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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绍箴|建州女真是中华民族的组成部分

  明代女真人,分为海西、建州、东海(明人称作野人)女真三大部分,其下又分为若干小部。建州三卫女真人,又通称「建州女真」。

  自永乐元年(1403年)设建州卫,迄清太祖建元天命(1616年)的二百余年间,女真人的社会发展经历了剧烈的变化,也是满族作为民族共同体逐步形成的重要历史时期。建州女真人是满族形成过程中的核心。他们在同汉等族人民共同开发和建设祖国边的斗争中,相互依存,互通有无,彼此影响,是中华民族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一、建州女真人统属于明中央政府

  女真各部原归元朝统治,听从征调。明代元兴,从元朝蒙古贵族手中夺取了对全国的统治权。洪武四年(1371年),明太祖谕令故元辽东官、将归顺。辽阳行省平章刘益等遵旨,遣右承董遵等呈送辽东州郡地图及兵马册籍,奉表来降,明设辽东卫指挥使司。同年,又派署龙虎将军、都指挥使马云,都指挥同知叶旺,领兵渡海入辽,于辽阳置定辽都卫指挥使司(后改为辽东邡指挥使司),下辖先后设立的定辽左、中、右前、后卫及沈阳、金、复、海、盖等二十五卫,与安乐、自在二州。

  明洪武二十ニ年、二十五年、二十八年,三次向东北边远地区派军,追击元遗兵及女真酋长西阳哈,建立了对斡难河流城的管辖,将元代大宁北境至呼伦贝尔地方,鸭绿江以西,辽河南北、海西之地直到讼花江与黑龙江汇合处,都纳入明朝版图之内。

  明成祖朱棣继位后,实行积极经营东北边区的政策,连续设立女真卫、所。永乐元年(1403年)遣邢枢等,「往谕奴儿干,至吉烈迷诸部落,招抚之。于是海西女直、建州女直、『野人』女直诸长悉境来附」〔1〕。

  永乐元年至七年,明朝政府在斡难河、黑龙江、嫩江、精奇里江、乌苏里江、格林河、松花汇、亨滚河等流,一共设置了建州卫和奴儿干卫等一百三十个卫、所,并水乐七年,设立奴儿干都指挥使司,统属其众。后又陆续増加和改置女真卫、所。到万历年间,连兀良哈在内,奴儿干都司共属有三百八十四卫,七地面,七站,一赛,二十四千户所。它们分设在西起斡难河,东至库页岛,北达鸟第河,南日本海,包括整个黑龙江流城和乌苏里江以东,以至库页岛的广大地区,大大加强了明中央政权对东北地区的统治。

  建州三卫就是上述明朝政府设置的重要女真卫之一。

  建州卫始祖阿哈出(朝鲜又称于虚出),建州左卫始祖猛哥帖木儿,是原居依兰带的「移兰豆漫」,即元朝辖属的三个「万户」中的一个万户。阿哈出为《元史·地理志》中胡里改的酋长,居地在牡丹江与松花江合流之东,即三姓(今依兰)之地。猛哥帖木儿为《元史·地理志》中斡朵里的酋长,居松花江东、牡丹江西,即三姓对岸。

  明初,建州女真人从三姓南迁至吉林一带,正统年间,又迁至佟家江、浑河流城。

  永乐元年,女真头目阿哈出等来朝,明设建州卫军民指挥使司,以阿哈出为指使,「余为千百户所,镇抚,赐诰、印、冠带、袭衣及纱币有差」〔2〕。又设建州卫经历司,置经历一员。

  永乐四年,在阿哈出的推荐和明成祖的招抚下,哥帖木儿等入朝,授为建州卫指挥使,赐印信、银花金带,赐兵妻幞卓衣服、金、银、绮帛。不久,建州卫又分置左卫,以猛哥帖木儿为左卫指择使。

  宣德八年(1433年),猛哥帖木儿被阿速江等卫女真首领杨木答兀等杀死。明英宗于正统二年(1437年),命其子董山袭为建州左卫指使。后董山与其叔凡察争掌卫印,明廷又分建州左卫为二,令董山掌建州左卫,升为都督同知,命凡察掌新设的建州右卫。这时,建州卫一分为三,于是俗称「建州三」。

  明中央政权对建州三卫的设置和管辖,同内陆的地方军政机构没有本质的差别。建州三卫的所有官员,同其他女真卫、所官员一样,承袭职爵,皆经皇帝封赐,都应在明中央政权统一领导下履行臣子职责,有事奏请,立功受赏,犯法惩治,抚众守边,捉拿叛逃,听从征调,奉公守法,按吋朝贡,禁止与外私交等等。这从明中央政府所下的敕书及一些具体事例中,可以看得很清楚。这里举明宗谕升建州卫李满住的敕书为例:

  正统七年(1442年)二月甲辰,敕谕建州卫掌卫事都指挥金事李满住曰:「昔我祖宗临御之日,尔祖李诚善,尔父释迦奴,皆普事朝廷,宣力效劳,守御边境,安享禄秩。迨尔继承,益修臣职,以昭前人。今复来朝贡,特升尔为都督佥事,仍掌卫事。尔益顺天心,水坚臣节。尔奏保故指挥同知答剌兀男锁罗干等二十人,悉升袭官职,如尔所言其辽东三万卫原逃土军户,除节次送还原卫外,有马把速等二十户,尚未回卫,尔与董山、凡察颁从实挨究送还。尔宜深体朕心,扰部属,以守御边境,……」〔3〕

  根据这道敕书,结合其他资料,可以看出三个问题:

  第一,建州卫与明边区各卫一样,均属明代疆城一统之內,所有军民人等,「俱是朝廷赤子」〔4〕。弘治三年(1490年),朝鲜王致书于建州右卫酋长罗卜时,也明确指出「尔亦受天子之命,为本卫长,所管部落,皆天子之编氓」〔5〕。

  在明廷看来,在边区设官置卫,这关乎「唇亡齿寒」〔6〕的大事。明视「辽地为京师左臂,以拱神州」〔7〕,于是有二十五卫之设。对更远的东北边区设卫、置都司,目的就是管辖女真等各部,巩固藩篱,保卫国家安全。

  第二,建州卫官员,都是明中央政府「授命」,并给予印信、敕书。上引敕书里讲到的李诚善即阿哈出,永乐元年(1403年)来朝,明设建州卫指挥使司,以阿哈出为指挥使。宣德元年正月,「命建州左卫指擦佥事哥帖木儿为鄰督佥事」〔8〕。

  女真各卫官员,多由各卫保举,或自认有功于边,乞讨升赏,再由皇帝任命。比如,李满住奏保故指挥同知答刺兀男锁罗干等二十人「升袭官职」,明廷悉从其请。又如建州卫指挥佥事猛哥不花出任毛怜卫指挥使,是从李满住父「李显忠所举也」〔9〕。清太祖努尔哈齐,初任建州卫官员时,也曾自认保边有功,于万历二十年八月「奏文四道,乞升赏职衔,冠带,敕书」〔10〕,其后不久,又「乞讨金顶大帽、服色及龙虎将军职衔」〔11〕。于是,在万历二十三年(1595年)被明廷命为龙虎将军。

  建州卫与其他各卫官员,多以各部酋长担任,而且是「父死子代,世世不绝」〔12〕。这点与内陆官员有所不同,但是都必须得到皇帝任命。例如:宣德元年(1426年),「升建州卫指挥使李满住为指挥佥事,俱袭父职」〔13〕。正统二年(1437年),「命故掌建州左卫啷右都督猛哥帖木儿子董山袭本卫指挥使」〔14〕。宣德六年,因都指挥王肇舟老疾,「命其子贵袭为都指挥佥事,食付千户俸」〔15〕,等等。

  明代东北边区地方官员,在授职的同时,都给予印信、冠带、袭衣。都司给印,各已也如此。宣德三年,明廷命都指挥康旺、王肇舟、佟答剌哈往奴儿干地,建奴儿干都指挥使司时,就「赐都司银印一,经历司铜印一」〔16〕。建州卫也有卫印,如建州左卫印,朝鲜南部主簿申忠一曾经见过,他在书启中写道:「……臣于城(努尔哈齐居城)外,一观回帖中印迹,篆之以建州左卫之印」〔17〕。又过四年,即明万历二十八年(1600年),《李朝实录》又载:「此胡(按指努尔哈齐)仰顺天朝,授职为龙虎将军,本姓佟,其印文乃是建州左卫印云云」〔18〕。

  「冠带、袭衣」,就是明朝的官服。明朝官将,各按品级、职衔,穿戴不同的冠带。明帝赠给女真卫、所官员以「诰、印,冠带,袭衣」,既表明从今以后女真各部首领皆系朝廷臣仆,应对明延效忠出力,遵守国法;又意味着明帝授与各官以特权和权力,各女真首领就可凭借明朝官员的资格,行使明政府给与他们的权力,管治属下军民。这点,明帝曾多次谕示女真各官员。如正统九年,英宗敕谕兀者等卫都督剌塔等人说:「昔我祖宗临御之时,尔等父、祖尊事朝廷,特设卫授官,给与印信,管束人民保障边境」〔19〕。

