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预收款及跨县(市)提供服务需要进行增值税预缴,本文将对相关预缴要求、预缴时间及相关税务处理进行详细分析。
建筑行业需要进行增值税预缴的情况主要包含:①跨省市异地建筑项目,需要向项目所在地进行增值税预缴;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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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财税〔2017〕58号文件,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的在机构所在地预缴税款;除此之外,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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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情形,请参考建筑行业涉税指南(1)中内容。
但,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可扣除的分包款相关凭证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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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交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款征管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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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账款,企业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预收账款,预缴税款时【与跨区域提供服务预缴税款,同】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或者应缴税费——简易计税方式
贷:银行存款
预缴转出
借: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缴税费——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因此,建筑企业,如果不存在分包的情况下,当期预收账款金额大于10万元的才预缴增值税;如果存在分包的情况下,当期预收账款减去分包款后差额大于10万元的才预缴增值税。
【备注: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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