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有权诉请进行分割,而不受3年诉讼时效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3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主要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首先,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典型的共同共有,共有人分割请求权虽名为请求权,但并非请求他人同意分割的权利,而实质是使他人负有与其协议分割的具体方法之义务。分割共有物是法律赋予共有人的权利,其得以一人之意志行使该项权利。因而,分割共有物之请求权实质是形成权,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其次,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所有权归属不会单纯因为时间的经过而发生改变。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离婚时没有进行分割,不会因为时间的经过而改变性质,双方身份关系的解除,也不能使原本属于两人共有的财产变更为一人所有。双方共有关系仍是稳定的,满足再进行分割的条件。
最后,如果法律规定离婚时未经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金过3年诉讼时效就不能再进行分割,无疑会鼓励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不诚信行为,实际占有或者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只要能够藏过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就可以取得该财产。这种结果与我国的主流价值观念是相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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