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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审计署的案例,研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判断标准

深圳市、区两级政府的财力一般都比较强,但近期多个客户致电咨询政府隐性债务的防范与整改问题。了解后得知遇到问题的项目大多都是因为交易结构设计或者合同条款表述不妥,而被审计部门认定存在隐性债务风险。

国家审计署每年都会公布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结果,近年来多次审计结果中均指出了隐性债务问题,以2018年为例,四个季度一共公布了15起隐性债务违规案例。

为了给出最权威的解释,团队同事全面研究了国家审计署官网资料以及公布的违规案例,就政府隐性债务的认定标准以及典型案例整理以下内容供大家参考:

一、 隐性债务定义

隐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在法定政府债务限额之外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相较于地方政府债务(即地方政府依法纳入预算管理的债务)而言,隐性债务不在预算管理系统内体现,更具有隐蔽性。

图片来自网络

二、 隐性债务分类及其判断标准

隐性债务包括直接举借的债务、变相举借的债务、担保承诺的债务三种类型,相关判断标准如下:

1、 直接举借的债务,即地方政府及其下属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举借,约定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关键判断标准为'由财政资金偿还',包括名义上地方政府或其下属部门提供担保,但由于项目缺少经营收入或债务方缺乏还款能力,实质上仍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

2、 变相举借的债务,即地方政府在中长期支出事项中,如PPP项目、政府购买服务、专项建设基金、政府投资基金等,违法违规通过约定回购本金、承诺保底收益等方式固定政府支出责任的,名为'PPP项目'或'政府购买服务'等的债务。关键判断标准为,是否存有回购本金、保底收益等固定政府支出责任的安排。

3、 担保承诺的债务,即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举借,由政府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关键判断标准为实质上并非由财政资金偿还,但政府提供了担保或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出具承诺函、宽慰函,以财政收入或公益性资产担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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