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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汉朝的身份继承法律制度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是从汉朝时期定下的国策,延续至今已经成为社会主流思想的一部分。

在这种主流思想下,宗族社会得到进一步扶持。

从某种角度上而言,原本的大宗族家庭通过主流思想的进一步深化细分为每一个小家庭,而家庭作为组成汉代社会的基本单元。

宗法制度存在的本质在于社会传承,传承与社会物质维系在一起。

宗法社会建立后,爵位继承、户主继承、宗祧继承等共同构成法律制度一部分,而在这些法律制度的作用下,汉朝的社会才能够更好地运作。

一、继承法律制度

继承法律制度作为国家法律制度体系当中十分重要的存在,直接与人类社会的延续与传承相挂钩。

法律制度内容涉及社会地位、物质、个人家庭地位的确认等多方面。

从以家庭基础单位来看,确保了一个家庭在一代家主生命力竭尽之际,依然能够正常运行。

从整个社会层面上而言,基本家庭所组成的社会运行体系,是中国社会传承千年以来的依靠。

意识到这一点的重要性后,便能够感受到身份继承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汉朝作为扶持儒家文化,追求以和为贵奠定了中国千年思想以来的朝代,分析该时期的身份,其中的法律制度有非凡的意义。

1、宗祧继承

宗祧继承也就是祭祀继承,是当时十分重要的身份继承法律制度之一,该制度的形成的背景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

先秦时期,人们已经形成祭祀和军事是同等地位的重要大事的意思,这种思想同古人对神仙等非凡存在的膜拜思想有关。

时间推移到汉朝时期,当时的人们一致认定同自己现在生活的环境不同,还有另外一个世界存在,这个世界住着自己的祖先。

而祖先在抵达这个世界之后,会拥有非凡的力量,可以保佑自家族人后世太平。

基于这种认识,当时的人们形成了对祖先庄重祭祀的仪式。

仪式举行过程当中,族人应当以虔诚的心态对其进行祭拜,希望能够通过这样的行为来寻求先烈们的庇佑。

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祭祀活动,能够主持祭祀本身就代表着主持者家庭地位的象征。

西周时期,主持祭祀之人被规定为家族当中的嫡长子或长孙,结合嫡长子继承制度不难发现,本质上是拥有家族权威的继承人来作为祭祀活动的主持人。

到了汉朝时期,有关嫡长子或长孙主持祭祀活动的规则更加明细。

这种嫡长子或长孙继承者制度不仅在各大家族当中实行,同时也可以作用于皇室继承。

也就是说,宗祧身份继承是中国最为古老的身份继承法律制度,针对范围涵盖了整个社会,即便是万人之上的皇帝,也需要遵守这样的规则。

同秦朝的宗祧继承制度相比,汉朝时期最为明显的特点在于身份继承已经实现了,法律体系化,并且逐渐分化出长幼分明层次、分明体系、分明的法律特点。

伴随着这样的法律制度推行于全社会,嫡长子继承作为汉法深入人心,这种强有力的手段是形成当时及后人认可嫡长子继承制度的重要推力。

2、爵位继承

除去古老的宗祧继承法律制度以外,汉朝的身份继承制度还有爵位继承法律制度。

爵位继承法律制度的实行范围并没有遵照继承法律制度一般宽泛,更注重于政治,经济,利益等多方面的挂钩。

实施对象往往是帝王与臣子之间的继承法律,相对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同等级呈正相关关系。

在汉朝的《二年律令》当中明确记载了不同等级爵位,授田授权的相关标准。

最低等爵位的恩赐只有2顷田和2房,而较高的爵位可以被授予95顷田95房,数量之间的严重差距足以说明不同爵位等级的背后,经济、政治利益相差之大。

在经济利益与政治利益相差巨大的情况下,更需要爵位继承以法律化的特点出现,在君臣关系当中,以此来维护爵位继承环境。

此外,汉朝的爵位继承还可继续分为“死事”和“疾死”两种不同方式。

所谓“死事”也就是因公而死的爵位者可以将爵位直接传承给继承权的人,被统治者视作一种制度一种安抚家庭,关怀臣子的政策。

汉朝明确规定了爵位者因公事死后继承人的顺序,其中继承者不限性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关系,依次获得继承同级爵位的权利。

