步试点、全面推行三级管理,并按网格化2.0工作要求推行了网格化管理。
(六)重视网络建设维护
建设完成了舟山地区广电光纤环网建设,全长419公里,新增24芯光纤211.1公里。完成彭山区、仁寿县至舟山市中心机房数据链路扩容(由10G扩容为20G),舟山至铁通链路由1G扩容至2G,实现双路由容灾。完成舟山点播缓存和推流的扩容工作,新增缓存和推流服务器各一台。完成省干在铁路机房的割接,省干光缆可直接进入舟山市中心机房。
四、收入及利润指标完成情况
XX楠同志任职期间,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9年度完成收入指标,2018年度和2021年度未完成收入指标;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9年度完成利润标,2018年度和2021年度未完成利润指标。2020年预算数据含东坡分公司,实际完成数据不含东坡分公司;2022年1至11月未满考核期。详见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财务指标
2015年度
2016年度
2017年度
2018年度
收入指标
3,413.00
3,805.00
4,879.26
5,734.04
实现收入
3,459.28
4,089.75
4,881.72
3,617.15
收入完成率
101.36%
107.48%
100.05%
63.08%
利润指标
771.00
775.00
814.54
48.64
实现利润
821.08
842.95
821.62
-111.35
利润完成率
106.50%
108.77%
100.87%
-328.93%
续表:
财务指标
2019年度
2020年度
2021年度
2022年1-11月
收入指标
3,907.95
4,263.86
3,243.42
2,453.53
实现收入
3,965.77
3,793.42
2,611.88
1917.48
收入完成率
101.48%
80.53%
78.15%
利润指标
-248.34
-197.55
47.04
-548.60
实现利润
-242.55
-51.99
-563.57
-613.69
利润完成率
102.33%
-1,298.07%
88.14%
注:1.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2.2022年1-11月指标 =(2022年全年指标×11)/12
五、预算执行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财务指标
2015年预算指标
2015年实际情况
预算执行率
2016年预算指标
2016年实际情况
预算执行率
营业收入
3,413.00
3,458.28
101.33%
3805.00
4,088.77
107.46%
营业成本费用
2,514.33
3,107.91
税金及附加
120.82
135.03
营业外收支净额
-2.06
-2.88
利润总额
771.00
821.08
106.50%
775.00
842.95
108.77%
财务指标
2017年预算指标
2017年实际情况
预算执行率
2018年度预算标
2018年实际情况
预算执行率
营业收入
4,879.26
4,881.72
100.05%
5,734.04
3,617.15
63.08%
营业成本费用
2,785.01
3,905.46
140.02%
2,993.41
3,609.59
120.58%
税金及附加
174.05
138.73
79.70%
81.54
29.31
35.94%
营业外收支净额
1.50
-0.13
-163.00%
-4.00
-51.01
-1,075.25%
利润总额
814.54
821.62
100.87%
48.64
-111.35
-328.93%
财务指标
2019年预算指标
2019年实际情况
预算执行率
2020年预算指标
2020年实际情况
预算执行率
营业收入
3,907.95
3,965.77
101.48%
4,263.86
3,793.42
见注3
营业成本费用
4,636.29
4,161.70
89.76%
4,437.32
3,853.34
见注3
税金及附加
36.16
44.30
122.50%
24.08
11.42
见注3
营业外收支净额
0.00
69.84
0.00
0.23
见注3
利润总额
-248.34
-242.55
102.33%
-197.55
-51.99
见注3
财务指标
2021年预算指标
2021年实际情况
预算执行率
2022年1-11月预算指标
2022年1-11月实际情况
预算执行率
营业收入
3,243.42
2,612.59
80.53%
2,453.53
1,917.48
78.15%
营业成本费用
3,185.32
3,157.88
99.14%
3,047.62
2515.23
82.53%
税金及附加
10.16
10.67
105.00%
9.51
9.45
99.41%
营业外收支净额
-0.90
-6.91
-567.78%
55.00
124.21
225.84%
利润总额
47.04
-563.57
-1,298.07%
-548.60
-613.69
88.14%
注:1.2015年至2016年预算数据由舟山分公司从述职报告中取得;
2.2017年至2019年预算数据舟山分公司无法提供原始资料;
3.2020年舟山分公司与东坡分公司分离,2020年舟山分公司预算数据含东坡分公司,实际完成数据不含东坡分公司。
4.2022年1-11月预算指标 =(2022年预算指标×11)/12
5.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六、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货币资金方面
1.大额现金支出超出结算起点
检查发现,舟山分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存在大额现金支出超出结算起点的情况。如:
(1)2020年3月第97号凭证,支付营业一部春促活动耗材采购款,金额2,755.00元。
(2)2020年3月第96号凭证,预付款购办公设备彩电2台,金额8,198.00元。
(3)2020年2月第26号凭证,支付成都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欠款,金额12,199.00元。
上述事项不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
2.部分付款审批时间滞后于支付时间,部分审批单据总经理签字不完整
检查发现,舟山分公司存在部分付款审批时间滞后于支付时间,部分审批单据总经理签字不完整的情况。如:
(1) 2022年1月第33号凭证,支付第二届广场舞广告制作费,金额39,775.00元;其中,银行回单显示7,750.00元付款时间为2022年1月24日,32,000.00元付款时间为2022年1月5日,总经理签字时间为2022年1月22日。
(2)2021年5月第41号凭证,支付设备采购款、装修费,金额389,400.00元,银行回单显示付款时间为2021年5月23日,总经理签字时间为5月24日。
(3)2020年5月第53号凭证,支付东坡区外语高考听力系统考试播放系统预付款,金额合计800,000.00元;其中,银行回单显示300,000.00元付款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总经理签署时间为5月24日;500,000.00元付款时间为2020年5月5日,总经理签字时间为2020年5月9日。
