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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琳:一个垄断商人群体的机缘与形成——基于咸丰至光绪时期《巴县档案》的研究
摘要:本文主要利用清代《巴县档案》,叙述咸丰至光绪时期重庆官立牙行通过代收厘金,攫取和巩固市场垄断权的一段历史,希望说明两个问题:一、制度史研究应更多地加入“亲历者”的视角,展现特定个人与群体多元化的历史经验;二、传统时代的垄断商人群体既从事着重要的经营活动,又高度驯服于政治权力。疏远和放弃这一群体,是晚清经济改革的一大失误。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中国经济史上两种颇具重要性的机制——厘金与牙行,但所提出的问题却与前人有所不同。

首先,本文旨在探讨厘金制度对特定商人群体的意义。就目前已有的研究成果而言,厘金毫无疑问是声名狼藉的。然而前人对厘金制度的研究,多利用中央或省级行政机构的文书档案、地方志或高级官员的文集、奏议,探讨厘金制度的设计、厘金征收数额等问题。这样的研究展现了厘金制度的宏观样貎,却难以反映基层官员、商民对厘金制度的切身感受。另外,宏观研究往往将“商人”刻画成一个与官府征厘机构相对立的抽象群体。然而事实上,厘金制度下的“商人”同样有着不同的角色与立场。本文就是依靠县级档案,观察基层官员和民众如何看待、应对,甚至主动利用厘金制度,进而反思制度研究的方法论。

第二,本文希望展现一个特殊的垄断势力在区域市场中的生成过程。此前的清代经济史研究,曾经关注一些垄断商人群体,如盐商、票商、边贸商、外贸行商、城市行会等。但这些均为有组织的、实力雄厚的、经营跨区甚至跨国贸易的商人集团,而本文将要论证的则是分散(或仅有松散组织)的、实力平平的官立牙行,怎样在晚清重庆市场上确立贸易垄断地位。这既不同于学界对于清代牙行的既有认识,或许也能为研究中国历史上的市场垄断力量提供一个新的线索。此外,本文的背景是内忧外患日甚一日的晚清咸丰至光绪时期。在财政负担的逼迫之下,地方官府与商人的关系发生了怎样的变化,这些变化如何影响到晚清经济改革,也是本文非常关心的问题。

厘金抽收与官立牙行的新角色

清代的重庆,由官府倡办的厘金征收开始于咸丰六年(1856)。当时正值清军与太平军激战之时,四川被定为“协济省”,每年调拨协饷银1800000余两,自咸丰元年(1851)至咸丰四年(1854)底,共向广西、湖南、湖北、贵州、云南、陕西、山西、江苏、甘肃等省调拨饷银3324000余两。重庆及其周边地区也处于扰攘动荡之中,武装反清事件连绵不息,围剿叛乱给重庆府和巴县带来沉重的财政压力。在这样的情况下,巴县于咸丰六年(1856)抽收百货厘金。从该年至宣统三年(1911),先后设置的抽收机构如表1:

表1

咸丰六年至宣统三年重庆百货厘金抽收详情

由表1可见,百货厘金创办后,重庆官立牙行承担起征收厘金的职责。直到光绪三十一年(1905)整饬厘务,重庆百货厘金的重要组成部分——老厘,主要由官立牙行经办。

咸同时期的老厘实征数额没有明确的记载,只能根据零星线索做大致估算。咸丰八年(1858)筹办川东积谷时,所定抽分办法是“于六厘之外另抽二厘”,“白花每包抽银七分”。而川东道对商人的示谕中则提到:“查厘金局现有抽收章程,每货银一两抽取六厘,兹拟于六厘之外另抽二厘,交积谷局采买,约每年可抽得一万四五千金。”依此推算,若不计棉花厘金,筹办积谷前重庆老厘每年的抽收数额约为银42000—45000两;筹办积谷后,重庆老厘每年的抽收数额约为银56000—60000两。而棉花是重庆输入货品的大宗,若将这一部分厘金计算在内,数额应更为可观。光绪元年(1875),重庆商民在揭发保甲局绅的贪污行为时也提到,老厘局“每年收厘银捌玖万两柒捌万两四五万两不等”,这个范围与通过积谷厘金推算出来的数额基本吻合。所以即使按照最保守的估计,咸同时期重庆每年依赖牙行抽收的老厘银也可至50000两。

光绪中后期,由于商人避征和局员贪污,老厘收入锐减。据川东道的访查,光绪十七年(1891)收数仅30100余两,光绪三十年(1904)11个月收数仅为34300余两。但即便如此,仍大致相当于巴县县衙一年的财政开支。

上述事实意味着,咸丰至光绪时期,重庆官立牙行与官府之间通过代收厘金建立起一种新的合作关系。这种合作关系建立后,牙行的处境、行为方式,以及重庆城的商业秩序究竟发生了何种变化?下文将详细论述之。

变化之一——牙行的棘手任务

从笔者目前所搜集的案卷来看,得到代收厘金的特许之后,牙行的经营并未就此踏入坦途,反而变得愈加艰难。因为官府对厘金的需求是迫切且繁重的,但赖以抽厘的货物却并不会因官府的一纸政令而自动流入牙行。为了阻截和控制货源,牙行使用的手段不断升级,但成本也越来越高。牙行稽查客货的方式,大致可以概括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等待已入城货物投行。

即基本不干预货物的运输过程,待货物入城后自行投入牙行,按货值抽厘。对于设在城内的牙行而言,这是最常规也是成本最低的一种方式。在咸丰、同治时期的案卷中,对于牙行征厘的记载大多如此,光绪时期仍时有所见:

咸丰九年(1859)重庆药厘局告示:查渝城近年办理百货抽厘,亦系设有专局,其章程令各行店公举殷实商人经理,发给局票以为信守,由行报局,由局转申,如有弊端,随时惩究。

