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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过程中的附属院落和空地如何补偿才算合理?你怎么看?

谢邀。

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征地拆迁一浪高过一浪,其中旧城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较为特殊。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很多城市中还存在带有院落、空地的房屋,当这种房屋遇到拆迁的时候,院落是否能够得到补偿?这是不少被拆迁人最关心的问题。

究竟城市房屋拆迁中,房屋前后的院落、空地是否能得到补偿呢?又该怎样补偿才合理呢?下面在明律师来为您说说这个问题。


院落、空地是否应该有补偿?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征收房屋补偿范围主要包括如下三部分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并没有说对院子对应的土地、空地需要进行补偿。也就根据这点,实践中出现了很多对被拆迁人的院落、空地不予补偿的情况。这对有些院落、空地面积大,且地理位置优越的被拆迁人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这样的被拆迁人损失也就及其惨重。

因此,就从简单的人道逻辑上来说,对院落、空地一律不予补偿,也是不合理、不公平的。那在法律上,当然不会出现这样的严重错误了。很多地方拆迁的征收方简单的依据《条例》十七条的规定来实施征收拆迁,实为断章取义,是不正确的。

正确的法律依据还有 最高法在《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中明确提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此次回复可以直接作为被征收人主张对院落、空地等土地享受补偿的法律依据。并且,《土地管理法》从法律上为征收中院落、空地的使用权人设定了享有补偿的权利,征收机关在征收中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的院落、空地予以补偿。

因此,对被拆迁房屋的院落、空地应该有相应的补偿。

而在实践中,征收方不给补偿,并不是征收方真的不知道有上述法律规定,而是征收方为了达到高效率、低补偿的目的故意不给补偿的。如果被拆迁人不知道相应的法律规定,往往会被征收方给“忽悠”的

所以,在明律师要提醒给大家的是:如果征收方不给院落、空地拆迁面积的补偿费用,被拆迁人一定要大胆维权,争取自己的合法利益。


院落、空地的补偿标准

既然院落、空地有补偿,那该如何补偿才合理呢?

法律规定: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所以,法律对占用土地使用权是有明确的补偿的,如果在征收有院落的房屋与没有院落的房屋都给予同等的对待,不符合公平的原则。所以对于有院落的房屋进行补偿的时候,应该在评估的时候根据房屋所有人对于院落的使用情况,作出合理的补偿。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中也提到:“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因此,根据上诉法条在房屋拆迁中院落和空地都是应该有补偿的,应当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并依法登记在内,然后进行合理补偿。

如果拆迁方拒绝对其院落、空地进行补偿,被拆迁人应当及时咨询律师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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