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公共收益?小区的电梯里、灯箱、门禁杆,往往充斥着各种各样的广告,一年四季,周而复始。这些广告物业都是要收费的。此外,非业主的小区外车辆进入小区要收停车费、小区场地租金、通信管道租用、商铺房租、会所租金等都是公共收益。
收钱的虽然是物业,但是,物业只是代为管理,这些钱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归业主所有。 这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物权法第八十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最初这些公共收益很少,入住业主无心关注。慢慢这样的公共收益越来越多。业主缺乏权利意识没有人追讨维护权益,很多物业服务企业在没有业委会的情况下,他们不主动公示小区的收益、物业费的使用和用途等。这些收益,有的补贴了物业费收益,有的补贴了维护保养,有的当收入当作利润。
从法律角度,这是两个法律关系,须依法依规按程序经 业主大会批准如何分配及使用。
如何得到?引用一句话,"你不理财,财不理你"还不团结起来,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只有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谈判、签协议之后才能争取到了“公共收益”。现实环境下,小区公共收益,不争取很难变成业主的收入,是因为作为小区受托代管方的物业公司,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小区实质上的掌控者与支配者。它们掌握着资源、运营着资源,并就相关“收益”的分配享有绝对话语权。小区物业常在而业委会不常有,这种天然存在巨大结构缺陷的小区治理结构,注定了业主权利被虚置成为常态。对于业主的公共收益权来说,并不缺上位法律的赋权,缺少强有力的地方性法规支持,。加上基层职能部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民不告官不纠的管理态度,在这种环境下,只有靠业主们努力“争"取,才可以享有小区的公共收益。
公共收益的分配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有部位、 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 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金, 也可以按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建部165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2、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3、 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 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4、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其中第三款对公共收益的使用进行了明确。但实际中,物业管理企业常常以小区业主委员会还未成立为借口, 将公共收益直接收归己有, 更不用说把该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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