  正因为印信、冠带、敕书的重要,所以,明代文献中常有女真卫、所官员奏讨的记伐。为了获得卫印,独掌建州左卫大权,连亲叔侄的凡察和董山,也竞相争执,以至「视如仇敌」〔20〕。

  第三,建州三卫女真官员,必须「坚守臣节,履行臣职」。明英宗谕告李满住的敕文中说,过去你的父、祖「皆善事朝廷」,「尔宜顺天心,永坚臣节」。这是明朝政府对女真各卫官员的根本要求。建州三卫和其他女真卫、所的官员,虽然与内陆官员有不同的地方,但是,他们对明帝都具有君臣的名分,则是共同的。他们应当听命帝旨「谨守朝廷法度」,服从调遣,「擒盗平叛」,抚众守边,按时朝贡。

  各卫官员,大凡有事,都要上请奏准,才能实行,包括迁徙这样的事也不例外。如建州左卫都督猛哥帖木儿子蔗山等为迁徙事奏请明帝,明帝谕令朝鲜国王:「比先其兄阿古,与七姓野人仇杀,今要将带都督凡察等,及童仓家小……俱来与李满住一处住坐」〔21〕。又如永乐十五年(1417年)十二月戊申,「建州卫指挥李显忠奏,颜春(今珲春)地面月儿速哥,愿率家属归附,居建州,(帝)从之」〔22〕。元末明初,相对来说东北地区,仍是地广人稀的状况,各卫人员迁徙流动,本不足为奇,而郑重上朝廷,求得朝廷允许,这就意味着得到了保护,有了安全保障,如缺粮可以得到赈济等;同时,也证明地方与中央的隶属关系,表明地方官员,应尽臣下之责,忠于朝廷。

  对明代建州卫历任官员,明廷也实行论功行赏,犯法惩治的政策。有功的升官晋爵,或赐与银、帛。如宣德七年(1432年)三月壬戌,建州左卫指挥佥事凡察,以招谕边远的女真人归附,「升为都指挥佥事,且赐劳之」〔23〕。万历二十四年(1596年)丙申,建州附贡者奏称:清太祖努尔哈齐「总五十三酋,捍边劳苦,乞折赏加赐蟒缎及银五百两」〔24〕。明廷对女真各卫官员除以时升赏外,还常常申明法制,上自都督,下至一般百姓,都必须「宜各安分守法」〔25〕,不许违犯。建州卫发生违法的事,明廷总是申明国法,如正统五年(1440年)凡察与董山争夺卫印时,明英宗谕示说:「朕惟朝廷自祖宗建立天下,诸司无印之理,此必尔二人以私意相争,然朝廷法度已有定制,尔等必当遵守」〔26〕。其后,两人各执一词,紛纭不已,明廷「覆谕以朝廷法制」〔27〕。时至万历初年,王台管辖的抚顺、开原以北;王兀堂管辖的清河以南,直抵鸭绿江的建州部,都「颇遵汉法」〔28〕。直至努尔哈齐起兵后的相当一段时期里,建州女真人仍然象他们的先人一样,遵从明廷法制。如万历二十三年(1595年),明边游击官曾向努尔哈齐宜谕,不要同朝鲜结仇,批评他违犯法律。努尔哈齐认为此谕有屈情之处,于是上书向游击官申诉、辮白。朝鮮使臣何世国曾拿到此书,书中有:「我并无违法,只是遵守国法,保守九百五十余里之边疆,学好……今将冤屈情由诉禀游击府老爷,将(努尔哈齐)忠顺情由奏与朝廷,而有开天门、见天日」等语〔29〕。

  明代建州卫历任官员基本上都奉行明廷法制,有无视国法、破坏边境安宁的,明廷便及时申明国法,依法惩处。例如:酋长王录,不守国法,「力躏抚顺」,诱杀副总兵黑春等,深入辽阳,坐骂关市。于是,明廷于万历三年招王台捕得王杲,「槛送之,都伏法」〔30〕。

  建州卫自始祖阿哈岀起就履行抚众保民,戍守边境之责,虽时更易,建州世守这职。正统二年(1437年),阿哈出后裔撒满答失里入京,明英宗令他善「抚绥其众,以捍边圉」〔31〕。到努尔哈齐掌事以后,仍不失此责。《李朝实录·宣祖》卷七十三载称:努尔哈齐曾自陈「保守天朝地界九百五十里,俺管事十三年,不敢犯边(按指汉区与女真地区居界),非不为恭顺也」。这一点明廷也是十分清楚的,所以明内陆官员承认:「北酋为我守二十里之边」,建州「为我守九百余里之边」〔32〕。

