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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实地测量的评估报告是否有效?

在拆迁过程中,我们房屋的价值是根据评估机构现场评估确定的,但在万典律师办理的案件中,经常能遇到这种情况,很多被征收人从始至终都没有见过有评估机构的人来家里测量过,只是最后拿个表让自己签字,对于这种未经测量就出结果的评估报告,是否有效呢?

我们先来看看房屋评估的法定流程:

(1)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接受评估任务。专业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的委托后开展具体评估工作。

(2)房屋评估前的准备。就是准备好产权登记资料、房屋建筑资料、土地资料等必须的资料。

(3)评估人员进行现场勘查。

(4)相关资料的综合分析。这一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合理地确定被拆迁房屋作价补偿的基本数据,为补偿提供可靠的依据。

(5)编写相关评估报告。评估人员综合被拆迁房屋资料,提出作价评估意见,具体确定被拆迁房屋价格的重要过程。

(6)评估复核和审批。在评估工作人员完成评估工作后,由复核员落实后再进行复核,复核后报审批人员进行审批。

(7)评估结果的交付

估价结果应以书面报告形式交付委托人。估价结果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评估标的物名称、种类、规格、数量,评估目的,评估日期;

评估标的物现存地点、现实状况及勘估说明;

估价因素分析,估价勘测数据,估价使用方法,估价结果。

(8)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估价结果报告书由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价格评估承办人员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对于没有实地测量的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字,也可以采用以下法律手段:

征收方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评估报告,若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该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若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若被征收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应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若被征收人对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果仍然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自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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