(4)2020年7月第40号凭证,支付东坡区教育局英语听力考试项目保证金,金额199,800.00元,总经理未签字。
(5)2019年6月第64号凭证,支付设备采购款,金额500,000.00元,总经理未签字。
(6)2019年4月第70号凭证,支付2018年设备采购款,金额1,250,000.00元,银行回单显示1,250,000.00元付款时间为2019年4月28日,总经理签字时间为2019年4月29日。
舟山分公司解释款项急需支付时,总经理不在,电话请示其同意,先支付后补签字。
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办理资金支付业务,应当明确支出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履行严格的授权审批程序后,方可安排资金支出……”
(二)会计核算管理方面
经查,舟山分公司会计核算管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周转材料未建立明细账
截至2022年11月30日,舟山分公司周转材料账面金额为155,945.20元。检查发现,舟山分公司财务系统中存货周转材料未建立明细账,盘点时未见周转材料出入库单。
上述事项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2.个别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
检查发现,舟山分公司存在个别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的情况。
2022年10月第79号凭证,确认舟山市人社局发电机工程收入995,772.08元,确认成本809,420.05元。舟山分公司未取得相应的竣工验收资料,也未取得舟山市人社局出具的初验报告、进度报告等资料。舟山分公司确认该收入的依据不充分。舟山市人社局发电机工程详细情况见本报告“六、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五)采购及招投标管理方面”。
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06)第四点:“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入,待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3.收视费收入确认不符合公司会计政策
舟山分公司将当月收到的用户缴费按照60%计入收入,剩余40%计入预收账款。未根据权责发生制按照服务期分摊确认收入。
上述事项不符合舟山分公司《会计政策》(二十)收入确认原则第2点本公司收入具体确认原则:“(1)具体方法是将收到的属于当期的收视维护费确认收入,对于预收的收视维护费根据其实际归属期确认收入。”
4.误餐补助未计入个人工资总额
检查发现,舟山分公司存在误餐补助未计入个人工资总额的情况。
2022年第1次办公会纪要通过关于公司员工误餐补助的议题,误餐补助费用为每月每人300元,标准为公司员工每人每天15元,平均每月22天工作日计算。但上述补助未计入误餐补助未计入个人工资总额,而是以发票形式报销。如:
2022年9月第80号凭证,运营中心8月误餐补助7,200.00元,未计入个人工资总额;
2022年10月第58号凭证,客服部9月误餐补助1,200.00元,未计入个人工资总额;
2022年10月第59号凭证,综合部9月误餐补助2,400.00元,未计入个人工资总额。
上述事项不符合《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13]242号第二条:“……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三)物资管理方面
检查发现,舟山分公司物资管理方面存在下列问题:
1.盘点记录不完整
未提供2015年至2021年期间舟山分公司对营业厅物资盘点的相关记录资料。
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存货盘点清查制度,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确定盘点周期、盘点流程等相关内容,核查存货数量,及时发现存货减值迹象。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开展全面盘点清查,盘点清查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
2.部分物资保管不规范,部分材料出入库管理程序执行不到位
检查发现,舟山分公司存在部分物资保管不规范、材料出入库管理程序执行不到位的情况。
(1)部分存货堆放混乱,管理人对库存位置、数量、种类不清楚;光缆存放在露天位置未进行保护。
(2)部分物资已不能使用,如机顶盒射频线、铜自锁头和贯通头等,库龄3年以上。
(3)部分物资退库无退库单,如:
2022年10月第91号凭证,工程退料101,948.73元;2022年4月135号凭证,退库230台体脂秤115,786.32元,上述凭证仅有出库单,未附退库单。
(4)部分物资出库无领料单和出库单,如:
2019年5月第120号凭证,营业部领用工程材料89,800.85元;2022年2月第69号凭证,客户服务部领用周转材料3,128.21元;上述凭证均未附相关领料单和出库单。
(5)部分物资入库无入库单,如:
2022年9月第86号凭证,购进周转材料9,426.85元;2022年3月第57号凭证,购进周转材料53,475.73元;2020年8月第79号凭证,购进工程物资697,326.48元;上述凭证均未附相关入库单。
上述事项不符合《舟山分公司库房管理制度》第三章第二条规定:“材料发放  施工部门、维护部、工程队持领料单到库房领用材料,库管员核实签字后,按领料单发放材料,领料人签字后将材料领用单(第三联)退回工程技术部装订存档。”
3.账实不符
根据对库存物资的抽盘结果,舟山分公司存在部分库存物资账实不符的情况,详见下表:
光缆单位为米,其他资产单位为台
资产编码
资产名称
账面数量
实盘数量
盘盈(+)盘亏(-)
150401010019
CM
332
295
-37
140301010002
光缆接续盒
68
87
19
140301010006
光缆接续盒
32
51
19
111405040015
双向光接收机
193
203
10
159909010827
热水壶
18
5
-13
111202390248
电视机
2
4
2
159909011450
艾美特取暖器
7
2
-5
159909011452
艾美特取暖器
5
3
-2
120141030009
光缆
2444
15582
13138
120141030050
光缆
12795
3904
-8891
120141010001
光缆
12249
20407
8158
120141010003
光缆
6273
4000
-2273
120141010005
光缆
5850
3000
-2850
120239010005
光缆
1800
2000
200
120239010026
光缆
2388
2790
402
120239010081
光缆
4647
500
-4147
120141070012
光缆
9000
10441
1441
120141020006
光缆
3593
3000
-593
小米净化器2S
50
50
小米净化器Pro
50
50
