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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分局(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工作手册
 本帖最后由 52315 于 2013-4-16 11:06 编辑

江苏常州市基层分局(所)网络商品交易
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工作手册
第一章  概  念

一、电子商务

指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

二、网络商品经营者

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

三、网络服务经营者

通过网络提供经营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

四、网络载体

网络载体分为三类:网络交易平台网站、网店、非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网站。

1.网络交易平台网站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提供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

2.网店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网站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网络店铺;

3.非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网站是指除网络交易平台网站和网店以外的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网站。

五、网站电子商务类型

1B2C(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这是消费者利用互联网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形式,类同于商业电子化的零售商务。

2B2B(企业与企业之问的电子商务)。B2B方式是电子商务应用最多和最受企业重视的形式,企业可以使用互联网或其他网络对每笔交易寻找最佳合作伙伴,完成从定购到结算的全部交易行为。

3C2C(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C2C商务平台就是通过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在线交易平台,使卖方可以主动提供商品上网拍卖,而买方可以自行选择商品进行竞价。

4O2O(Online To Offline)是将线下商务的机会与互联网结合在一起,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前台。

5团购(Group Purchase)是通过消费者自行组团、专业团购网站、商家组织团购等形式,根据薄利多销的原理,以求最优价格的一种购物方式。

6.其它。在以上几种常见类型外的其它电子商务类型,如B2G、BMC等等。

第二章  网络监督管理

六、基层网络监督管理的主要目的

1.促进发展。鼓励、支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发展,实施更加积极的政策,促进网络经济发展。

2.规范行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规范行为的主体主要是两大类:一是网络商品经营者,二是网络服务经营者。规范的内容主要包括:交易信息、交易合同、交易方式、交易程序、交易信用、交易权益、交易凭证、交易竞争、交易平台规范等方面。

3.保护权益。保护网络消费者和网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打击违法。及时、有力地查处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七、基层网络监督管理的主要对象

1.传统商品、服务的提供者。即借助网络技术与信息设备进行传统商品服务经营的市场主体,这是当前网络经营主体监管最基本的一类对象;

2.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即向网络上传、发布、传递有价值信息,供人阅读、浏览、下载等的网络服务经营主体,或提供网页制作和维护服务的经营主体;

3.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即为信息传播提供光缆、路由器、交换器等基础设施,为上网提供接入服务等经营主体;

4.互联网主机服务提供商。即为用户提供服务器空间,或为用户提供网络信息搜索引擎服务等经营主体;

5.其他利用互联网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主体。

八、基层网络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1.网络经营主体登记备案。遵循分级登记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条例,依法办理从事网络经营的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或备案工作;

2.电子营业执照发放。按照《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指导、监督辖区经营性网站主体进行电子营业执照的签发、亮照工作,确保辖区重点经营性网站100%开展电子营业执照的标注公示;

3.网络经营主体巡查。通过网页浏览、关键字搜索、现场检查等途径,对辖区内的网络经营主体开展全面检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实施动态监管。

4.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更新维护。定期更新辖区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对入库的经济户口每年人工核查不得少于一次,主体信息变更时,督促企业对网站公布信息作相应调整。及时将日常巡查中发现的辖区网络经营主体信息通过人工录入模块录入到主体数据库中;

5.网络违法行为查处。依法对辖区网络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销售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违法经营主体,依法进行处理;

6.消费投诉处理。对消费者通过各种渠道向工商部门提出的网络消费投诉、举报、咨询,按照有关规定调解处理。

7.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基层网络监督管理的巡查方式

1.日常巡查。定期、不定期对二版网络经营主体户籍库进行浏览巡查;

2.实地巡查。对申诉举报较多或已标注为辖区重点经营性网站定期开展实地检查;

3.专项巡查。结合上级部署的各类专项整治,结合互联网下传统市场专项整治同步开展网络专项整治工作。

以上各类巡查可以结合需要,参考使用附件1的巡查表。

十、基层网络监督管理的巡查要点

1.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网络经营者是否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注册;

2.是否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3.已登记的网络经营主体是否按规定在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登载信息或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4.网络经营者是否存在利用网络虚假宣传、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销售假冒伪劣或违禁商品、提供禁止性服务等违法违章行为;

5.经营者网上提供的电子格式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6.其他违反工商法律法规规定的互联网经营行为。

十一、基层网络监督管理巡查结果处理

1.对通过巡查发现的应归为重点监管对象的网站,应当在在网络监管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标注;

2.对巡查中发现的性质轻微的网上违法行为,可以采取行政指导建议书等形式提出整改要求,结合网下指导和事后追踪,规范网上经营行为;

3.对巡查发现的典型或较为严重的违法经营行为,则予以立案查处。

4.对于需要强制关闭违法网站的,应按照相关流程,实施关闭。

十二、经营性网站强制关闭处理

对于在日常巡查或投诉举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网站,只要该网站是通过江苏省通管局进行备案许可的,如需要对网站进行强制关闭,应按照相关流程,提交至江苏省工商局进行强制关闭。

