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多岁时,她跟丈夫结婚,但丈夫家的情况跟她差不多,两人的婚后生活过得挺苦。也许是苦日子过得太久,黄某为了改善生活,走上了一条不归路。30岁时,她一边工作,一边从事非法色情行业,最终因容留卖淫罪被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期间,她不知悔改,又犯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被撤销的缓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可在入狱体检时,黄某被查出怀孕,法院决定监外执行。既为人母,就算不为自己考虑,也该为孩子考虑,可她没有。解除社区矫正的第4年,黄某已经35岁,她拿出家里的存款,又跟别人借了些钱,开了一家足浴店。开店容易,可想把生意做好太难,足浴店生意惨淡、入不敷出,黄某不甘心让钱打水漂,于是决定借足浴店打掩护,重操旧业。她本就干过这行,所以做起来得心应手,短时间内就组织了10多名卖淫女子。因为有被抓的经历,她始终很谨慎,从不在店里交易,而是上门服务。为了便于管理,黄某还雇请了男子徐某在足浴店守店,一方面可以安排正常的足浴服务,另一方面可以通知女子上门为他人提供服务。除此之外,黄某又雇请男子孙某,让他驾车接送外出提供服务的女子。黄某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可她终究是小瞧了群众雪亮的眼睛。足浴店的位置比较特殊,在一家幼儿园的背面,不少接送孩子的家长都会路过足浴店,渐渐地,他们发现了异常。有这样一家店存在,很可能会对孩子的心理健康造成影响,因此,有好几个家长举报了足浴店。警方接到举报后便进行蹲守,在掌握足够的证据线索后立刻行动,黄某和徐某在足浴店内被抓获,孙某则是在外吃饭时被抓获。
黄某、徐某以招募、纠集等手段管理、控制10多人从事卖淫,二人的行为均构成组织卖淫罪,而且是情节严重。
在两人的共同犯罪中,黄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徐某可以减轻处罚。
作为司机的孙某明知黄徐二人组织卖淫,却仍予以帮助,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孙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司法局建议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因此,法院认为,孙某符合缓刑条件,可以缓刑。
最终判决:
黄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孙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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