上述事项不符合舟山区域三级管理方案《物资管理办法》第七章第三十条规定:“1.盘点发现实物与账不符的情况,库房管理员应查明原因,确认差异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金额,经库房管理员签字确认后,由库存实物管理部门出具盘点报告。2.盘点报告需说明库存物资盘盈、盘亏及库存物资过期、变质、积压的原因及处理建议。3.分公司按省市公司相关要求对盘点结果做出处理决定,财务部门按处理决定进行账务处理。”
(四)固定资产管理方面
经查,舟山分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下:
1.车辆产权存在瑕疵,外部单位无偿使用
检查发现,舟山分公司部分车辆未及时由舟山广播电视局过户至舟山分公司,产权存在瑕疵;同时,该部分车辆自舟山分公司成立,一直由舟山广播电视局无偿使用(注:2022年9月20日双方就上述车辆办理移交手续,但其中四台车辆已处于报废状态中,目前均停放在舟山电视台停车场),详见下表。
车辆牌照
型号
行驶证登记所有人
状态
原值
净值
川ZL1069
别克牌
舟山分公司
维修中
293,193.00
14,049.00
川Z71298
大地牌客RX6405
舟山市广播电视局
待报废
53,599.00
2,309.00
川Z80586
雪佛莱SGM7203ATA
舟山市广播电视台
待报废
119,188.00
5,050.00
川Z03669
帕萨SVW7183MJ
舟山市广电网络公司
待报废
104,082.00
4,208.00
川Z52682
雪佛莱SGM7201SE AT
舟山市广播电视台
待报废
123,123.00
5,149.00
上述事项不符合《XXXX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侵占公司固定资产。”
2.盘点记录不完整,账实不符
经了解,舟山分公司每年仅对办公室物资进行盘点,未对营业部、机房固定资产进行盘点。
对固定资产抽盘发现,舟山分公司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况,详见下表:
单位:台
资产编码
资产名称
型号
账面数量
实盘数量
盘盈(+)盘亏(-)
020800008
3KM分米发射机
-
1
0
-1
020900005
大导演字幕机
RACKMOUNT-PC-700
1
0
-1
020900007
字幕机
-
1
0
-1
020900026
数字微波设备
-
1
0
-1
021200225
光发射机
华塑1310(8MW)
1
0
-1
机房空调
-
9
17
8
办公室电脑
27
21
-6
上述事项不符合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至少每年进行全面清查。对固定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妥善处理。”
3.固定资产未粘贴卡片标识
检查发现,舟山分公司未对固定资产粘贴卡片标识。
同时,资产存放地信息不够清晰,多数设备登记的存放地为“机房”,但舟山分公司机房有天石街机房、电视台10楼中心机房、金罗马广场2、3楼机房,盘点时无法明确设备具体位置。
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制定固定资产目录,对每项固定资产进行编号,按照单项资产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录各项固定资产的来源、验收、使用地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运转、维修、改造、折旧、盘点等相关内容……”
4.废旧固定资产未及时清理
经检查发现,舟山分公司库房(位于小石堰顺河街附近)存有若干废旧待清理固定资产,主要是机房更换的设备。经了解,该批资产基本无使用价值,且无相关出入库登记,废旧物资数量、金额无法确定。
上述事项不符合《舟山区域三级管理方案(试行)》之《附件2: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制度》第六章第十五条:“1.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出售、转移、调整、停闭、拆除、出租等工作。”
(五)采购及招投标管理方面
1.发电机及应急电源建设项目
2021年11月27日,舟山分公司与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舟山人社局”)签订《发电机及应急电源建设项目》合同。该合同约定:舟山分公司为舟山人社局进行发电机及应急电源建设,合同总价(含税)1,159,000.00元。
2022年3月19日,舟山分公司批准舟山人社局发电机及应急电源采购项目。根据舟山分公司制定的《发电机及应急电源招标采购方案》,该采购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参选厂家有舟山市华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XX省荣润祥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舟山市新伟商贸有限公司。上述三家公司报价分别为935,000.00元、982,000.00元和1,020,000.00元。
舟山分公司2022年第10次办公会讨论决定,华盛公司入围中标。2022年4月20日,舟山分公司与华盛公司签订合同,合同总价(含税)935,000.00元。
检查发现,发现上述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1)  投标企业及中标企业不具备实施项目所需资质
查询工商信息发现,被邀请的三家单位均不具备电力工程施工资质,且未见设备制造商对企业的代理授权书,其中:
华盛公司经营范围:通信工程专业承包;网络布线;销售网络器材、建筑材料;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安防工程专业承包;园林绿化工程专业承包;普通道路货物运输;装卸服务;
XX省荣润祥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销售五金交电、水暖器材、卫生洁具、建筑材料及辅料、机电产品、机器设备、金属材料(不含专营品种)、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
舟山市新伟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粮油、农副产品购销;五金交电、建筑材料、日用百货、酒店设备、纺机配件、纺织原料、针纺织品、皮革制品、化妆品、电气设备、消防器材、机械设备批发零售;煤炭批发兼零售(仅限票据交易);土石方工程。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2)  未严格执行邀请招标程序,比选资料不完整
舟山分公司对发电机及应急电源实行邀请招标,但未严格执行邀请招标程序,资料不完整。检查过程中,未见开标、评标、评标报告、公示文件、中标通知书等过程资料。
上述事项1.2不符合XXXX公司《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三、邀请招标程序为: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招标文件——发出招标邀请函——发售招标文件——澄清、答疑和补充并修改招标文件——接受投标文件——选聘专家——开标——评标、完成评标报告——结果审批——公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3)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资料
