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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保手机报(20160506)

【导读】
>新闻:税总明确不动产过户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
>辅导:营改增后差额征税项目范围销售额及发票问题
>答疑:营改增后纳税信用AB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有何要求
>实务:营改增后必须关注的合同管理的八大要点
>课程:2016年5月各地面授课程表
>职场:没出息的人通常都是这样!


【财税新闻】
1、税总明确不动产过户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对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联次问题,予以明确。
通知称,国家税务总局近期接到部分地区反映,需要明确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经过研究明确此问题。
通知明确,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2、监管发文规范票据 部分"同业户"将消失
日前,央行、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银行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全系统开展票据业务风险排查,重点排查同业户、通道业务、消规模业务、会计记账漏洞等行为。多位业内人士亦表示,上述《通知》或促使“同业户”以及传统通过会计记账消规模的模式加速退出,资管计划会成为未来的主流操作模式。

3、全面实施营改增首日增值税开票超27.5亿
5月1日零点一过,退房离京的温州中泰机电有限公司负责人陈生在北京民族饭店前台,拿到了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北京市生活服务业第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这张发票也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在全国推开后,国内开出的首张增值税发票。记者了解到,全面实施营改增首日全国增值税票开票金额超27.5亿元。


【纳税辅导】
关于“营改增”后差额征税项目的范围、销售额的确定及发票开具问题

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目前各地已进入实施阶段。自从3月23日以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已陆续下发了多个财税文件及税务公告,对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政策和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
原营业税下部分差额纳税的项目“营改增”以后依然被保留,给大家总结如下:
1、劳务派遣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金融商品转让
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票)。
3、经纪代理服务
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作为差额扣除的部分(即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专票,可以开具普票。其余部分可以开具专票。
其他各行业发生的代为收取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计入价外费用范畴。
4、融资租赁业务
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
可全额开具专票。
5、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可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开具专票。
但2016年5月1日以后,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贷款服务,纳税人接受的贷款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6、原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专票,可以开具普票。其余部分可以开具专票。
②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7、航空运输企业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纳税人接受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8、客运场站服务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承运方运费
纳税人接受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9、旅游服务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差额扣除部分(即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专票,可以开具普票。其余部分可以开具专票。
提供旅游服务未选择差额征税的,可以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专票,其进项税额凭合法扣税凭证扣除。
10、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可以全额开具专票。
1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可以全额开具专票。
1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二手房销售服务(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
可以全额开具专票。
13、电信企业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公益性机构的捐款
其差额扣除部分(即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专票,可以开具普票。其余部分可以开具专票。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纳税人符合差额征税条件的,原则上应在2016年5月1日后、第一次申报差额计税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备案。


【专家答疑】
1、营改增后纳税信用AB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有何要求

问:营改增以后,对于纳税信用A、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有无时限要求?
答:适用取消认证的纳税人,增值税发票抵扣时限是,按月申报纳税人为本月1日的前180日,按季度申报纳税人为本季度首月1日的前180日。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发票信息的,可以选择扫描认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自开票之日起180日内进行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信托公司利息支出融资方能否税前扣除
问:向信托公司融资,信托公司只提供其赚取的投顾费、手续费,对于信托公司向社会投资者支付的最终由融资方承担的利息,不属于信托公司的收入,信托公司不给予开具发票,只提供盖财务章的利息清单。此利息支出融资方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纳税人发生的支出如取得合法凭证及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反之,则不可扣除。
这里所指的合法凭证,是应税行为的有效发票。