  建州设卫二百余年,地处边区,同中原汉族人民,有许多正常的交往,但同时也有中原人口被掠,或汉族人逃至边区的,对此,女真各卫官员有责任「擒捕叛亡」〔33〕。被掠,或逃去的人口「刷还」。建州卫历任官员皆能履职勿怠。设卫初期,都指挥李显忠曾奏称;其卫「指挥、千百户,镇抚头目哈剌忽等,擒捕叛亡,累著劳绩……」〔34〕。正统元年(1436年),建州卫都指挥李满住,曾遣子李古纳哈朝贡,同时送还东宁等卫「逃移人口四十八口复业」〔35〕。其后,清太祖努尔哈齐也是因为「屡还汉人口,斩克五十有功」〔36〕,于万历十七年(1589年)九月,被命为都督。

  边民从军,边臣听调,是一国臣民应该履行的军事义务。明王朝的军队中,有不少女真人参加。洪武十九年(1386年)七月,「以辽阳高丽、女直来归官民,每五丁以丁编为军」〔37〕。其后,明成祖曾「敕辽东总兵官,都督刘江及辽东都司,选女真官军及舍人,余丁,不限名数,以明年春赴京操练」〔38〕。

  建州卫设卫前后,阿哈出及其子释迦奴,都因为从征奴儿干有功,得到明廷嘉奖。释迦奴弟猛哥不花,于永乐二十二年(1424年)三月,因曾「率所部从征」〔39〕,得到明帝赞许,「嘉其从征迤北之劳」,且升为「右军都督府都督金事,赐钞币……」〔40〕。如此等等,都说明建州等卫女真官民,负有保卫国家的军事义务,他们「每有调发,能效勤劳」〔41〕,只要明廷「有所征调,闻命即从,无敢违期」〔42〕。因此,建州卫为维护祖国统捍卫边疆曾作出过重大贡献。

  「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43〕。这一马克思主义的真理,证以各国,古今外,概莫能外。明代边区贡赋都是实物税的形式,或贡马,或贡貂、鼠皮等方物。虽然明帝有所回赐,但那些贡物终归具有赋税性质。永乐九年(1411年),明奴儿干都司「领卫、所三百八十二,皆令三岁一朝贡」〔44〕,而建州卫虽「人不过数千耳,然亦岁遣各数百人入贡,以为常」〔45〕。到努尔哈齐接管建州卫事以后的一段时期,仍然是「比岁效顺,贡献不绝」〔46〕。这一事实也表明,建州三卫是明朝政府的一个地方军政机构,卫、所官员及其治下的百姓,都是明朝版舆之内臣民。

二、建州女真人与汉族人民的血肉关系

  建州卫女真人,在政治上统属于明中央政府。政治上的统一,为各族人民血肉关系的发展与增强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这种谊如兄弟的血肉关系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建州女真人与汉族人民互通有无的经济往来。明初以来,随着女真各部的相继南迁,其居地同汉区愈来愈接近,经济的往来,自然日益频繁。当时建州等卫女真人的生产状况,同汉区人民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比,尚处于后进的发展状况,耕牛、农具等生产资料和必要的生活资料如粮食、盐、酱、布、帛等,有相当数量都取给于汉区。正统七年(1442年),建州右卫初设时,明中央政府颁给凡察的敕文中称:「所缺耕牛、农器,准令如旧更易」〔47〕。所谓「如旧更易」者,意思十分明白,即过去如此,现在和今后依然。汉区的生产和生活资料源源不断地输入女真地区,使建州女真人的农业生产获得了迅速的提高和发展。万历初年,建州卫为了能够从汉区「易盐布」,王兀堂等数十个酋长请求巡抚张学颜,要求他请命开市,以供贸易「布、帛、粟、米、杂货」等〔48〕,因为此时「王果发难,罢市赏,诸酋皆窘困甚」〔49〕。从此可以看出,汉区是女真地区不可缺少的经济互助区。成化年间,明廷为了维护其统治地位,禁止铁器输入女真各卫,以防增强其兵力,采取严格控制铁锅等输出的政策,以至造成建州等女真各卫「男无铧铲,女无针剪」〔50〕的被动局面。显然,这是有损于各族人民交往的,是不得人心的。在汉区人民大量的生产和生活资料输入女真地区的同时,汉族官、商等也前「往女直地方买卖」〔51〕。建州女真人与汉区之间的贸易内容很丰富,除马市交易外,女真地区以貂皮、青鼠狐皮、鹿皮、羊皮、狍皮、人参、松子、蘑菇、蜂蜜、木耳、麻布、珍珠等物产,易换汉区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如牛、驴、铧、锄、锅、布、帛、米、盐、猪、袄子、水靴蜡、针、剪、杂物等。

