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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新《公司法》涉期限的53个事项(附法条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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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8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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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LegalMVP谱法先锋

责编:余俊茹

排版:姚漫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下简称“新《公司法》”)即将在7月1日生效。

对于新《公司法》,“期限”是绝对不能搞错的事,有的早一天不行,有的迟一天不行。如果搞错了,很可能会导致股东丧失诉讼的权利、公司受到监管、相关方陷入纠纷等严重后果。

而在浩瀚的新《公司法》法条之中,对于各种行为的时间、期限要求,采取了分散规定的方式,查阅起来比较耗时耗力。

因此,我们特别梳理了新《公司法》中涉期限的53个事项,帮公司和律师更轻松地确定各类事项的期限,同时附上了相关的法条依据,还按照公司类型进行了划分,便于大家查阅。

更多关于新《公司法》的实务和普法内容,可参见LegalMVP出品的普法手册模板——《企业家必须知道的新<公司法>100问》

01 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02 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03 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01

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法定代表人更换: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第十条)

2.请求撤销公司决议: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二十六条)

3.决议撤销权消灭: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第二十六条)

4.公司发出书面催缴书载明的缴纳出资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60日(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

5.股东发出失权通知后丧失的股权的处理:6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

6.股东对失权发起诉讼: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

7.公司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书面答复:自股东提出查阅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一十条)

8.公司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第七十条、第一百二十条)

9.公司监事任期:每届为3年(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

10.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限: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第一百七十八条)

11.监事会或者董事会股东书面请求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诉讼: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在30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百八十九条)

12.董事会进行利润分配: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分配(第二百一十二条)

13.公司合并通知债权人: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第二百二十条)

14.公司合并公告: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第二百二十条)

15.债权人要求作出合并决议的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二百二十条)

16.公司分立通知债权人: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第二百二十二条)

17.公司分立公告: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第二百二十二条)

18.公司减资通知债权人: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第二百二十四条)

19.公司减资公告: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第二百二十四条)

20.债权人要求作出减资决议的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二百二十四条)

21.公司进行简易减资公告: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第二百二十五条)

22.公司解散公示:公司出现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第二百二十九条)

23.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三十二条)

24.清算组通知债权人: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第二百三十五条)

25.清算组进行公告: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第二百三十五条)

26.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第二百三十五条)

27.公司登记机关强制注销公司: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3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60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第二百四十一条)

28.公司登记机关强制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第二百六十条)

《企业家必须知道的新<公司法>100问》 共计180+页,6万+字

02

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29.全体股东缴足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第四十七条)

30.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股东: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十四条)

31.股东在股权转让中行使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股权转让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八十四条)

32.股东在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八十五条)

33.股东因法定异议情形无法与公司达成股权收购协议提起诉讼: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十九条)

34.公司因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6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第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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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35.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召开公司成立大会: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自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召开公司成立大会,否则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第一百零三条)

36.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发起人应当在成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第一百零三条)

37.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董事会应当授权代表,于公司成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一百零六条)

38.召开股东会会议: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第一百一十三条)

39.董事会、监事会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第一百一十四条)

40.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股东: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第一百一十五条)

41.提出临时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第一百一十五条)

42.召开董事会通知董事和监事: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二十三条)

43.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三条)

44.监事会召开频率要求: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第一百三十二条)

45.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股份: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3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第一百五十二条)

46.变更股东名册限制:股东会会议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变更股东名册(第一百五十九条)

47.转让股份的限制: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第一百六十条)

48.董监高转让股份的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第一百六十条)

49.股东因法定异议情形无法与公司无成股份收购协议提起诉讼: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份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百六十一条)

50.公司因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当在6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第一百六十一条)

51.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的注销:公司依照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第一百六十二条)

52.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的转让注销:公司依照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和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这两种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这三种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一百六十二条)

53.将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第二百零九条)

04

结语

更多关于新《公司法》的实务问题,可以参见LegalMVP出品的普法手册模板——《企业家必须知道的新<公司法>100问》,内设100道适合律师给企业家普法的新《公司法》相关问题。

这100道问题符合企业的经营实务,对企业有实践价值。律师购买该手册后,可以加上自己的名字和介绍,修订内容后,打印成册发放给企业普法。也可以使用其中内容,在朋友圈普法、拍摄普法短视频等。

其核心目的,是帮助律师抓住新《公司法》即将生效的风口、树立专业形象,服务好老客户,获得更多潜在新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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