(一)可申请关闭的经营性网站的常见情形

1.经营性网站主体已注销或吊销,但仍通过网络进行宣传的;

2.经营性网站主体未领取营业执照,但在网上开设网页进行宣传的;

3.经营性网站主体在自建网站上进行虚假宣传,损害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4.其他需要进行强制关闭的经营行为。

(二)关闭流程

在处理过程中,网站主体负责人无法查找,行政处罚无法依法做出,或者工商部门已通过多种渠道责令网站主体停止违法行为,但当事人拒不配合执法的,按照下列流程操作:

基层工商所(分局)提交需关闭网站的申请(申请书见附件2),连同相关证明资料(营业执照注销、吊销证明,责令整改通知书)上报至分局(县级局),核查无误后,再上报常州市局,由市局处室统一审核报省局。

十三、基层网络监督管理需督促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履行的义务

1.经营资格的审查、登记、公示。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登记、公示;

2.合同约责。与申请进入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经营者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在交易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制定实施管理制度。建立网络交易平台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规章制度。各项制度应当在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4.经营者商业秘密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料信息的安全。非经交易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出租或者出售。

5.消费者权益保护。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6.交易商品或服务、交易信息检查监控。应当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向所在地工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7.统计报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所在地工商部门报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统计资料。原则上,每半年向辖区工商部门上报相关数据。

第三章 网络监督管理软件操作指南(略)

查询网站备案信息,可以登录ICP/IP地址/域名查询系统:http://www.beianchaxun.net。对于无备案信息的网站,根据相关规定,由网站IP服务器所在地工商部门管辖,查询IP服务器所在地,可以通过http://www.ip138.com进行查询。

第四章 网络监督执法

十六、网络违法案件线索来源

1.网络巡查:利用经营性网站数据库,通过对网络经济户口的监督检查发现案源线索。

2.关键词搜索:利用违法行为关键字字典库,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发现案源线索。

3.申诉、举报:申诉人、举报人通过12315平台、电话、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提供的案源线索。

4.上级交办:上级部门交办的案源线索。

5.其他线索来源:除上述案件线索来源以外的其他来源。

十七、网络违法案件主体及管辖

网络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以发生违法行为的网站的经营者为主,其他参与人(服务器提供商、网站开办商、中介服务商等)为辅。

网络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网站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十八、常见的网络违法行为

1.未履行《办法》规定义务的行为:未按规定公示营业执照登载信息或电子链接标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息内容;未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等行为。

2.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无照经营;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经营;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冒用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分公司行为等。

3.不正当竞争行为:虚假宣传;虚假表示;违法有奖销售;网络上强制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条件;利用网络捏造事实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等行为。

4.违法广告行为:发布虚假广告;使用最高级用语;违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房地产、印刷品、酒类等广告管理规定;违反广告语言文字管理规定等行为。

5.违反商标管理规定的行为:伪造或冒用注册商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特殊标志违法等行为。

6.合同违法行为:虚构主体资格;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等费用;电子格式合同条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等行为。

7.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以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利用网络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冒充合格商品、生产淘汰商品、失效、变质商品;以虚假的“还本销售”等方法销售商品等行为。

8.网络传销、变相传销行为:利用网络,假借“双赢制”、“互助式投资”、“网络资本孵化”、“人际网络销售”等名义从事传销的行为。

9.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除上述行为之外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十九、网络违法案件的现场检查要点

1.现场检查注意事项:在对涉嫌违法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时,应注意检查以下几个方面:(1)涉嫌违法经营的网页及其有关信息。包括网页中体现的网站域名、网址、IP地址、网站名称、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动画、插件、程序、超链接地址等;(2)涉嫌违法当事人计算机终端信息数据,包括网页信息的策划文案、电子合同备份、电子邮件备份、商品进销库存台帐、产品生产指令单、产品成本控制单、可运行程序、数据库文件等;(3)当事人使用的计算机外置硬盘、U盘、光盘等移动存储设备。可以通过运行eventvwr.msc事件查看器的方式查看上述硬件使用日志;(4)与违法行为有关的QQ、阿里旺旺、msn等网络即时通讯工具、门户网站、论坛、博客中存储的信息交互记录。应注意检查涉嫌违法经营当事人的计算机及手机桌面中是否有上述软件图标或者正在运行的上述程序。

2.现场笔录要点:现场笔录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制作。涉及电子证据时,执法人员应将取证证据种类、方式、过程、内容等取证情况通过现场笔录进行固定。

一般情况下,涉及电子证据的现场笔录包括:①检查时间;②检查地点;③当事人身份信息;④检查人员身份信息;⑤检查目标及证明对象;⑥电子数据原始载体保存情况;⑦取证使用的方法和工具;⑧取证步骤;⑨证据形成数量及保存方式;⑩执法人员和证据提供人签名或盖章;证据提供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邀请适合见证人在笔录签名或盖章予以见证。