  明初对各卫朝贡,都有明确规定,建州、毛怜四卫原定「每卫岁不过百人」,海西、兀者等卫「每岁不过四、五十人」,并责令各卫「通行遵守」〔52〕。然而,两区人民经济生活的客观要求,远非条文所能限制住的,实际上贸易人员经常溢额。据成化五年(1469年),礼部尚书邹干奏称:「今年自正月起,至十二月止,海西等处女直进贡者已有一千八百三十二员名」,而「未到者尚多」〔53〕。建州卫也如此,万历十八年(1590年)四月,努尔哈齐到京朝贡,进贡者也多达「一百八员名」〔54〕。贡赏如此,市易的景况更盛,据辽宁东北档案馆藏的《广顺、镇北新安等关易换货物抽分银两清册》中载,开原北关贸易的女真人一天曾多达四百八十名。至天顺八年(1464年)前后,水路各站人员往来「络绎不绝,动以千计」〔55〕,至使辽东二十五卫不胜接待,显得「馆驿狭小」,不得不使众多的客商「寄宿军余之家」〔56〕。时至万历初年,贸易景象仍然十分繁华,建州等卫女真人,贩运貂皮、人参、松板、米、盐、铧、锅等「结穀连骑,炫擴于道」〔57〕。万历末年,进京「朝贡」的女真人也是「先后辐辏,计九百人」,返归时「行李多至千柜,少亦数百,恣买违禁货物,迁延月旬不回。宴赏、程廪,车马之数,费以数万」〔58〕。这种大规模的贸易,表明汉区人民与建州等卫女真人民之间,有着密切的、不可分割的济联系,这一联系通过当时的水陆城站、贡道,象人们周身的血管一样,把汉区人民与建州等卫女真人民紧紧地联系在一起。

  就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来看,两区的贸易额是相当可观的。举马市贸易一项来说,建州等卫每年朝贡入京,据《全辽备考》载称,建州、海西、毛怜「岁贡马一千五百匹」〔59〕。万历初年,建州卫生产已有相当的发展,王杲一次「贡马五百匹」〔60〕,而两市人民间的私相贸易尚不在其内。除马市贸易量较大以外,其他货物贸易额也相当大,如东北档案馆藏《广顺、镇北、新安等关易换货物抽分银两清册》中载,仅开原北关所易货物,一天内只铧子一项就多至「一千一百三十四件,人参一百二十二斤」。为了满足建州等女真人大量的贸易需要,明辽东二十五卫,都集聚有很大数量的金、帛和货物,据正统十二年(1447年)九月乙卯条所载,「仓库贮金、帛货物不下九百余万」〔61〕。

  此外,与互市贸易相关联,自永乐三年(1405年)立开原马市始,至万历年间,在东北边区先后形成了许多贸易中心,只对建州卫就先后设有开原、抚顺、清河、叆阳、宽奠等市。

  第二,建州女真人与汉族人民在文化上的相互影响。建州女真人与汉族人民在政治、经济方面的密切关系和友好往来,推动了两区人民的文化交流和相互影响,增进了他们之间的了解和友谊。

  这首先反映在两族人民互相学习和使用彼此的语言。象万历初年的建州酋长、右都指挥王杲,「生而黠慧,解汉语言、文字,尤通日者术」〔62〕,为时人所公认,也为史籍多处记载。清太祖努尔哈齐,不仅通晓汉语,而且喜读「三国」等汉文书籍。努尔哈齐副将马三非,由于「年年进贡天朝,惯解华语」〔63〕·。汉族人民解女真语的也当不在少数。有的汉族人被掠,多年生活在女真人中间,对汉语生疏了,反而对女真语言很熟练。如弘治九年(1496年),朝鲜永安道观察使驰启:「金班老等二十一名……自称唐人」,「且不解汉语矣」,因为他们「自少久在他境不得不随而变也」。同时,也指出:「前日解送人内,不解汉语者,亦多有之」〔64〕。显而易见,建州女真人与汉族人民对共同丰富祖国的语言、文化都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此外,汉族的生产技术传到了比较落后的女真人中。据记载,在明代,有许多汉族工匠由于各种原因,流入到女真地区,他们把汉族的手工技艺带到那里。如万历二十年(1595年),朝鲜使臣何世国出使到建州时,曾见到「天朝命送之人」中,就有「画匠名,瓦匠三名」〔65〕。努尔哈齐居住的「旧老城」,则「别设阁楼三处,皆为瓦盖」〔66〕。这种瓦盖的建筑,在建州地区是较晚出现的,恐怕多属学习汉人的结果,也许是经汉族工匠之手建成的。在建州出现的楼台、殿阁,当无疑义,是各族人民文化交流的硕果。