同治三年(1864)丝行户诉状:近因军务浩繁,奉旨抽厘,饬行店等各领循环号簿,卖去货银,照数登记,纳厘若干,按月呈缴。

光绪十三年(1887)丝行户禀状:所纳厘金,落行店后即由售卖,即由行店报局,按月算缴。

光绪三十年(1904)麻行户禀状:先年凡客商贩麻船抵渝岸,起运入行,照觔多寡报厘,如数赴局完厘,不得偷漏。

光绪十一年(1885)糖行户禀状:咸丰六年,前宪设局抽厘,资助军饷,给发循环印簿,凡客商贩糖包来渝发售,必须入民等之行登簿抽厘,按月缴局。

但是同时期的许多案例也显示,这种“等客投行”的做法常常是行不通的。行户不可能真正以逸待劳,而是利用各种渠道密切关注城内货物的流向。如同治八年(1869),靛行户罗天锡等向老厘局报告,甘义和“贩靛一十七篓来城,又不入行”,企图“漏厘骗用”。同治十二年(1873),贵州客商戴祥泰等将角棓十背卖给私人经纪,“经药行岳义兴查获”。光绪二十二年(1896),老厘局获得“渝城贸民胡佐臣具报,裕和源漏厘丝发即绸缎三十余箱”。

为了尽可能地将货物拢入牙行,行户甚至建立起规模不等的信息网络。如同治三年(1864),丝行户张来仪状告客商邓金顺偷漏厘金。而张来仪之所以得知这一情况,是因为“本月二十九,金顺丝卖蔡复茂线店,因为银色口角,适遇店雇工张荣轩路遇撞见,向伊问及……”这其中的张荣轩,很可能就是受雇于丝行,专门负责打探交易信息的。在同一个案卷中,另一丝行的雇工张义成则明确提到:“凡丝来渝定要投行出售,庶免偷漏厘金,行户王万顺等呈恳王主赏示审呈……雇蚁寻查无怠。”还有一些实力较强的牙行组织,则已经形成了轮流负责的稽查制度。如光绪十五年(1889),荣泰店雇工柯善轩私下向广东商人出售棓子24包,被药材行帮“司月首事查获卖票”。而稽查厘金即是“司月首事”的重要职责。

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到,为了规避厘金,许多商人并不会主动地将货物送入牙行。而无帖经纪、栈房的存在,更使得漏厘的货物有了销售渠道。为了有效地控制货源,牙行必须采取更加主动的方式,与商人和无帖中介周旋。

第二层次:于城门处阻截货物。

即在货物入城之前,商人先赴牙行承报货物的种类和货值,领取牙行开具的厘票,各城门厘务司验票后方可放货入城,简单地说就是“先报厘再入城”。据目前笔者所查阅的案卷,这种做法实行于光绪时期:

光绪六年(1875)药帮整顿厘金章程:派行首六人在药帮公所设立号簿,凡南帮远来贸易,无论大商小客,入行买卖,但须先行通知公所,给与公票图记,不拘卖入何行。银数多寡,稍有不敷,均责成公所值年认赔。

光绪十一年(1885)糖行户禀状:如糖来渝,只准进朝天千厮太平三门,用民等起票报厘以杜偷漏之弊。

光绪十三年(1887年)丝行户禀状:凡属贩油来渝,先在城内油行扯票,然后各门厘务司验明行票放入,落行售后,按月算缴。

与“待客投行”的做法相比,这种方式阻断了货物在城内私下交易的机会,使城中的无帖中介失去了相当多的货源。发生在光绪二十年(1894)的一个案例,即是此方面的明证。此案卷记载:三月十七日,贵州丝商胡洪章来到重庆城内一家丝行,“称贩有净丝壹千陆百余两来渝出售,着雇工周锡三运丝在后未拢”。但是次日周锡三与胡洪章会面之时,货物却已被无帖经纪李恒山在南纪门外拦截,强行卖与一娄姓商人。得知此情况后,冯大兴等六名丝行主立即联名控告李恒山,案件很快由老厘局上呈川东兵备道。最后,李恒山被“枷号河干示众三日”。由此可见,“先报厘再入城”的办法堵塞了城内稽查的漏洞,增加了商人和无帖中介违规交易的成本,使牙行更加有效地掌控了货源。

然而即便如此,漏厘事件仍防不胜防。因为虽然城门被封锁,秘密的交易渠道仍然存在。最常见的就是在城外监管松懈的码头、江岸销售。如光绪十一年(1885)糖行户禀报:“近来伊等或业前借过江名目,沿河两岸佃房改包转桶,或船装原包直抵江北买卖,私相交易,对手提载,意图漏厘。或私寄城外觅主卖成。”又如光绪三十年(1904)麻行户提到:“兹有奸商,办麻船运下游一带过江,并不进城归行转售,计图免完纳厘。”上文中提到的“李恒山漏厘案”,也是一个在码头私下交易的例子。

除此之外,更加胆大的商人还将货物蒙混夹带入城销售。如光绪十九年(1893)丝行户称:“有装成篾包混行入城串通私售。”又如光绪十一年(1885)糖行户状告客商“串通夫头乘早挨晚,于别门抬混入城交货”。光绪二十五年(1899),水银硃砂贸易中也有“捆贩闯关直入”的情况。

一些较为谨慎老练的商人,则以店铺采购原料的名义将货物运入城中销售。因为在当时的重庆,一些店铺拥有采买原料不必赴牙行报厘的许可,这就为希图规避厘金的商人提供了机会。光绪十九年(1893)丝行户的诉状中就提及,商人们“勾通铺户作房出头挺揹,诈称出庄各处买回,不惟赖骗民等行用,公局厘金悉行偷漏”。而一些糖商也是“糖未到渝,勾通买主俟到之时诈称自买自销或原包提载,不照旧章上厘”。

鉴于这样的情况,牙行必须将手伸得更长,才能够完成厘金抽收的任务。于是,牙行的对策又升级到了下一个层次。

第三层次:于码头处清查货源。

即在货物刚抵达码头还未卸载的时候,就在脚夫、船主或巡河差役的协助下,清查其种类、数量和去向。在笔者所查阅的案卷中,此类记载有如下三条:

同治十二年(1873)八省执事禀状:嗣后凡有药货到渝抵于河干时,特由码头力夫先行赴局报明数目花名,起于某行起于某栈,仍由收货处所出具收单缴局存查。如已落行栈,不将收票缴局,则将力夫责惩。倘有搬负别处,应由前出收单之人往局更正,以便完厘时有所查对。

光绪六年(1875)药行禀状:凡药货到渝,由厘局发给循环印簿,交各门码头力夫。于货抵河干时,由码头力夫即在簿内注明某日某客某药花名件数,起于某行某栈,仍于收货处所出具所单,逐日缴局。如已落行栈,不将收票缴局,即将力夫责惩。有搬负别所,应由前出票之人往局更正,以便查对。

光绪三十年(1904)麻行纳厘规章:绥定帮涪州洋渡溪各属州县青麻船至渝北两岸各处码头,向由河差巡司协同行户在舟问明板主,装运何号,捆子多少,或提或起,当时登明局簿,以杜偷漏。是日由行出连二串票交与驳船提载,驳船帮以行票一张送局完厘,以一张交板主存执。

上述做法的意图就在于,使牙行的触角延伸到原本稽查松懈的码头和货船上。商人和无帖中介还来不及私下交易,就使货物落于牙行的控制之中。虽然此举也包含着官府监督牙行的用意,但的确有助于将违规交易扼杀在源头,使牙行相对于商人和无帖中介而言占据主动。可是显而易见的是,这种稽查方式需要脚夫、船夫和巡河差役的配合,所以成本相当高。在光绪六年(1880)制订的《药帮整顿厘金章程》中就有这样一条规定:

客长行首力夫宜筹公费以专责成也。厘局章程向以客号买卖远近期限不一,必归行店先行垫缴,每两厘银准九折缴局。经纪所售南帮之货概系现银,不必垫缴,应收实银请照九折缴局,所余之银即作为客长行首伙食杂用,力夫纸笔之资,以资办公。

也就是说,在动用脚夫等第三方力量清查货源之前,官府一直将所抽厘银的一成作为回扣付给牙行。但是在此之后,这一成的厘银却变成了第三方协查力量的佣金。也正是因为如此,真正表示愿意采用这种稽查方式的牙行非常少。据笔者目前所见,只有药行和麻行。而事实上,药行因为实力雄厚、交易量大,且一直面临着严重的漏厘问题,所以确实使用了此种稽查方式,但麻行则很可能只是虚应故事而已。因为虽然在上文所引“光绪三十年(1904)麻行纳厘规章”中,的确提出了动用巡河差役协助行户查厘。但是就在四个月之后,行户黄懋斋侵吞厘银的情况即被商人揭发出来,而老厘局却显然对此情况一无所知。如果巡河差役真的曾经协助查厘,那么老厘局和行户应同时掌握麻的交易数量,以及应纳厘金的数额。但是老厘局直到商人举报后才得知麻厘被行户侵吞,这就只有两种可能:一是巡河差役并没有协助查厘;二是巡河差役与行户通同作弊,瞒报厘金。由此可见,真正能够与第三方力量有效合作的牙行,其实是少之又少。

另外,脚夫、船夫、巡河差役等也并非中立、无私的第三方力量。在“黄懋斋漏厘”案中,他们与牙行通同作弊的嫌疑已经很大。而下面的四个案件则说明,他们为了自身的利益,也随时可能背弃与牙行的合作。这四个案件发生在光绪十六年(1890)五月至十一月,案发相当密集,情节也惊人地相似。均为新厘局香国寺厘卡控告磁器口揽载帮船夫“拆散包捆货物,借称零星挑负漏厘”。但船夫们也无一例外地声称自己揽载的为不足八十斤的零星货物,未达到抽厘的标准,并反控香国寺厘卡“恶蠹朦弊控禀,不容放行”,“借故稽延,沿岸滋闹不休”。可是在证据确凿、官府施压的情况下,还是有船夫最终承认所运货物“均未完纳厘金,小的亦有疏忽”。这就说明,船夫、脚夫、巡河差役等并非公正可靠的“第三方力量”,他们既可以协同牙行、厘局清查厘金,也可以帮助商人偷漏厘金。选择前者还是后者,关键看哪一边的回报更大。

或许正是因为“第三方力量”的难以驾驭,个别行户甚至提出了亲赴码头清查货源的设想。如光绪三十年(1904)麻行户即建议:

行户每年在局承领印簿一本,在各码头查明所拢之货,分别照验,当时登簿,照录完厘,以杜偷弊。其印簿不得多给,如篇页缮完,准其赴局续添,以便稽查。至于归行转售之货,仍以先行登簿,责令行户完厘销帐而免弊端。

但是因为资料的缺乏,这种设想究竟有没有付诸实施,实施效果如何,现在都已不得而知。

综上所述,征缴厘金并不是一个易于完成的任务。乾嘉道时期,牙行虽然也承担官府的差务需索,但从已有的研究来看,大多数牙行尚未如此急切而直接地控制货源。一些牙行虽然也曾在城内安插眼钱、在码头强截货物,但官府基本上并不鼓励这种做法,更不会允许牙行为此而动用地方行政资源。若个别牙行阻截货源的行为引起严重纠纷,行主还会受到官府的责惩。所以牙行稽查手段的升级,除了说明地方官府对其支持力度加大,也反映出牙行日常经营所面临的难度和压力,明显较抽收厘金以前增加了。那么牙行为何要付出如此高昂的成本,为官府效力呢?