二十、网络违法案件的询问调查要点

1.询问调查注意事项:在网络案件调查阶段,调查人员应注意以下几点:(1)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的个人隐私权、通信自由权和商业秘密,减少当事人的排斥抵触心理;(2)调查获取电子证据之外的其他传统证据加以补充,并尽可能使相关证据相互印证、相互联系,形成更强的证据链条;(3)尽可能灵活地将获取的电子证据转化成其他法定类型的证据予以固定,规避争议。

2.询问笔录要点:制作询问笔录时,对于现场检查记录、打印书证、拷贝复制文件时已经取得的电子证据内容,应专门询问案件当事人及其他证人,并详细记载回答内容,使询问笔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一般情况下,涉及技术方面的计算机操作终端取证询问重点包括:①计算机操作系统和软件程序的密码设置情况;②计算机系统中软件安装、软件来源、软件日常维护、软件的修改调整记录等情况;③计算机的日常管理方式,具体管理人员,故障的出现和排除情况;④案件所涉及的资料存放于存储设备的什么位置,有无其他备份等情况。

二十一、电子取证的方式

电子证据即电子数据证据,是以计算机和信息技术为基础的证据类型,是存储于介质载体中,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电子信息数据及其附属物。电子取证就是运用一定的手段依法、有效获取和保全电子数据的行为。执法人员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电子取证:

1)网页、操作界面截屏:使用计算机自带的“PrtSc”屏幕截屏功能或者专门的截屏软件,对计算机屏幕中打开的网页、运行中软件等数据显示界面进行截图,保存成图片格式文件。

2)网页脱机保存:使用网页浏览器自带的脱机保存功能或者专门的脱机保存软件,将目标证据网页保存成HTML、HTM、MHT等格式文件。

3)打印输出:直接将与案件有关,以文字、符号、图形、图像等形式表现的电子数据,打印输出,并按照提取书证的方法予以保管、固定。

4)复制备份:将与案件有关的目标电子数据复制备份到硬盘、U盘、光盘、磁盘等电子数据储存介质中予以保全的方式。复制前,检验确认用于拷贝的储存介质不存在物理损坏、病毒感染、数据残存等情况。复制完成后,及时检查复制质量,防止复制不成功或者复制盘感染上病毒并将复制盘封存在电子证据介质存放袋中。

5)拍照、摄像:对于具有视听资料证据意义的目标电子数据,可以采用拍照、摄像的方法进行证据的提取和固定,以便全面、充分地反映证据的证明作用。同时对取证全程进行拍照、摄像,还具有增加证明力、防止当事人翻供的作用。有声音的还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由取证人员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确认。

6)公证保全:委托公证机关对电子数据取证过程和结果进行公证,以国家证明权赋予电子证据更强的证明力。

7)委托鉴定:执法人员填写委托书,同时提交查封、扣押的计算机存储设备或相关设备清单。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电子证据鉴定机构或司法部门对目标电子数据进行分析,并出具鉴定结论。

8)其他电子取证方式:除上述方法之外的电子取证方式。

采用以上方式获取的电子证据,在纸质介质或其他类型存储介质的封存袋上都须注明原始数据来源、取证方法、取证人员、证明对象、取证时间等信息,并标明“与原始数据一致”等字样,同时由取证人员和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名确认后妥善保存。

二十二、对电子数据载体设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为了防止涉及案件的电子数据原始载体被转移、藏匿、损毁、破坏,执法人员在用于违法经营的计算机系统中发现涉及违法经营的证据材料后,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对计算机或其他电子数据载体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对电子数据载体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需要依据办案程序规定,办理有关事项审批,送达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后方可执行,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1)采用的查封、扣押方法应当保证在不解除封存、扣押状态的情况下,无法使用或启动电子数据载体设备;(2)查封、扣押前后应当拍摄被封存电子数据载体设备的照片或视频,从各个角度反映设备封存、扣押前后的状况,清晰反映封口或张贴封条处的状况;(3)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电子数据载体设备被查封、扣押前进行完整性校验,并记录校验值以便日后核查;(4)制作笔录详细记录实施强制措施的全过程。

二十三、网络违法案件的处罚和执行

查处网络违法行为要注重社会效果,坚持教育与处罚、预防与惩戒、整顿与规范相结合,根据情节轻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经营主体相应做出提示、警告、告诫、责令改正、处罚等行政措施。

对于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网站主体负责人无法查找,行政处罚无法依法做出;已责令当事人停止网络违法行为,但当事人拒不配合等情形,办案机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通信管理部门暂时屏蔽、停止接入服务或者关闭该违法网站。办案机构应向上级部门提交申请关闭的建议、相关证明资料(注销、吊销证明,责令整改通知书或其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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