邀请招标参选的三家公司报价单中所投标产品设备,均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发电机组及UPS电源、电缆线等)主要设备厂家品牌,未见样品确认书、抽样检测报告、质量验收报告、3C认证等资料。
检查过程中未见厂家品牌、样品确认书、抽样检测报告、质量验收报告、3C认证等资料。
上述事项不符合舟山分公司与华盛公司签订的《发电机及应急电源建设项目》合同规定:“四、质量要求……3、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送交货物成品样品给甲方确认,在甲方出具样品确认书……;五、交货及验收……(4)如质量验收合格,双方签署质量验收报告。”
(4)合同签订不规范,审批程序执行不到位
舟山分公司就发电机及应急电源建设项目签定的合同均未见合同审批表;合同代表人签字为副总经理,非分公司负责人,未见授权委托书。
上述事项不符合《XXXX公司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物资采购供销合同按照公司的合同管理办法,填制《合同文件签订审批表》并完成合同的签订审批流程。”
2.“2021-2022年度信息化系统集成商入围”招标项目
经对“2021-2022年度信息化系统集成商入围”招标项目招标资料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在程序执行上存在以下问题:
(1)评分项目与招标文件中的评分项目不一致
根据招标文件,评审议程需包括报价、付款方式、售后服务及其他,但根据项目评分表,评审组评审项目为公司实力、服务体系、招标文件的制作,两者不一致。
(2)评审人员与招标文件中的评审组人员不一致,且评审人员为指定并未按照规定进行抽取
根据招标文件,评审组成员包括董继伟、陈曦、李政屹、龙俊、王科,但评分表签字人员为董继伟、陈曦、袁丁、龙俊、王科,两者不一致;且评审人员为指定并未按照规定进行抽取;评审组人员全部是舟山分公司员工,无评审专家。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同时也不符合《XXXX公司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采购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招投标资料不齐全
检查发现,舟山分公司存在招投标资料不齐全的情况。如:
舟山分公司中心机房配电改造招标未见详细评选打分记录和中标通知书;“2021-2022年度信息化系统集成商入围”招标项目未见遴选资料、中标通知书;FTTH单纤三波合波器、铒镱共掺光纤放大器(内置合波器)、FTTH单纤三波用户终端设备的采购项目未见未见询价邀请函、详细评选打分记录和成交通知书。
上述事项3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4.采购部门职能设置不清晰
检查发现,舟山分公司采购部门职能设置不清晰。
舟山分公司《物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按物资用途分类申购:1.行政办公类物资:由需求部门提出申请,财务资产部根据年度预算审核采购计划,综合部按相关规定申购。2.市场终端类物资:由市场部根据年度预算、市场发展需求和物资库存量填报申购计划,物资采购部门按规定流程申购。3.运维类物资:由工程技术部或运行维护部根据年度预算和物资库存量填报申购计划,物资采购部门按规定流程申购。4.工程项目投建类物资:由工程技术(或项目)部门根据省、市公司批准的投建计划,提出设备材料的需求计划,物资采购部门按规定流程申购。”上述规定未明确市场终端类物资、运维类物资、工程项目投建类物资具体采购部门。
采购部门职能设置不清晰,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采购申请制度,依据购买物资或接受劳务的类型,确定归口管理部门,授予相应的请购权,明确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和审批程序。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门的请购部门,对需求部门提出的采购需求进行审核,并进行归类X总,统筹安排企业的采购计划。”
(六)财务收支管理方面
1.使用香烟及高档酒水违反八项规定
经检查发现,舟山分公司存在使用香烟及高档酒水违反八项规定的情况。如:
(1)2020年9月第14号凭证,报销业务费,金额合计16,490.00元。附件显示其中包括软中华3条,金额2,340.00元;印象1条,金额650.00元;飞天茅台1瓶,金额950.00元;硬中华2条,金额960.00元;软中华3条,金额2,040.00元;五粮液3瓶,金额2,040.00元。
(2)2020年9月第13号凭证,支付1-8月酒水、烟款,金额合计4,580.00元。附件显示该笔交易购买硬中华4条2包,金额1,890.00元;软中华1条9包,金额1,330.00元;印象1条5条,金额620.00元;矿泉水7件,金额420.00元。
(3)2020年3月第74号凭证,支付接待费,金额合计5,240.00元,申购单显示本次购买硬中6条,软中4条,未见供应商销售明细。
(4)2019年10月34号凭证,接待用烟酒支出,金额13,372.00元。附件显示其中购买贵州茅台2瓶,金额1,900.00元;软中华4条,金额3,000.00元;软中华3条,金额2,040.00元;其他白酒香烟饮用水若干。
(5)2019年7月第17号凭证,支付购买烟酒款,金额17,002.00元,附件显示其中购买飞天茅台53°5瓶,金额4,750.00元;峡谷情1条,金额950.00元;大重九1条,金额950.00元;软中华8条,金额5,200.00元;其他香烟饮用水若干。
(6)2019年7月第27号凭证,支付1-6月接待用水、茶、酒,金额6,335.00元,其中购买五粮液2瓶,金额1,360.00元;软中4条,金额2,600.00元;若干茶叶饮用水。
(7)2019年6月第38号凭证,接待用茶,金额9,948.00元,申购单显示购买酒水24瓶,茶叶10袋,未见商家购货明细记录。
(8)2019年2月第47号凭证,购买矿泉水等办公用品,金额5,862.00元,其中购买软中4条,金额2,600.00元;五粮液3瓶,金额2,040.00元;矿泉水6件,茶叶2盒。
根据舟山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接待用品领用申请表》,2020年7月4日至2022年11月30日,舟山分公司使用中华牌香烟468包,大重九香烟1条,五粮液6瓶。截至2022年11月30日,舟山分公司库存中华牌香烟59包。舟山分公司未提供2015年至2020年7月4日《公司接待用品领用申请表》和2015年至2022年11月购买明细,无法统计其烟酒使用具体情况。
上述事项不符合XXXX公司《差旅费、会议费、接待管理办法》第三部分第三章第四条:“工作餐遵循节俭原则……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同时也违反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即八项规定要求“要厉行勤俭节约”。
2.部分会议费报销单据不完整