  第三,建州女真人与汉族人民相移居。建州女真人与汉族人民同属明疆一统之内,相互移居是十分自然的,也是经常发生的。明廷对内徙的女真人采取过积极安置的政策。如永乐六年(1408年)四月,明成祖谕令他的兵部大臣说,自他即位以来,建等卫女真人「来朝者多愿留居京师,以南方炎热,特命于开原置快活、自在二城居之」。同年五月,「命辽东自在、快活二城设自在、安乐二州,每州知州一员,吏目一员」。六月乙酉又「添设辽东自在、安乐二州同知、判官各一员」〔67〕。其后,移自在州于辽阳。

  明廷建立自在、安乐二州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安置女真人,因为事实表明,光建州三卫还不能满足女真人民的要求。二州所容纳的人,大体可以分作三部分:一部分是愿居京师,因为气候不适,得到明廷关照,居于二州;另一部分是「新附」〔68〕之人,明廷作为抚慰对象,受到照顾;还有原来居住各卫的女真人,因各种情况,不愿在卫居住,请求内徙的。查史籍,建州女真人要求内徙的不乏其例。如水乐九年九月癸酉,建州卫千户囊那哈等米京奏称:「愿居辽东快活城」,明成祖从其所请,「赐予如例」〔69〕。永乐十一年(1413年),建州等卫千户即八儿忽歹等「诣阙自陈,愿居辽东安乐州」〔70〕,成祖也从所愿。

  建州等卫女真人,愿意迁居安乐、自在二州的,明廷安置得很具体,如正统二年(1437年)二月「建州卫女直指挥失里不孙奏,愿居安乐州自效,赐钞布、苎丝、袭衣,仍命有司给俸米、牛、马、柴薪、房屋、器皿」〔71〕等物。从对内徙的女真人具体和周到的安置中,可以看出明廷的态度是积极的。

  除安乐、自在二州外,辽东都司直属的二十五卫及内陆各卫,也予以安置。如景泰五年(1454年)七月,兵部上奏:开原女真歹速,少为建州女真所虏,至是挈妻子来归。明帝「命送南京锦衣卫安插」〔72〕。又如成化二年(1466年),女真指挥张额来明军门请降,明廷「命安置其部落……于两广、福建」。〔73〕辽东二十五卫各有零星安置,比较集中的是东宁卫(置于辽阳城,洪武十九年由五干户所改置),这里全部为女真人,因此,清太祖努尔哈齐说:「东宁卫部,我之部也」〔74〕。

  明廷虑及京师炎热,特置安乐、自在二州,然而,京师也不意味着没有女真人居住,据史籍所载,获准入京居住的女真人也实属不少。如宣德二年(1427年),建州卫桑果奴来朝,「愿居京自效,赐苎丝、袭衣、钞,布,仍命有司给房屋、器皿等物如例」〔75〕。宣德八年三月,建州左卫头目早哈来朝奏称:「愿居京自效,赐苎丝、袭衣、钞、布,仍命有司给房屋、器物如例」〔76〕。

  由以上事实可知,建州女真人,无论在辽东二十五卫,或是内陆其他卫所,还是京师,都有相当数量的女真人和汉族人民杂居共处。

  建州女真向汉区移居,是汉族与女真人交往的一个方面,而更多的是汉族人民向女真地区移徙。这种移徙一般是通过两个途径,其一是,居于辽东的军丁、农民、妇女和儿童,被建州等卫女真人掳去为奴,或作媳妇。诚如朝鮮官员所说的,建州等女真人「剽掠上国(朝鲜官员尊称明朝)边氓,作奴使唤,仍其俗也」〔77〕。这些被掳人物作为女真的家奴,耕田,或从事家内杂役,对女真人的影响是直接的。其二是,为明廷苛捐杂税所逼生活不下去了,设法迁到女真地区求生。所去之人,自明初以来,陆续移入,人数当不在少数。正统二年(1137年),朝鲜边将李蒇率军讨建州女真时,史载女真人「闻大军之行皆畏避,而唐人则以为朝鲜兵将不害我,安居自若」〔78〕。可见,此时汉人已经在女真地区落脚,同女真人比肩相处了。随着时间的推移,流入建州地区的汉人日益增多百年之后,即到嘉靖二十五年(1546年),「越边唐人之居者巳成村落」〔79〕。

