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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应当严格区分租赁业与仓储业,减低涉税风险

营改增后应当严格区分租赁业与仓储业,减低涉税风险

(2013-10-12 14:43:14)

目前有纳税人出于税收安排,将本应属于仓库出租合同改为仓储合同,改房产税从租计税为从价计税,减少税负,同时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且开具专用发票),降低流转税,其中隐藏的税收风险不是一纸仓储合同可以规避。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营改增后,仓储业属于营改增的征收范围,应当按照“物流辅助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仓库租赁属于不动产租赁,不属于营改增的征收范围,仍然按照营业税相关规定缴纳营业税。

根据我国《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租赁业与仓储业还有以下三点主要区别:

一、合同二者性质不同

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如房产等)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其中提供收益权或物的一方为出租人,另一方则为承租人;而仓储合同是提供劳务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仓储保管服务的一方为仓储保管人,将仓储物交由保管人仓储保管的为存货人。



二、合同对象要求不同。

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的合同,转让的不是所有权,合同终止时,租赁物要归还;而仓储保管的对象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物,存货人的货物交付或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



三、合同权力义务不同。

 原文>>>营改增后应当严格区分租赁业与仓储业,减低涉税风险   作者:胡绵鹏
http://www.cntaotax.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8250&fromuid=1
(出处: 中国淘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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