检查发现,舟山公司存在会议费报销单据不完整的情况。如:
(1)2019年10月第43号凭证,支付三季度业务发展工作会议会务费,金额合计10,513.00元,凭证附件包括银行回单、会议费用签批表、发票及会议通知,未见会议预算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
(2)2019年8月第29号凭证,会务费支出,金额13,129.00元,凭证附件包括银行回单、费用签批单、发票,未见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预算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
(3)2019年7月第70号凭证,支付业务发展工作会务费,金额18,162.00元,凭证附件包括银行回单、会议费用签批表,发票及会议通知,未见会议预算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
(4)2019年2月第49号凭证,支付全市经营工作会务费支出,金额5,000.00元,凭证附件包括银行回单、会议费用签批表,发票及会议通知,未见会议预算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
上述事项不符合XXXX公司《差旅费、会议费、接待管理办法》第二部分第三章第九条规定:“各部门在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报销时应提供以下文件:1、年度会议计划表;2、本次会议签批表;3、会议通知;4、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5、会议费用预算表;6、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7、电子结算单等单。”
3.个别接待费超预算
检查发现,舟山公司存在个别接待费超预算的情况。如:
(1)2019年9月第51号凭证,接待费,金额4,920.00元,接待预算合计3,200.00元,超预算53.75%,且未附相关消费明细及发票。
(2)2019年6月第39号凭证,接待费开发商经办人,金额3,396.00元,接待预算合计1,400.00元,超预算142.57%。
上述事项不符合XXXX公司《差旅费、会议费、接待管理办法》第三部分第三章第六条:“各部门应该加强对接待的预算管理,严格实施预算总额控制。因特殊需要须追加预算,须书面提出预算增加申请,经行政中心和财务中心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后方可执行。”
4.家电采购销售方面
(1)部分家电采购款项支付给本公司员工
检查发现,舟山分公司存在将应付单位款项支付给本公司员工的情况。如:
2022年8月第140号凭证,向舟山世源电器有限公司采购海尔电视机10台,含税金额24,000.00元;2022年8月第142号凭证,向XX省舟山市神洲电器有限公司采购创维彩电一台及沁园净水器一台,含税金额7,798.00元;上述两个采购凭证共计金额31,798.00元,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022年8月第141、143号凭证支付31,798.00元采购款,但上述两个付款凭证银行回单显示舟山分公司并未将采购款支付给上述供应商,而是直接付款给李维东。李维东为舟山分公司员工。
2022年9月第106、107号凭证,舟山分公司向舟山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采购家电,含税金额16,377.00元。银行回单显示舟山分公司并未将采购款支付给供应商,而是直接付款给王迪。王迪为舟山分公司员工。
2022年9月第108号凭证,舟山分公司向舟山市神州电气有限公司采购家电,含税金额47,417.00元。银行回单显示舟山分公司并未将采购款支付给供应商,而是直接付款给陈醒霞。陈醒霞为舟山分公司员工。
2022年9月第110、111号凭证,向舟山分公司舟山市德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购买格力空调,含税金额20,497.00元。银行回单显示舟山分公司并未将采购款支付给供应商,而是直接付款给李熠。李熠为舟山分公司员工。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2)部分销售发票客户名称为本公司员工姓名
检查发现,舟山分公司存在部分销售发票客户名称为本公司员工姓名的情况。如:
2022年8月第5号凭证,确认家电销售收入27,422.41元,销项税额4,387.59元,合计金额31,810.00元。经查,销售的商品为10台海尔电视机、1台创维彩电及1台沁园净水器。根据凭证后附的开票明细显示:李维东2022.8.31存入31,810.00元;凭证后附的4张发票显示客户名称为李维东,李维东为舟山分公司市区运营中心的员工;凭证后附的银行回单为现金存入31,810.00元,存款人处空白。
2022年10月第5号凭证,确认城区家电销售收入,含税金额153,236.00元。经查,销售的商品为1台热水器、2台冰箱、2台洗衣机、14台空调、1台抽油烟机、1台电热水器、1部手机、1台扫地机器人、1台净水器。凭证后附的23张发票显示客户名称包括祝武汉、黄俊杰、王建、王波、卓瑞、孙义凯、刘强、李熠、帅琦、李洋,分别归属于舟山分公司运行维护部、工程技术部、工程运维部、财务资产部、市区运营中心、人力资源部、综合部的员工;凭证后附的银行回单显示由帅琦转入30,616.00元、刘强转入3,500.00元、卓睿转入14,700.00元、王建转入104,420.00元,合计153,236.00元。
上述事项不符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家电销售毛利率较低
统计最近3年舟山分公司家电销售情况发现家电销售毛利率较低,具体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
项  目
2020年
2021年
2022年1月至11月
合  计
收入
2,407,569.58
2,330,268.97
2,323,471.92
7,061,310.47
成本
2,230,485.57
2,423,496.83
2,266,036.63
6,920,019.03
毛利
177,084.01
-93,227.86
57,435.29
141,291.44
毛利率
7.36%
-4.00%
2.47%
2.00%
同时,如(1)和(2)所述,舟山分公司将采购款支付给公司员工,又将同一批货物销售给同一名员工,且销售回款为现金回款,缺乏商业实质的购销业务存在税务风险。
(七)人事管理面
截至2022年11月30日,舟山分公司共有员工76名,其中劳务派遣人员21名,劳务派遣人员占公司用工总量的27.63%。
经查,21名劳务派遣人员包含5名曾任职华盛公司的员工(舟山分公司从2018年5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将网络维护服务项目外包给华盛公司,详细情况见本报告“六、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八)工程管理方面”)。上述5名员工于2022年未经历实习期,直接入职舟山分公司,入职部门市区运营中心,岗位运维。
上述事项不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八)工程管理方面
1.施工管理方面