变化之二——牙行新的利益空间

诸多案卷显示,官府督促牙行收缴厘金的同时,也回馈给牙行可观的利益。

首先,代收厘金巩固了牙行的贸易垄断特权。此前的研究已经证明:乾隆至道光时期的重庆牙行,事实上是地方官府培植起来的一个贸易垄断集团。此种特权地位的维系,主要依靠牙行向官府提供的“差务”。然而在咸丰六年(1856)之后,“厘金”逐渐取代“差务”成为垄断贸易的依据。

在越来越多的讼案中,“代收厘金”成为牙行合法经营权最有力的证据。如同治三年(1864),丝行户张来顺等将抢夺其货源的私人经纪和栈房告到官府。他们在诉状中写道:“近因军务浩繁,兴设厘局以助军糈,有等奸商希图漏厘,不落行店过秤,歇住客栈串通栈主私立平秤,收取行用,窥避厘金,阻挠军饷,职当差无着,厘金诡漏,实堪痛切。”在这段状词中,张来顺几乎没提此前常被行户援引作为合法经营权依据的差务,也仿佛不太在意自家生意的得失,而是将无帖中介的买卖活动与偷漏厘金联系起来,再将偷漏厘金与阻挠军饷联系起来,似乎更关心的是官府的财源。但这种迂回策略恰恰触及官府最敏感的神经,很快便得到“严禁贩私奸商不投行私串过秤发卖漏税”和“饬差查挐奸商”的示谕。

在另一些讼案中,行户既提及支应官府差务的一面,也提及缴纳厘金的一面。但前者显然是一带而过,后者才是各方争执的重点。如光绪十年(1884),药材行户因私自销售棓子而状告胡腾蛟,诉状中写道:

职员们山货行帮请帖纳课,应渝城差务甚大,兼之省垣围差,均要职员们行帮认给银两,屡遭栈帮同经纪人等无帖无差,希图漏厘取用,哄惑买卖客商,概不进行,恁他垄落擅卖,受害不少。

在这段状词中,药材行户对于胡腾蛟的指控是既“无差”又“漏厘”。但是在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漏厘”却显然是各方最关注的问题。原告强调被告“私卖古刚栈内棓子二十四包,值银七八百金”,“取用漏厘”,被告则指责原告“妄供拿获私卖漏厘移害于人”,而官府则非常关心这样一笔交易究竟应该上纳多少厘金,给予多重的惩罚。最后审理的结果是,胡腾蛟“实漏厘银二两六钱四分七厘……饬令照章加罚十倍”。

在一些自知胜算不大的讼案中,牙行还会非常有技巧地利用厘金作为求胜的砝码。如光绪十一年(1885)七月,糖行向川东道递交禀状,要求实行更严格的厘金稽查方法,防止糖商与无帖中介私下交易。在不到半个月的时间里,川东道就批准了这个建议,并责成巴县知县出示晓谕,要求相关商户一体遵行。从表面上看,这个案子平淡无奇。但仔细分析整个案卷就会发现,糖行的胜利来得有些反常。

第一,并非所有的贩糖商人都必须通过牙行抽收厘金,本城的糖铺一直都有自行收购、自行赴局纳厘的许可。这一点在糖铺随后的诉状中被反复强调。

第二,糖商不将货物投入牙行,并非单纯为了规避厘金,更是因为不堪糖行的勒索。如糖铺的诉状中就提到:“原议白糖每包抽厘一钱二分,桔糖减半……后每包加成厘银二钱……突竟每包勒加抽厘银至四钱六分”,还历数了糖行侵害客商的种种行为。

第三,糖行与糖商之间的矛盾由来已久。从糖行的禀状中看,双方在同治四年(1865)、同治十一年(1873)、光绪七年(1881)至少已为“货不投行”的问题发生过三次诉讼,孰是孰非并不是那么截然分明。

综上所述,一个头脑清醒、熟谙地方商情的官员,一般不会仅凭糖行的一面之词就对其有求必应。但此案中的川东道却这样做了,而他的批词也透露了其中的隐情:

现值海防需饷,亟宜认真整顿,以期涓滴归公,岂容稍有偷漏。况糖厘一项,系属大宗,凡在渝改包转桶或佃房寄存或对手提载,均应一体照章纳厘,不准借过江名色希图偷漏,仰候出示严禁……

原来,此案发生之时正值朝廷筹集海防经费,地方官府对于任何财源都不愿轻易放过。糖行看准了这个难得的机会旧案重提,不仅一举战胜了老对手,更进一步巩固了自己的贸易垄断权。

然而对于一些牙行而言,争夺垄断权并不是他们唯一的目标,他们看重的还有随着垄断而来的营私舞弊、上下其手的机会。在上文提到的糖行与糖商的诉讼案卷中,糖商历数了糖行盘剥商人的五大罪状:

一、糖包抵岸,先投行报包完厘。伊等任意勒掯,加上三倍之多,不敢违拗。若无行造厘票,不准起糖,威胁侵吞,天人怨恨。

一、糖拢每逢洪水之际,投行报厘,该行扭怩,卡不给票,多方勒索,并纵行班呵吓夫头,不准起运,致舡久靠失事,并糖化折秤,故多折本。

一、该行等多假当道权柄,绝小贸生路。擅造厘票,私设巡差,各门河干日夜巡查,闻风捕影,擅作威福,俨然又立一局,动辄禀道送局究办,恐吓愚朴,无不切齿。

一、糖包执票起运进城,支使行班把持,每包外索钱二十四文,尤不足意,尚在加索。

一、该行以大庄行伙之弊窦,移罪零星小贸之糖铺,张冠李载,借厘朦示,借示加厘,勒抽病民,实难聊生。

尽管在诉讼文书中,一方对另一方的指控难免有夸大失实之嫌,但上述诸条中数据明确、情节具体,而且还涉及一些很容易调查清楚的情况(如巡差、夫头等)。因此可以推知,这段叙述有一定程度的可信性。

从这段叙述中可见,牙行在获得贸易垄断权的同时,实际上还获得了一个相当大的自主活动空间。他们可以擅自抬高抽厘比例,额外勒索钱财,胁迫刁难商人等。尽管这些行为都是法律、政令所不允许的,但至少就本案来看,并没有一个监管力量对其加以制止。反而是当商人不愿就范时,牙行就可以抬出贸易垄断权来兴起诉讼,甚至影响司法。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本案中的糖之外,笔者还发现另外一些商品的抽厘比例在若干年后也提高了。如咸丰八年(1858)川东道规定的百货厘金抽收比例为每两八厘,但光绪三十四年(1908)丝货的抽收比例为每两一分二厘,光绪十八年药材的抽收比例为每两一分;咸丰八年(1858)棉花抽收比例为每包七分,光绪二十七年(1901)的抽收比例则为每包一钱四分,整整翻了一倍。当然,提高抽厘比例可能涉及许多复杂的原因,但牙行的操纵应该不能排除。由此可见,在监管力度不够、司法缺乏独立的情况下,垄断极易使无特权者遭受侵害。

