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岁的男子巩某是山东人,高中文化,年轻时,他是个不务正业的小流氓,走到哪里都遭人嫌弃。直到十多年前,他跟妻子结婚,这才收了心。婚后,两口子一起做室内装修,收入很不错,而他的儿子在学校的成绩也很好,一家人吃穿不愁、幸福和睦,令人羡慕。可是,全家都没有人知道,巩某居然对妻子的妹妹徐某有非分之想。多年前,她和丈夫结婚并生下一个儿子,原本应该是美满幸福的一家却突发意外,丈夫也因此去世,家里的天塌了。徐某一个月不过3000出头的工资,而孩子正是花钱的时候,她很快就力不从心。为了改变现状,徐某征得家人和孩子的同意,找了一个离异男子一起搭伙过日子,看到男子对儿子很好,于是跟他结了婚。徐某儿子很顽皮,不读书,学习成绩垫底,徐某很迷信,所以就想找个大师,看看能不能花点儿钱把孩子的成绩搞上去,顺便再看看自己是不是命不好。巩某一直垂涎徐某,在得知此事后,便产生了利用迷信手段与徐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他先是利用徐某的迷信思想,借助“神官”的帮助,让巩某与搭伙过日子的男子离婚并断了联系,然后又将自己编写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写在一张纸条上,谎称是“神官”的方法让徐某看。巩某觉得时机已到,便以“送金精”落实“神官的方法”为名,与许某发生了关系。但仅仅一次显然满足不了巩某,之后的第十天、第二十天,巩某又分别与徐某发生性关系。三次之后,徐某见儿子还是以前那副模样,于是便询问巩某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巩某说是次数太少,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并提出再“落实”几次。可此时,徐某已经有些怀疑,她不愿意继续跟巩某发生性关系。然而,巩某却不死心,他多次骚扰徐某,扬言如果不继续,“神官”就要发怒,这种骚扰一直持续了近一年的时间。终于,徐某忍无可忍,将被强奸的事情告知姐姐,然后到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巩某利用迷信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发后,巩某主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终,一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强奸罪判处巩某有期徒刑4年。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巩某不服,提起上诉:
1、巩某与被害人自愿发生性关系,属于情人或者通奸关系,并不构成强奸罪,被害人报案时间和报案理由是因为巩某后期的骚扰。
2、本案并不存在巩某利用封建迷信控制被害人思想的行为,一审法院认定强奸手段不能成立。
3、即使巩某构成犯罪,因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原审判决量刑畸重。
二审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后认为:
被害人的陈述与巩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二者相互印证,证明巩某利用被害人相信迷信的心理,一手策划并对被害人实施了奸淫行为,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及相关证人证言进一步印证上诉人的犯罪事实,且在案发后经常无理纠缠被害人。
原审法院判决已经认定上诉人具有自首情节,并给予从轻处罚。
因此,二审法院对巩某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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