  明朝末年,政治腐败,苛赋名目繁多,贪官「债帅」横行,民不堪命,逃去建州地区的人成千上万。如万历三十三年(1605年),明廷决定弃宽奠等六堡,逐徙六、七万民于辽东二十五卫,结果「强壮之人大半逃入建州」〔80〕。万历三十六年(1608年),明边贪官高准,对辽民「万般克剥,敲骨吸髓」,致使人民无法生活,「穷极计生,遂率合营男妇数千北走」〔81〕,投归建州。其后,由于民情激愤,明廷深感众怒难犯,便将高淮撤离,而高准一撤,其「参随司房等役半投」建州。这些逃人,与在此前后数年惧罪逃的人,均以建州为宿,因此,努尔哈齐特筑一城给与居住,名为「蛮子城」〔82〕,可见,先后归入建州的汉人相当多。

  第四,由于建州女真人与汉族人民早已杂居共处,在生活的各个方面相互影响日甚至婚媾相通已为自然。建州女真人同汉人通婚有两种情况,其一是两个民族上层之间的政治联姻;其二是人民之间的通婚。两个民族上层间最有影响的联姻,是明成祖朱槺聘娶建州卫始祖阿哈出的女儿。《李朝实录·太宗》卷二十一载称:阿哈出「即帝三后之父也」,所以阿哈出、猛哥帖木儿便都居于皇戚的地位,颇受明廷厚遇。两百年以后,至努尔哈齐时代,明边名将李如柏,也娶了努尔哈齐弟—一舒尔哈齐的女儿,生了第三子。〔83〕这些上层之间的通婚实际上是为了达到各自的政治目的。这种政治联姻的结果;明代统治阶级更加强了对建等卫的统属;建州卫的酋长也因为有这种姻亲关系,加强了自己在女真各卫中的地位。

  建州女真人与汉族人民间的联姻,比较普遍,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兄弟民族之间友好往来的亲密关系。明代汉族妇女被掠「做媳妇」、「做妾为奴」〔84〕,在女真地区是常有的事。如汉女三者,曾逃到朝鲜,她「自云:愁升应巨妻,因其夫出猎,逃来」〔85〕。也有女真之女与汉人结婚的,如逃入朝鲜的汉人卖土,父尚阿赤,「原系辽东人」,为建州「汝弄巨所掳而奴使之」,「以所弄介女子舍豆为妻居之」〔86〕。这种通婚事例,中外文献不乏所载。两族人民之间的联姻,无论在种族还是在生产、生活上都是有益的。如十五世纪末叶,在速平江(今绥芬河)一带,就有了比较发达的农业经济,当是女真人与汉族人民「男婚女嫁,累代居住」〔87〕,共同努力的结果。

  第五,以上政治、经济、文化生活诸方面的密切关系和相互影响,使得两族人民的生活习俗也颇为相近,其结果又反过来加深了互相之间的兄弟情谊。明兵部尚书黄嘉善曾说:自来辽东人与建州女真人「风气相习,胆气相并」〔88〕,这句话是中肯的。辽东经熊廷弼,也同样证实说:汉族人久居辽东「侵染」了建州女真人的习俗,他们「气习相类」〔89〕。这种「风气相习」、「气习相类」的关系,是长期共同开发和建设边疆的战斗中形成的。明万历四十二年(1614年),巡按山东御史翟凤翔,在疏曾指出「向来夷汉一家」〔90〕。尽管他作为统治阶的一员,鄙视少数民族,视之为「夷」,但与汉族同为「一家」的话,却是确当的,道出了建州女真人与汉族人民间关系的实质。

  我们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结合而成的、拥有众多人口的国家,它就包括建州女真人以及他们的祖先和他们的子子孙孙。虽然历经沧桑,但各族人民自古以来就在祖国的大地共同生息、繁衍,开发、建设和战斗在边疆,他们「向来」为「一家」的兄弟情谊,有如青山绿远流长。