除了侵害普通商人之外,牙行还会欺瞒官府。下面一个案例即为明证。光绪三十年(1904)四月,庆泰麻行行主向老厘局委员痛陈商人偷漏厘金之弊害,并提出严查货物的建议,得到老厘局委员和巴县知县的共同许可。然而就在四个月之后,瑞昌祥等三家商号举报该行短报厘金。核查的结果也确实如此,该麻行“从光绪二十九年正月起至三十年五月底止,共完过两次厘银叁拾肆两捌钱零陆厘,实短报厘银壹百捌拾叁两肆钱贰分肆厘”。也就是说,牙行打着官府的旗号垄断客货,但由此带来的收益却大多数进入了私囊。这样的情况在其他中介机构中也存在。如光绪十一年(1885)糖商指出:“常睹厘金榜式,与生等所上大相悬殊,其收多报少,侵蚀可知。”光绪六年(1880)药行指控药栈:“总计一月所收,不过以三四成交永新上纳,永新又将各栈所交之数仅以二三成赴局完纳厘金。”这就说明,尽管牙行仰赖官府获得贸易垄断权,可是一旦获得了这种权力,牙行更加关注的则是为自己谋利,而不是为官府效力。

事实上,对于牙行在代收厘金中的一些谋利举动,官府不仅了解而且长期容忍。如同治九年(1870),四川布政使委派余守漋到重庆整饬厘务。余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是要求牙行将代收的厘银全部上交,而且规定缴纳库平银色。此项措施公布后,立即引起了行户的愤怒,据川东道所述:“该行户等即于三月初二三日先后停秤不贸。”而行户的罢市又造成众多力夫、水手的失业,于是群情激愤的商民“于初四早即将新设厘局打毁”。为什么一项看起来并无不妥的规定会引发如此严重的后果呢?原来在此之前,重庆牙行缴纳厘银时普遍扣除一成作为佣金,而且使用的是较低的渝平银色。这是地方官心知肚明的,也是牙行与官府之间长期以来达成的默契。所以当这一规则骤然改变时,行户顿觉自己的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害。而为了平息这一事端,就连川东道也不得不“躬亲竭力开导,一切仍照旧章办理,以释其疑”。

由此可见,牙行为抽收厘金付出高昂的成本,其实是为了获取厘金背后的可观利益。抽收厘金的过程既帮助牙行坐稳了市场垄断者的位子,又使牙行的行为滋生出腐败、欺诈的倾向。那么在牙行越来越难以掌控的情况下,地方官府为什么还要在厘金抽收这样的重大问题上倚重于他们呢?

无法舍弃的合作对象

其实在光绪中后期,重庆地方官府的确曾经尝试着使另一些群体(如巡河差役、脚夫、力夫、包税人、栈房、私人经纪等)介入厘金抽收,以牵制或取代牙行。但是根据笔者目前所掌握的资料,其效果并不理想。巡河差役、脚夫、力夫的舞弊行为,前文已有叙述,此处着重论述包税人、栈房、私人经纪的不可靠。

光绪二十七年(1901)刘裕丰等人在上呈巴县知县的禀状中写道:“职等应代收缴老厘,补完厘项。原认具押岸银贰千两作信,如收不齐,认先垫缴,其余经费,请以前付报关行代收九扣之数转付。”这是笔者目前看到的案卷中,对厘金包税人最明确的记录。包税人与牙行最大的不同就在于,牙行是“先征厘再缴厘”,而包税人则是“先缴厘再征厘”。对官府而言,这种方式不仅保证了征收数额,还能得到更多的周转资金。但是包税人在付出数千两的资金垫缴厘银后,必然会急于收回成本。于是贪污与勒索便无可避免。下面一个案例或可为证。

光绪二十七年(1901)老厘局向巴县知县反映了11家牙行拖欠厘银的情况,知县随即传行主来衙讯问。出人意料的是,11位行主均称他们所缴纳的厘金是由名叫金秀峰、冯春熙的两个人经收。并指控两人“素性奸诡,浮收肥己,鲸吞有数万金之家”。结合上一个案件,我们有理由推断,金秀峰和冯春熙的身份应该就是厘金包税人。因为第一,他们代替牙行缴纳厘金,这符合上一个案卷中对于厘金包税人的叙述;第二,本案卷中提到,金、冯二人在光绪二十七年八月已被辞退。而上一个案卷中包税人刘裕丰等也提到,光绪二十七年六月,由于更换老厘局委员,“谕令职等辞退”。所以,金秀峰和冯春熙应该就是厘金包税人。无独有偶,在另一个案件中,金秀峰又出现了。这个案件发生在光绪二十一年(1895),老厘局向17家白花行追收拖欠的厘金,而行主们则供称,所欠厘银已“兑交厘局司事金秀峰。他有事耽搁,未将大票发交”。这句供词虽然委婉,但还是很容易读出金秀峰贪污浮收的嫌疑。

或许正是因为包税人的行为不端,所以老厘局正式任命包税人的时间只有6个月,虽然其实际存在的时间可能更长。

除了包税人以外,栈房、私人经纪同样不可信任。栈房、经纪都是从事中介贸易的商家,但与牙行不同的是,他们绝大多数未领取官授牙帖。因与牙行存在竞争关系,所以官府历来视其为牵制甚至替代牙行的力量,这一点在药材贸易中尤其明显。同治十二年(1873),八省客长受知县委托调查偷漏药材厘金的问题。在回复知县的禀状中就提到:“行户领有循环印簿,栈房有自会厘金。”这就说明,当时的药材栈房已经介入了厘金征收。除此之外,八省客长还提出了一个让栈房与牙行互相稽查的建议:

栈房不可漫无稽查,行户亦未可过于听信。……仍应于行栈各收票由局派执事同行查栈,同栈查行,其货物卖时照价完厘,并不照收票饬其垫完厘金也。若有以多报以少贵价贱报者,许该行栈互相稽查禀报。……行栈人等知厘金万难包庇而又恐互相查对,必不敢以身试法。

后来这一建议的确得以实行。光绪六年(1880),当药行与药栈再一次为厘金收缴的问题发生诉讼时,双方就各自推举出徐凤章和江春森二人,核查对方的纳厘情况。

但是依靠栈房和私人经纪抽收厘金,同样存在着明显的弊端。从下面这个案例中即可窥知端倪。

光绪二十五年(1899)十二月,巴县县衙收到老厘局移送的两份禀状。要求兴办天冬银砂公所,以整饬天冬、水银、朱砂贸易中的偷漏厘金行为。从署名上看,这两份禀状分别由贵州客商和本地天冬帮复兴会首事起草。鉴于天冬银砂贸易漏厘严重的情况,老厘局委员和巴县知县当月即批准了这项建议,要求商人“贩运天冬来渝,一经拢岸,即赴储奇门内天冬公所将所贩货物若干,注立循环簿据,然后起入公所内堆店,由首事过秤代售,赴局完纳老厘”。

然而就在当月二十五日,县衙又接到一份由客商谢双和等人联名呈递的诉状,指控此前兴办天冬公所的建议,其实是由私人经纪李玉林等策划的一场骗局。公所开办之后,只会便利他们“刁难卡掯”,“借公敛钱”,巴县知县驳回了这张诉状。但在近一年以后,也就是光绪二十六年(1900)十一月,天冬帮复兴会首事彭兴顺等人又向县衙呈递诉状,称私人经纪郭生泰等冒充他们的名义开办银砂公所。为查明实情,知县委托八省客长、七团里正进行调查。结果确如彭兴顺等人所言,“陈祥泰等且无其人,生泰实系不肖经纪……杨华菼、周正清实系帮外之人”。见此情形,巴县知县只能“立将公所查禁,并将前给告示撤销”。

在这个案件中,各方说辞不一。但基本可以认定的是,私人经纪在想方设法地垄断厘金征收,而地方官府从一开始就被骗了。而这个案件或许还可以说明,利用私人经纪抽收厘金其实存在很大的风险。当然,私人经纪的介入能够保证官府的厘金收入,在天冬、水银等没有设置牙行的贸易门类效果尤其显著。但是与上文提到的包税人相比,栈房和私人经纪不仅同样贪污害商,而且能够把此类事情做得更具迷惑性,原因如下。

其一,他们熟知此类贸易的情况,所以比较容易取得官府的信任。在本案李玉林等人的禀状中,就非常具体地陈述了商人偷漏厘金的情况。包括商人怎样闯关过卡,怎样与药铺私下交易、栈房怎样侵吞厘金等。当承办官员卒读至此时,想必已经十分忧虑,而且基本能够判断这份禀状是出自内行之手,并非虚构捏造。紧接着,禀状起草者又提供了建立天冬公所这样非常可行的建议。于是,老厘局委员和巴县知县都非常迅速地批准了这个动议。在他们为此撰写的公文中,甚至流露出对呈禀者的赞赏。

其二,他们在本行业中的人脉关系,一定程度上掩盖了其舞弊行为。如本案中,虽然复兴会首事彭兴顺等人最终揭发了私人经纪冒名开办公所之事,但已经是在天冬公所开办近一年之后。彭兴顺等人对此的解释是:“情去秋首等以除弊整厘禀恳老厘局主移辕会衔出示,沐准未示,首等随均远赴黔鄂等省采买天冬来渝,今夏五始沐发出会衔告示,首等远出未知。”这一说辞明显不符合逻辑。首先,联名控告的商人有16人之多,不大可能在同一时间内全部赴外地采办货物;其次,开办银砂公所毕竟是公开且关系商人切身利益之事。即使商人在外地办货,应该也能通过各种信息渠道得知此事。因此笔者推测,彭兴顺等人其实参与了兴办银砂公所,但后来却遭到私人经纪郭生泰等人的排挤,基于愤恨才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在私人经纪策划的这场垄断争夺战中,天冬帮商人很可能在最初起到了掩护和辅助的作用。

综上所述,同治、光绪时期,重庆地方官府试图扶植新的力量介入厘金抽收,但总的说来并不成功。而任用牙行虽有营私漏厘、欺上瞒下之虞,但相比而言仍是一个风险比较小的选择。具体原因如下。

第一,本文所考察的咸丰至光绪时期,是重庆官立牙行淘汰和重组的重要阶段。经历此番变动后保留下来的牙行,大多是实力较强的。

作为官府授予牙人的经营许可和纳税凭证,牙帖最直观地反映着官立牙行数量和经营范围的变化。笔者在巴县档案中找到了乾隆、嘉庆、光绪三个时期,比较详细的重庆牙行验帖记录(见表2)。

表2

乾隆、嘉庆、光绪时期重庆牙帖数量及种类统计

从表2可见,在这150多年中,重庆牙帖的总数和种类都大幅减少,光绪时期的牙帖数量还不及乾隆时期的1/2。其实在嘉庆、道光时期,官立牙行的倒闭就已屡见不鲜。如道光二十八年(1840),布行户康维新禀称:“情渝城布行五家……因贸败差繁,倒塌四行,蚁一行勉应。”又如嘉庆六年(1801)开设的宏生山货行,于道光三年(1823)、道光四年(1824)、道光六年(1826)、道光十一年(1831)四次倒闭。而嘉道时期牙行的倒闭,常常是由于行主商业信用较差,并不完全是自身经营的原因。而咸丰至光绪时期倒闭的牙行,则有相当一部分是属于优胜劣汰。兹以药材牙行为例进行说明。在表2中,药材是少有的牙帖数量不减反增的商品,而且增幅相当明显。但是在咸丰至光绪时期,药行的倒闭也是最严重的。据药商谢宝树所说,仅咸丰年间,重庆药行就“倒行四十七家”。而药栈主宁永新等也曾提到:“渝城药帮自抽厘助饷,一时行户徒增,延数十年,歇行之民充作经纪与行户为难。”试想,此时的重庆已不再是鱼龙混杂、秩序混乱的初期移民社会,缺乏资本和信用的人充当行户的可能性大大减少;而药材又是贸易量有保障的商品,行户一般不会轻易放弃这项生意。所以这一时期倒闭的药材牙行,经营不善的可能性更大。