【实务技巧】
全面营改增后,企业必须关注的合同管理的八大要点!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对企业带来的并不仅仅是税率的简单变化,它对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涉税管理、客户管理、合同管理、现金流管理等方面都将产生重大影响。企业应积极利用营改增这一契机,通过改善和优化自身的内部管理体系来最大程度地利用营改增所带来的机遇,并降低潜在的风险。合同管理是企业完善内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承担及税款交纳。本文主要介绍营改增后企业合同管理中需要关注的几个要点问题。 
一、合同签订时应当审查对方的纳税资格,并在合同中完善当事人名称和相关信息 
1、“营改增”之后,原来的服务提供方从营业税纳税人,可能变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服务提供方的增值税作为进项可以被服务接受方用以抵扣。因此,签订合同时要考虑服务提供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结算票据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增值税率是多少,能否抵扣,再分析、评定报价的合理性,从而有利于节约成本、降低税负,达到合理控税,降本增效的目的。 
2、合同双方名称的规范性要求要高于原来的营业税纳税体系。在原有的营业税体系下,虽然也有发票开具的规范性要求,但相对而言,增值税体系下对服务提供方开具发票将更为严格。在原有体系下并不需要特别提供纳税人识别号信息,但现在服务接受方需要把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信息主动提供给服务提供方,用于服务提供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合同中应当明确价格、增值税额及价外费用等 
1、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税款包含在商品或价格之内,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价格和税金是分离的,这一点与营业税完全不同。增值税的含税价和不含税价,不仅对企业的税负有不同的影响,而且对企业收入和费用的影响是也很大的,如果不做特别约定,营业税一般由服务的提供方或者无形资产的转让方承担。而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一般不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2、增值税税率相对于营业税税率较高,如果不能向上下游相对方转嫁税负,服务提供方或者无形资产的转让方税负将明显上升。因此,营改增以后,需要在合同价款中注明是否包含增值税。鉴于采购过程中,会发生各类价外费用,价外费用金额涉及到增值税纳税义务以及供应商开具发票的义务,有必要在合同约定价外费用以及价外费用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 
三、合同中对不同税率的服务内容应当分项核算 
营改增之后,同一家企业可能提供多种税率的服务,甚至同一个合同中包含多种税率项目的情况也会经常发生。对兼营的不同业务,此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不同税率项目的金额,明确地根据交易行为描述具体的服务内容,并进行分项的明细核算,以免带来税务风险。 
四、发票提供、付款方式等条款的约定 
1、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到抵扣环节,开具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发票不合规,都将给受票方造成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应当考虑将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一项合同义务列入合同的相关条款,同时考虑将增值税发票的取得和开具与收付款义务相关联。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营改增后可考虑在合同中增加“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支付款项”的付款方式条款,规避提前支付款项后发现发票认证不了、虚假发票等情况发生。 
2、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后果非常严重,最高会面临无期徒刑的刑罚,因此在合同条款中应特别加入虚开条款。约定如开票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开票方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必须明确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 
3、另外,增值税发票有在180天内认证的要求,合同中应当约定一方向另一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等方式在发票开具后及时送达对方,如逾期送达导致对方损失的,可约定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4、在涉及到货物质量问题的退货行为时,如果退货行为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当约定对方需要履行协助义务。(具体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9号)(2015年4月1日施行)有“关红字专用发票的办理手续”等相关规定。) 
五、三流不一致的风险如何规避? 
1、为了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国税总局曾出台规范性文件要求“三流一致”。所谓“三流一致”,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或劳务流)相互统一,即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收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如果三流不一致,将不能对税款进行抵扣。 
2、合同中应当约定由供应方提供其发出货物的出库凭证及相应的物流运输信息。如果货物由供应方指定的第三方发出,为了避免三流不一致、导致虚开发票的行为,需要明确供应方提供与第三方之间的采购合同等资料。 
3、对于委托第三方支付和收款等三流不一致的情形,可以通过签订三方合同的方式减少风险,或者也可通过约定由第三方付款的方式来解决,但需要提供相应委托协议,以防止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当然,在实际签订合同时仍需要根具体情况进行设定。 
4、对于分批交货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为了做到三流一致,防止出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在收货当期开具该批次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涉及到分期付款的,基于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风险考虑,在需方实际收到供方的货物时,供方产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如果货物不是分期交付,则分期付款行为并不会影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六、对于跨期合同的处理 
1、营改增后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应将未执行部分涉及的税金,由营业税调整为增值税,合同条款修订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风险:一是涉税事项界定不清晰,可能存在重复征税的风险;二是合同对增值税发票信息不明确,取得增值税发票信息错误,导致增值税进行税款不得抵扣,增加税负;三是未执行完的事项如涉及增值税多个税目,而从合同条款上没有详细区分不同税税率项目的合同价格,可能导致从高税率征税。 
2、对于上述风险,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避:一是要严格区分合同执行时间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纳税义务在营改增之前的,按原合同条款执行;如纳税义务发生在营改增之后的,应与合同方签订相对应的补充协议;二是需要明确供应商应提供增值税发票类型以及合同双方银行账户和纳税人信息,保证合规使用增值税发票;三是对部分供应商合同条款进行修订,按照营改增政策要求,修改合同总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金额,明确提供发票类型、价款结算方式与开票事宜等内容。 
七、合同中应当约定合同标的发生变更时发票的开具与处理 
1、合同标的发生变更,可能涉及到混合销售、兼营的风险,需要关注发生的变更是否对己方有利。必要时,己方需要在合同中区分不同项目的价款。 
2、合同变更如果涉及到采购商品品种、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则应当约定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收票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则可以由开票方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则由开票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关注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其他细节 
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服务的范围大幅增加,很多企业的业务可能是跨境服务。根据营改增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境内单位在境外建筑服务、文体业服务是暂免征收增值税的,此时可以在合同中对履约地点、期限、方式等进行合理的选择,以便税务机关审查时能够准确认定是否符合免税政策。 
营改增对于企业而言是一项全面而系统的工作,企业在实施过程中不能简单定义为税种的改变,而是应该从多个角度,分析企业生产、销售以及经营的各个税负环节,重新审视和改变现有内部控制流程。律师在对企业的合同进行管理时,需要对营改增的整体思路和企业的经营现状进行全面的了解,从而更好地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会乐生活】
职场分享:没出息的人通常都是这样!