XX楠任职期间,舟山分公司将有线电视工程施工外包给华盛公司和舟山市红银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银公司”)。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费用按舟山分公司制定的的标准实行且最终以各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审计为准。施工合同与每年发生的施工费用统计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年     份
公     司
合同审批日期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工期
当年施工费
2015年
华盛公司
未见合同审批表
2015年1月1日
未约定
592,733.00
2015年
红银公司
未见合同审批表
2015年1月1日
未约定
231,140.50
2016年
华盛公司
未见合同审批表
2016年2月24日
未约定
449,618.00
2017年
华盛公司
未见合同审批表
2017年4月2日
未约定
2,052,533.45
2017年
红银公司
未见合同审批表
2017年4月2日
2017全年
624,353.00
2018年
华盛公司
2018年4月11日
2018年4月18日
2018年全年
3,345,267.15
2019年
华盛公司
2019年1月6日
2019年1月6日
2019年全年
5,816,175.00
2019年
红银公司
2019年1月6日
2019年1月6日
2019年全年
61,893.00
2020年
华盛公司
2020年1月11日
2020年1月11日
2020年全年
1,373,816.44
2021年
华盛公司
2021年3月2日
2021年3月2日
2021年全年
1,682,374,22
2022年
华盛公司
2021年12月15日
2021年12月25日
2022年全年
2,804,018.05
上表施工费为已办理验收决算财务入账金额,截至2022年11月30日,华盛公司施工费合计18,116,535.71元,红银公司施工费合计917,386.50元,两公司施工费合计19,033,922.21元。
检查发现,上述事项存在以下问题:
(1)招投标资料不完整
经了解,华盛公司和红银公司在局、台、网未分离之前就一直与舟山广电进行合作,其中红银公司2000年开始合作,华盛公司2008年开始合作。查询工商信息发现,华盛公司工商登记日期为2008年9月24日。
舟山分公司成立后保持与华盛网公司、红银公司的合作关系,每年与两家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2018年9月29日,舟山分公司批准有线电视工程施工采购方案。舟山分公司2018年第24次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华盛公司和红银公司为有线电视工程施工中标单位。
但在审计过程中,未见其他各年施工队招投标资料。
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1号——工程项目》第九条规定:“企业的工程项目一般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招投标法的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上述事项1.2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加强合同管理,确定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明确合同拟定、审批、执行等环节的程序和要求,定期检查和评价合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采取相应控制措施,促进合同有效履行,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合同倒签
经查,舟山分公司施工合同存在合同倒签情况。如,2021年3月2日舟山分公司与华盛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工期是2021年全年,该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合同。
合同倒签会产生一定的管理风险和法律风险。
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第五条规定:“企业对外发生经济行为,除即时结清方式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2.网络维护服务项目
舟山分公司从2018年5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将网络维护服务项目外包给华盛公司。检查发现,网络维护服务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1)结算基数不合理
网络维护服务项目结算基数以合同签订前用户数为结算基数,未以合同期内BOSS系统内实际用户数为结算基数,结算费用统计如下:
期     限
项     目
结算基数(户)
单     价
单项合计(元)
合     计(元)
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
数字电视用户维护
66869
0.96元/(户﹒月)
770,330.88
788,510.88
套餐用户维护
1010
1.50元/(户﹒月)
18,180.00
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
数字电视用户维护
57744
1元/(户﹒月)
692,928.00
904,368.00
套餐用户维护
8810
2元/(户﹒月)
211,440.00
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数字电视用户维护
33719
13.14元/(户﹒年)
443,067.66
907,227.66
套餐用户维护
19340
24元/(户﹒年)
464,160.00
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数字电视用户维护
22926
1元/(户﹒月)
183,408.00
478,912.00
套餐用户维护
18469
2元/(户﹒月)
295,504.00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
数字电视用户维护
22926
1元/(户﹒月)
91,704.00
239,456.00
套餐用户维护
18469
2元/(户﹒月)
147,752.00
总      计
3,318,474.54
3,318,474.54
注:上述金额为含税金额。
上述事项不符合舟山分公司《接入网络和用户终端代维管理细则(试行)》第四章《代维费用管理》第三点规定:“代为费用的确认:代维费用必须严格依据实际发生的代维工作量和考核结果进行结算……”
(3)  未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方案审批滞后,招投标资料不完整
舟山分公司对网络维护服务项目采用比选方式,未进行公开招标。