再从牙帖的种类来看,光绪年间保留下来的牙帖大多属长距离大宗贸易,包括从外地输入的大宗商品(如棉花),以及大量输出的本地商品(如药材、笋子、靛等)。一些生产和销售范围仅限于本区域市场,贸易量有限的商品(如锅铁、酒、猪、纸等),则不再领取官授牙帖。这也可以说明,咸丰至光绪时期,经过一番激烈的淘汰之后,剩下的基本都是贸易量较大、经营较为稳妥的牙行。任用这些牙行,应该会使厘金收数更有保证。

第二,牙行集中于少数重要的贸易领域,便于官府对其进行监管。

光绪十六年(1890),老厘局委员在一份公文中,写下这样一段耐人寻味的话:

卑局概系上月报厘,下月收银。报厘之时,或红单或墨票,均不拘定。所来之人如不认识,必饬局差往询根底,始能放心。若不往询,诚恐人情险诈,遇有嫌疑,难保将无作有,捏数诳报。现当整顿之际,来局之人不认识者较前更多,亟应设法厘剔,以照核实。

这段话透露了一个非常重要但所有厘金章程都避而不谈的问题,即厘金征收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信用和人脉关系。这一点在上文提及的“天冬公所案”中也有所体现。在这个案件中,县衙和老厘局都被希图垄断厘金征收的私人经纪所欺骗。但是据此反推,如果经手此案的官员对禀请开办天冬公所的人有所了解,大概就不会如此轻易地令其得逞。由此可见,在身份识别和信息管理技术较为粗疏的传统时代,信用和人脉关系是制度运行不可或缺的保障。

在此方面,牙行的优势是明显的。此前的研究已经证明,至晚在乾嘉道时期,重庆牙行就已经通过“承应差务”,与官府建立起稳定的合作关系。这种关系有着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重庆的官牙关系比其他许多地区都更加密切;另一方面,重庆牙行更容易接受官府的监管。乾嘉道时期如此,咸同光时期亦然。下面仍以药材贸易为例来说明。

笔者查阅档案时发现,同治十二年(1873)、光绪六年(1880)、光绪九年(1883),药材牙行、栈房和私人经纪为争夺厘金征收权,兴起了三次波及全行业的诉讼。然而诉讼的结果却是药行渐占上风,药栈、经纪步步退守。兹录案卷相关原文如下,以供对比:

同治十二年八省客长调解结果:任客投店,所有零星货件许客自兑,准栈主经纪代售,以所得辛费三分之一帮行。栈主经收自会厘金,赴局完纳。倘经纪倒塌,问栈主赔还。

光绪六年重订厘金章程:药栈向有伙食堆租之利,故不准代售客货,亦不准串同经纪卖客偷漏厘课。倘有偷漏,禀官究治;(经纪)倘有擅卖正庄客货,一经人货并获,公同议罚。今请援照省城厘局章程,查系漏厘者罚客货十分之三,药栈议罚三十分,经纪议罚十倍。如未漏厘仅只违规擅卖正庄者,客货罚十分之一,药栈经纪均罚十分之三。

光绪九年巴县知县批词:开行请帖纳课,代客买卖。开栈只准堆货歇客,不得干预买卖,判然两途,不容混弊。据禀刘天宝范三元公张囗囗囗开设药栈,擅卖大庄客货,实属违例射利诡名,私充牙行。仰八省首事确切查明,妥为理落。饬令囗示照禀堆货歇客,不准影射牙行,代客买卖,如违定予将栈查封,勒令请帖改行,纳课完厘,以符定制。

从上述引文可以看出,同治十二年(1873)时,官府尚允许药栈接卖小宗客货,并自行完纳厘金;而光绪六年(1880)时,药栈还必须代替经纪缴纳厘金,但接卖客货的权利却被取消了,而且如果涉及偷漏厘金情事,药栈和经纪都要遭受严厉的处罚;光绪九年(1883),虽然经过激烈的诉讼,但官府对药栈的限制仍然没有改变。

除了胜负立判的诉讼结果,在上述案件审理的诸多细节中,也处处可见承审官员厚此薄彼的态度。如在光绪六年(1880)的诉讼中,药栈和药商都不遗余力地控诉牙行的违规行为,如“遇货则吃秤戴帽,兑银则短平减色,忠朴则拖疲掯卡,贵物则私纵偷窃”;“以帖课挟制把持,损人利己,一网打尽,只图绝人衣食”等。而且还提出由商人、药栈代替牙行征收厘金,甚至做出了“行之期年,厘不加旺,治生等以其罔之罪”的承诺。但知县的批示却是:“诚如所请,骎骎乎直欲以栈灭行,实属安心搀越,有违定例,断难更张。”而形成对照的是,当牙行指控药栈“两月约卖货银二万余金,并未报局完厘”时,川东道立即连下几道批文,要求“老厘局委员速即查明,勒令照数补完”。虽然后来川东道自己也承认此事“查无实据,暂免深究”,但仍坚称“似亦非尽无因”。在这些细节中,地方官员对牙行的偏袒,以及对药栈、私人经纪的不信任已经不言而喻。而地方官府与牙行长达百余年的合作关系,无疑是造成这种差别的重要原因。

然而偏袒并不意味着纵容。地方官府仍然会想方设法整饬牙行的贪渎行为。如鼓励民众参与稽查,使用更加规范的票据,积极处理中介贸易纠纷,协助制订行业规程等。而咸同光时期牙行数量的锐减,更方便了官府对牙行的监管。

综上所述,在抽收厘金的过程中,牙行虽然有诸多贪渎害商的行为,但是在咸丰至光绪时期的重庆,他们仍是官府最可信赖的市场力量。于是,一个既精于市场运作又劣迹斑斑的商人群体,与一个既急于获取财源又有一定控驭能力的地方官府走到了一起,形成了密切而微妙的互惠关系。