01不懂得稳健;
一个人生活在人群,首先要懂得稳步发展的道理,凡是想一步登天的人都是疯子。
当一个人疯狂了的时候,应该就是他开始走向自我毁灭的时候。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有一个渐进的稳定增长的过程,如果不懂得其规律性,便是自掘坟墓了。因此,不管是做官、求学、生意,专职或是混于江湖,都需得懂这个道理:就是要稳住步伐少摔跟头,健康的思维与身体并行,做任何事情都应有头有绪,不乱心智,不盲目,不轻易上当。
02不懂得冷静;
一个人往往在情绪冲动的时候,就来了劲,做什么事奋不顾身,不考虑后果的严重性。
这个时候人最需要的,就是控制自己的脾气,用正常的思维能力,把问题的前因后果想一想,分个轻重缓急。这句话谁都会说,但是,当脾气上来的,别放纵自己,得过且过,要立马刹车,践行。
03不懂得谦虚;
官场上讲究“枪打出头鸟”,有的人有才就容易牛逼,其实自己未必想那样,但别人感受到了,你就可能招来横祸,而谦虚谨慎的人会带来好运。不懂得的谦虚的人就如芒刺,总刺伤别人,就肯定会被别人给砍掉。对那些是真爱吹牛,天马星空胡扯的,牛皮吹破了自己都会嘲笑自己。
04不懂得算计;
所谓的算计,也许大家会以为是谋害之类的心计。
其实,在现实生活里,人总是常说人际复杂,江湖险恶;如果没有一些防备之心,那是肯定要吃亏的。算是要让人对事物与人际懂得盘算,做到心中无数;计乃计上心来,懂得如何去分辨好坏。做生意都需要懂得算帐吧,打仗你得懂得策算到位,计划周密吧。即使是日常生计你也要懂得盘算收支,预防意外吧。一个在生活中不懂得如何去算计事情的人,不好意思,要在自己身上找原因,怪不到别人身上。
05不懂得专注;
做任何事,都要有一股专门心事的干劲,方能获得成绩。
不要给自己太多的理由与借口,最要紧的是把手头的事情做好做到位。反复无常只会空劳惆怅,都要给自己一个明确的目标。目标太多等于没有目标。认识到自己先做什么,该做什么,做到什么程度,以及坚持做什么?那些习惯性跳来跳去,实际有跳不出去的案例,都在反复游离中,消磨了自己的青春。这山望到那山高,实际把自己最有竞争力的资本——年轻和能力,给丢了。
06不懂得放弃;
人的个性是很难改的,这个确实是不能强求。有的人总是很倔强,但又没有办法释放出自己的能量。
当遇到很多难解难分的问题,自以为只要不放弃就有结果。其实错了,当有些问题你越与它较劲,它就越复杂化,使你迷入歧途,不能自拔。提拔有时就像找对象爱情,当因为种种原因未得手,就很不服气,坚决不肯放弃,乃至极端行为,最后毁灭了自己。
一个人身上的负担过重,心理压力过大,很多行为就会扭曲。学会放弃那些多余的累赘。这主要是潜意识层面的决定,潜意识没放下,实际就是没放下。
07不懂得勤俭;
经济形势其实和个人收入关联很大,整个社会的外部环境,也是如此。现在有人感叹:钱不好挣了,外快也不多了,自己的小产业也不让搞了。真正富有的人,都是靠继续勤俭节约。形势好的时候,浮躁虚夸,不屑于做小事,一心想赚大钱,甚至大钱还没有赚到的时候,就开始大手大脚的花费;一旦形势不好,不惜借高利贷,赌博,玩一些轻易就能捞到钞票的风险行当,大肆地挥霍一空,如果祸、灾、乱、病等突发,那就阵脚打乱。
人一旦要为眼前的钱担忧,就谈不到什么职场生涯设计。因此,不要小看勤俭两个字。
08不懂得健康;
说起健康,大部分人是说给别人的,发到微信上的。这个就不多说了,你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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