根据舟山分公司提供的资料,检查发现,采购方案审批时间为2018年5月25日,而投标单位成都和广兴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为2018年3月18日,投标单位红银公司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为2018年3月18日,投标单位红银公司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为2018年3月21日。
未见投标单位营业执照、资质相关资料,未见舟山分公司对投标单位相关评审资料。
上述事项不符合XXXX公司《采购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第九条规定:“……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的建筑物、构筑物、通信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产品等物资的采购,必须进行公开招标:……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3)合同到期后仍继续支付代维费用
检查发现,舟山分公司与华盛公司网络维护服务项目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但舟山分公司仍继续向华盛公司支付2022年1月至4月代维费。审计过程中未见2022年1月至4月相关合同。
根据舟山分公司账上资料统计,2022年1月至4月舟山分公司与华盛公司发生代维费用239,456.00元(含税);截至2022年11月30日,累计向华盛公司付款120,000.00元,尚有69,456.00元未支付。
上述事项不符合第五条规定:“企业对外发生经济行为,除即时结清方式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3.机顶盒售后维修服务
2019年7月至2021年12月舟山分公司将机顶盒售后维修服务外包给华盛公司。维修服务费统计如下:
期     限
项     目
结算基数(户)
单     价
合     计(元)
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
数字电视用户有效主机
57744
0.25元/(户﹒月)
144,360.00
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数字电视用户有效主机
53059
3元/(户﹒年)
159,177.00
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数字电视用户有效主机
41395
3元/(户﹒年)
82,790.00
合    计
386,327.00
注:上述金额为含税金额。
检查发现,上述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1)华盛公司不具有维修资质且未见招投标资料
查询工商信息发现,华盛公司经营范围:通信工程专业承包;网络布线;销售网络器材、建筑材料;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安防工程专业承包;园林绿化工程专业承包;普通道路货物运输;装卸服务。
华盛公司不具有电器类或者电子类维修资质。我们未见到机顶盒维修服务相关招投标资料。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2)未见省公司审批资料机及顶盒厂商授权资料
审计过程中,我们未见省公司对华盛公司承担机顶盒售后维修服务相关审批资料及及顶盒厂商授权资料。
上述事项不符合《四川广电网委外建设服务管理办法》第42条规定:“分公司在准备选择委外建设服务前,需严格按照第六部分要求自评分公司委外建设条件是否满足,并填写“委外建设单位可行性审批表”报省公司审批。”
(3)结算基数合理性无法核实
根据舟山分公司与华盛公司签订的机顶盒售后维修服务合同,结算基数为合同签订前数字电视用户有效主机数。
由于舟山分公司未能提供2019年7月至2021年12月的机顶盒维修记录以及相关维修后机顶盒的出入库记录,我们无法核实2019年7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的机顶盒实际维修数量,结算基数是否合理我们无法核实。
同时,我们了解到2020年8月至2022年1月,华盛公司亦为XXXX公司丹棱分公司(XXXX公司丹棱分公司为舟山分公司下属公司,以下简称“丹棱分公司”)维修机顶盒,双方约定每台机顶盒维修单价为20元。2020年10月至2022年1月,华盛公司为丹棱分公司维修579台机顶盒,合计金额11,580.00元。
上述事项不符合舟山分公司和华盛分公司《机顶盒售后维修服务协议》约定:“乙方的权利义务:……6.每月必须向甲方如实上报机顶盒维修情况,包括维修机顶盒数量、维修所用的配件材料数量、故障情况。”
4.个客终端安装业务
舟山分公司2022年第37次办公会批准与华盛公司签订《中心城区个客终端安装承包协议》和《2022年四川广电网络舟山分公司运营中心应急抢险类工作委外服务合同》。截至2022年11月30日,上述两项尚未签订。经查,发现该业务存在下列问题:
(1)未见招投标资料及审批资料
我们未见到个客终端安装业务相关招投标资料,未见省公司相关审批资料。
上述事项不符合《四川广电网委外建设服务管理办法》第42条规定:“分公司在准备选择委外建设服务前,需严格按照第六部分要求自评分公司委外建设条件是否满足,并填写“委外建设单位可行性审批表”报省公司审批。”
(2)《中心城区个客终端安装承包协议》中安装单价与相关规定不符
检查发现,舟山分公司存在《中心城区个客终端安装承包协议》中安装单价与相关规定不符的情况。
《中心城区个客终端安装承包协议》规定安装单价最高为90元/户。根据舟山分公司2022年第24次办公会纪要通过的《关于舟山全域工程施工费用上限标准的方案》,安装单价最高为32元/台。
(3)个客终端安装业务未及时签订合同
经了解,华盛公司2022年5月1日开始为舟山分公司提供个客终端安装服务。但截至2022年11月30日,《中心城区个客终端安装承包协议》尚未签订。
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第五条规定:“企业对外发生经济行为,除即时结清方式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4)职能设置交叉
舟山分公司运营中心负责应急抢险类工作;舟山分公司另设有运行维护部,负责运行维护工作,上述两部门职能设置存在交叉。
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科学、精简、高效、透明、制衡的原则,综合考虑企业性质、发展战略、文化理念和管理要求等因素,合理设置内部职能机构,明确各机构的职责权限,避免职能交叉、缺失或权责过于集中,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
5.工程项目转固滞后
截至2022年11月30日,舟山分公司在建工程账面余额为19,788,569.95元;经了解,其中6,291,850.70元工程项目已完工,但并未及时转固。
上述事项5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
(九)斐讯产品销售业务
斐讯产品“零元购”指消费者购买斐讯产品,在使用一定期限后,通过手机APP注册账户返还使用者购买款,对用户而言,相当于实现了“零元购”。