余论

本文讲述了晚清重庆牙行通过代收厘金强化贸易垄断权的故事。这个故事引发了笔者两个方面的思考。

第一,制度研究应更多地加入“亲历者”的视角。

在上文的叙述中,读者可能会发现一个颇为吊诡的事实,即在晚清重庆中介贸易商人看来,因“侵商害民”而备受历史学家诟病的厘金制度,似乎并没有那么难以接受。不仅如此,他们还非常主动地参与到厘金制度之中。为了协助官府抽收厘金,官立牙行不惜付出高昂的稽查成本;无帖的栈房和私人经纪,也千方百计地谋求加入厘金征收的行列。从他们的视角来看,厘金抽收更多地意味着垄断贸易、扩大市场影响力的机会。而后来的事实也证明,牙行承担厘金征收任务的49年,是清代重庆中介贸易最规范的一段时期。而光绪三十一年(1905)省厘金局收回厘金征收权之后,许多牙行顿时陷入困境,整个城市的中介贸易也为恶性竞争所侵蚀。当然,指出这一问题并不是为了给厘金制度翻案,而是希望说明制度研究不能缺少一种“亲历者”的视角。

所谓“亲历者”视角,特别关注特定个人或群体的经验,就如本文只聚集于数十家重庆牙行在厘金征收过程中的境遇。这种视角当然无法完整地反映制度的全貎,如重庆牙行参与厘金征收,而武汉、北京、上海的牙行却未必如此。但是这种视角的优势在于,一方面,它能够让一些在“大叙事”中被埋没的个人或群体发出自己的声音;另一方面,它能够把他们在特定制度下的行为、选择和境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种种混乱、尝试和不确定展现出来,使研究者不会仅凭历史的“后见之明”和特定的理论架构得出简单、武断的结论。正如柯文(PaulA.Cohen)所说:

参与“历史事件”的个人事先对整个事件发展进程并无清晰的预见。他们不知道局势会如何演变,会有什么样的结果。这种模糊性对他们的意识有非常大的影响,致使他们以根本不同于历史学家事后回顾和叙述历史的方式来理解和认识他们自身的经历。

当然,能否进入“亲历者”的视角,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史料。回顾过去近一个世纪对厘金问题的研究我们不难发现,研究者们所使用的史料大多是中央或省级行政机构的文书档案,各级政府机构编纂的政书,省级地方志,高级官员的文集、奏议等。这些史料的作者许多曾经参与厘金政策的制订和实施,从广义上也可算是厘金制度的“亲历者”。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他们大多很少接触厘金征收过程中最琐碎、最实际的环节。因此,他们所记录的情况往往并不具体、直接。而本文所利用的县级诉讼档案,则非常详尽地展现了基层厘金征收中的各种势力、关系、冲突和不为上级行政机构所知的潜规则,非常便于研究者设身处地地理解当事人的处境与抉择。目前,越来越多的清代、民国司法档案得到发掘,应能为“亲历者”视角的制度史研究提供丰富的素材。

但是“亲历者”视角难免会使研究者陷入一种“当局者迷”的困惑,所以它必须与宏观的、模糊个体取向的研究相辅而行。当亲历者的经验过于特殊、狭隘时,及时从中跳出审视全局;当“局外人”的视角因缺乏对个体的理解而走向简单、武断时,用多元化的个体经验提醒研究者保持谦虚与谨慎。更贴近历史原貌的制度史研究,应该是在这两种取向之间的对话与平衡。

第二,重新思考晚清经济改革与政府的经济角色。

学界已有的对于清代垄断商人的研究,大多关注有组织的、实力雄厚的、经营跨区甚至跨国贸易的商人集团。而本文所展现的,则是分散的、实力平平的牙人如何攫取和巩固垄断市场的权力。在清代各地方市场上,这类看似平凡无奇实则深刻影响市场秩序的垄断商人群体或许是普遍存在的,只是其构成和活动尚未得到充分的揭示。然而不论是此前的研究还是本文的叙述,都刻画出清代垄断商人群体相似的命运。

首先,他们的垄断地位主要来自政治权力的扶植,因此他们虽然会或多或少地玩弄贪蠹舞弊、上下其手的伎俩,但从总体来说却是相当驯服的,对于政府各种或急或缓的需求,垄断商人通常都襄助甚多。杨联陞曾通过对中国传统政府商业“统制”政策的分析,得出传统商人“所依赖于社会秩序的投资与利益之处太多。或许他们太软弱、太胆怯或是太精明,而不会去做一个叛徒”的结论。因此,承认带有垄断色彩的商业门类对于经济和财政的助益,应当并无不妥。而且在这个领域内,政府和商人已经积累了许多合作的经验。此种合作不仅能使商人一定程度上实现自身的诉求,也能够使政府经历处理商业事务的训练。

所以通过历史的“后见之明”,很自然会看到,清政府若要进行任何经济改革,必须要妥善地处理与这类既重要又成熟,且驯服的商人群体的关系。以往对于晚清经济政策的研究,多是关注其中“更新”或“西化”的层面,较少关注传统工商业。而带有垄断性质的工商业更是被视为“封建”、“落后”、亟待除之的典型。然而从现实的角度而言,给这些产业和商人群体以生存的空间,使之和缓、渐进地发生改变,或许是更加明智的做法。

遗憾的是,清政府并没有这样做。无论是前文提到的盐商、票商、边贸商、外贸商,还是本文所关注的官牙,都未逃脱在激烈的经济变革中被政府疏远甚至抛弃的命运,这也使得晚清经济改革屡陷困境。这个问题涉及专制制度与改革的关系,超出了本文的讨论范围。但从本文所叙述的史实中至少可以看到,所谓经济改革的要义似乎并不在于改弦更张的幅度够不够大,而是在于能否谨慎地处理已有的各种关系,根据实际情况善用适宜、稳健的方法,不管是新的还是旧的,“西化”的还是“传统”的。

本文原载《地方近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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