初期的时候继承的权利者只限于嫡长子继承制度当中的规定,后期可延伸到孙子、侄子。

除了“死事”以外,“疾死”也是一种爵位身份计酬方式,即使也就是在爵位者自然死亡情况之下,延伸出来的身份继承制度。

这种非公产生的自然死亡,对于继承权的人的要求同死事爵位继承制度基本一致。

唯一的差别在于即死之交的爵位传承给下一代人的手上时,等级会被降低两级,并且疾死的爵位继承必须严格遵循嫡长子继承法律制度。

3、户主继承

除去上述两种以外,剩下的继承法律制度名为户主继承法律制度,实行对象主要针对百姓群体。

户主继承制度有利于国家赋税征收,徭役征发以及对每家生活产生巨大的影响。

汉朝统治者在户主继承法律制度的态度上十分严格,不断更新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此来保证每一户家庭能够尽到对国家赋税和徭役的义务。

作为从古代社会流传下来的户主继承,基本要求,同样也是户主继承制度的基本要求,优先继承人可以选择被继承的土地,剩余才可被其他初次瓜分。

对户主的继承次序同样也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继承的顺位有所改变。

汉朝社会同过往的封建社会一般,作为男权社会,男子和笛子在汉朝时期的家庭地位十分重要。

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度后,女性在继承法则当中的,权力被压缩,唯独在特殊情况下,才能拥有继承权。

当时的户主继承制度同如今的继承制度,有许多相似之处。

好比在上一顺位继承人尚且在世的情况之下,下一顺位的继承人,便没有户主继承权,但是不同于现代,汉朝时期的法律对于直系亲属的继承权有严格的顺序规定。

二、非正常继承制度

当然,除去以上的正常情况除外,汉朝法律制度还思考到了遗腹子问题以及代位继承的相关情况。

如果原户主在没有女儿作为继承人的情况之下,那么继承人的孙子也可以作为合法的继承人,如果孙子也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儿孙可以作为合法传承人。

这些对于特殊情况的思考以及法律制度反馈了汉朝时期的互助继承,法律制度达到了较高的水平。

不仅如此,遗腹子问题也有被考虑到,有关遗腹子在历史记载当中有明确的事例,可以作为参考。

汉书曾记载:代王刘乾,去世之前没有留下子嗣,唯有后宫当中的妃子有遗腹子。针对这一情况,皇帝选择将这位遗腹子封为继承爵位的继承人。

如今的社会同汉朝时期相类似的是父子,同样也拥有特殊继承的权利。

不过,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之下,遗腹子出生所拥有的权力和政治地位相较于如今更为复杂和丰富。

在阶级社会以及封建社会的背景之下,甚至出现了奴婢在特殊情况之下成为户主继承人的情况。

很明显,相较于那些粗暴简单的没收法律继承制度,这些思考特殊情况并且赋予其继承权力的法律规定,更具有文明社会先进性的特征。

从汉朝的身份继承法律制度来看,不难看出,当时的法律完善体系已经达到了一种新的高度、

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利于社会稳定和谐发展,避免因此产生更多的动荡,以此来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可以产生更好的好处。

三、后世评价

从后世的评价来看,汉朝的法律制度也证明了当朝皇帝的作为。

他清楚地意识到,明晰的法律制度虽然加大了行政政府的人力物力成本,但是维护民生所产生的,消息法则更有助于维护自身的封建统治秩序。

假设这些法律继承制度并非如此详细,特殊情况也不被思考在内的情况之下,那么就容易产生混乱的社会情况。

好比官吏在原继承人去世之后,将原有家产强行充公等强制行为。

对于当时社会生产力极为低下,且民众生活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之下,这无疑会带来巨大的灾难。

正如古文所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实行法律继承制度的皇帝对治理确实有更为清晰的认识。

参考资料

《二年律令》

《汉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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