2021年第3次办公会,舟山分公司讨论决定同意斐讯路由器以单一来源采购形式采购上海可琦实业有限公司的斐讯路由器。该设备发货单价为389元,在收到货2个月后,再支付厂家货款。舟山分公司销售该产品单价为399元。
2021年第37次办公会,舟山分公司讨论决定同意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采购上海可琦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斐讯体脂秤。该设备发货单价为589元,在收到货2个月后,再支付厂家货款。舟山分公司销售该产品单价为599元。
根据舟山分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2022年11月30日,舟山分公司向上海上海可琦实业有限公司采购斐讯牌路由器2137台,金额(含税)831,293.00元,采购斐讯体脂器570台,金额(含税)335,730.00元,两项采购合计1,167,023.00元;销售斐讯牌路由器2043台,金额(含税)815,157.00元,销售斐讯牌体脂器503台,金额(含税)301,297.00元,两项销售合计1,116,454.00元;库存斐讯牌路由器94台,金额(含税)36,566.00元,库存斐讯牌体脂器67台,金额(含税)40,133.00元,两项库存合计76,699.00元
斐讯牌路由器对外宣传的“零元购”活动由于2022年6月斐讯及其合作公司联璧金融涉嫌经济犯罪而无法兑现。舟山分公司与上海可琦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由舟山分公司代为向客户退还路由器价款,退款冲抵对上海可琦实业有限公司的应付账款。
上述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1)单一来源采购资料不完整
2021年第3次办公会,舟山分公司讨论决定同意斐讯路由器以单一来源采购形式采购上海可琦实业有限公司的斐讯路由器。审计过程中未见舟山分公司对使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相关说明。
上述事项不符合《XXXX公司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二、单一来源采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2.需要向原有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3.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4.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向客户退款无省公司审批资料
舟山分公司向客户退款无省公司审批资料。
截至2022年11月30日,共计代上海可琦实业有限公司向消费者退款68,836.00元,舟山分公司账面应付上海可琦实业有限公司余额为330,270.00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第五条规定:“企业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支付业务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
七、审计评价
XX楠同志任总经理期间,为舟山分公司的业务发展、经营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建立和完善了内部控制,为舟山分公司的经营规范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在资产管理、会计核算管理、采购及招标管理、财务收支、内控控制、工程管理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详见本报告“六、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所述。
八、审计建议
(一)货币资金方面
建议舟山分公司强化现金支付管理,完善资金支付审批手续。
(二)会计核算管理方面
建议舟山分公司对周转材料建立明细账;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收入;将误餐补助计入个人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物资管理方面
建议舟山分公司定期进行物资盘点,保存盘点记录;完善物资出入库手续,及时办理出入库手续,保证账实相符。
(四)固定资产管理方面
建议舟山分公司强化固定资产管理,对报废车辆、其他资产及时处置;定期进行盘点,保存盘点记录;对固定资产粘贴卡片标识。
(五)采购及招标管理
建议舟山分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招投标法律及上级单位招投标管理规定。
(六)财务收支管理方面
建议舟山分公司严格执行上级单位规定,控制香烟、高档烟酒使用;强化费用报销审核,对附件不齐全、超标费用不予报销;对家电实行集中采购,收款单位应与业务往来单位一致,发票名称应与付款单位一致。
(七)人事管理方面
建议舟山分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控制劳务派遣员工数量;对新招聘员工考核合格后方可入职。
(八)工程管理方面
建议舟山分公司严格执行工程招标程序,及时签订合同;梳理工程管理规定,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责;对符合转固条件的资产及时转固。
(九)斐讯产品销售业务
建议舟山分公司对重大经营决策、预算外资金支付向上级单位报批。
九、其他事项
1.由于公司在工程项目管理、财务核算管理等方面存在本报告“六、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所述的问题,可能会影响2022年11月30日舟山分公司账面的资产负债状况和XX楠任职期间的经营成果。
2.鉴于本次审计是依据审计目的在有限时间内所进行的抽查审计,审计所获得的资料主要来源于被审计单位或通过被审计单位获得,本次审计可能未能涵盖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人的所有相关事项,本审计报告也不能替代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人对相关财务信息和事项的会计责任和内部报告责任。
3.本报告仅供XXXX公司了解XX楠同志任期经济责任情况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报告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本所及执行本次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无关。
X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四川分所
中国·成都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O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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