注释

  〔1〕《殊域周咨录》卷 24 ,页 1 。

  〔2〕《明太宗实录》卷 24 。

  〔3〕《明英宗实录》卷 89 。

  〔4〕《明宪宗实录》卷 41 。

  〔5〕《李朝实录·成宗》卷 24 。

  〔6〕《明英宗实录》卷 159 。

  〔7〕《辽东志》卷首(重刊辽东志书序)。

  〔8〕《明宣宗实录》卷 13 。

  〔9〕《明太宗实录》卷 78 。

  〔10〕〔11〕《明神宗实录》卷 251 。

  〔12〕《明宪宗实录》卷 42 。

  〔13〕《明宣宗实录》卷 15 。

  〔14〕《明英宗实录》卷 36 。

  〔15〕《明宣宗实录》卷105

  〔16〕《柳边纪略》卷 2 。

  〔17〕《李朝实录·宣祖》卷 71 。

  〔18〕《李朝实录·宣祖》卷 127。

  〔19〕《明英宗实录》卷 112 。

  〔20〕《李朝实录·世宗》卷 81 。

  〔21〕《李朝实录·世宗》卷 80 。

  〔22〕《明太宗实录》卷 108 。

  〔23〕《明宣宗实录》卷 88 。

  〔24〕《山中闻见录》卷 1 。

  〔25〕《明英宗实录》卷 2 。

  〔26〕《明英宗实录》卷 73 。

  〔27〕〈明英宗实录》卷 82 。

  〔28〕《山中闻见录》卷 11 。

  〔29〕《李朝实录·宣祖》卷 69 。

  〔30〕《东人志·海西篇》。

  〔31〕《明英宗实录》卷 30 。

  〔32〕《山中闻见录》卷 1 。

  〔33〕〔34〕《明太宗实录》卷 109

  〔35〕《明英宗实录》卷 19。

  〔36〕《山中闻见录》卷 1 。

  〔37〕《明太祖实录》卷 178 。

  〔38〕《明太宗实录》卷 99。

  〔39〕《明太祖实录》卷 178。

  〔40〕《明仁宗实录》卷 2 。

  〔41〕《明太宗实录》卷 109。

  〔42〕《殊域周咨录》卷 24 。

  〔43〕《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一卷第 181 页。

  〔44〕《建州私志》卷上。

  〔45〕《殊域周咨录》卷 24 。

  〔46〕《李朝实录·宣祖》卷 108 。

  〔47〕《明英宗实录》卷 89 。

  〔48〕《柳边纪略》,见小方壶第一帙 357。

  〔49〕《万历武功录》卷 11 。

  〔50〕《明宪宗实录》卷 172 。

  〔51〕《明英宗实录》卷 341 。

  〔52〕〔53〕《明宪宗实录》卷 71 。

  〔54〕《明神宗实录》卷 222 。

  〔55〕《明宪宗实录》卷 37。

  〔56〕《明英宗实录》卷158。

  〔57〕《万历武功录》卷 11 。

  〔58〕《明神宗实录》卷 494 。

  〔59〕《全辽备考》下。

  〔60〕《万历武功录》卷 11 。

  〔61〕《明英宗实录》卷 158 。

  〔62〕《山中闻见录》卷 11 。

  〔63〕《李朝实录·宣祖》卷 70 。

  〔64〕《燕山君日记》卷 17 。

  〔65〕〔66〕《李朝实录·宣祖》卷 69 。

  〔67〕《明太宗实录》卷 56 。

  〔68〕《辽东志》卷 1 。

  〔69〕《明太宗实录》卷 78 。

  〔70〕同上书,卷87。

  〔71〕《明英宗实录》卷 27 。

  〔72〕同上书,卷 240 。

  〔73〕《殊域周咨录》卷 24。

  〔74〕《满文老档·太祖》卷 20 。

  〔75〕《明宣宗实录》卷 25 。

  〔76〕《明宣宗实录》卷 100 。

  〔77〕《李朝实录·成宗》卷 80 。

  〔78〕《李朝实录·世宗》卷79。

  〔79〕《李朝实录·明宗》卷 4 。

  〔80〕《建州私志》卷上。

  〔81〕〔82〕《明神宗实录》卷 524 。

  〔83〕《明神宗实录》卷 582 。

  〔84〕《李朝实录·世宗》卷92。

  〔85〕《李朝实录·成宗》卷 170 。

  〔86〕《李朝实录·世祖》卷 36。

  〔87〕《李朝实录·成宗》卷 259。

  〔88〕《筹辽硕画》卷 19。

  〔89〕同上书,卷 29 。

  〔90〕《明神宗实录》卷 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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