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岁的赵女士是福建人,她在四川上的大学,毕业后就留四川工作。由于是不婚主义,所以一直都是一个人生活。她所在的公司是做新媒体的,老板是个三十多岁女子,和男友孙某恋爱多年一直没有结婚。平日里,孙某也经常到公司,和员工之间的关系挺好。案发当晚,赵女士与公司同事聚餐,她因为在前一天谈下了一个大单,心里很开心,所以喝了不少酒,等聚餐结束时已经酩酊大醉,眼看就要失去意识。老板见状就和孙某一起将赵女士带回自己家,并将她安置在客卧休息。老板在照顾赵女士期间,发现她的裤子只脱到膝盖处,于是问她要不要都脱掉。此时的赵女士已然失去意识,所以并未回答,老板见状,就帮她脱了下来。随后,她便回到主卧和孙某一起休息了。凌晨时,孙某起床上洗手间,听到客卧有动静后遂进入房间查看,他先是给赵女士递水漱口,发现她未穿裤子,遂起邪念,趁赵女士醉酒昏睡之机,与其发生性关系。早晨起床后,她发现自己没穿裤子,所以有些困惑,听完老板解释后,她也没多想,至于凌晨发生了什么,她一丁点儿印象都没有。
就这样,孙某神不知鬼不觉地侵犯了赵女士,他还为自己的行为没被发现而沾沾自喜,可他打死都想不到,赵女士居然怀孕了。时间过去两个月后,赵女士在吃饭时猛然想起自己已经很久没来月经,她害怕得了妇科病,于是赶紧到医院检查,得到的检查结果却是自己怀孕了。
这个消息对赵女士而言无疑是晴天霹雳,她从医院回家后就开始不断回想之前发生的事情,唯一有可能的一次便是聚餐后,她也理所应当地怀疑到孙某的头上。有了这个想法后,赵女士立刻到派出所报案,孙某在当天就被传唤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之后,赵女士在公安机关办案民警的陪同下,来到医院妇产科进行人工流产手术。公安机关对赵女士人流手术引流物进行了提取,并采集了赵女士和孙某的血样。经物证鉴定所进行DNA检验结果为赵女士、孙某系送检引流产物个体生物学的父、母亲。而在案发后,孙某的亲属找到赵女士进行经济赔偿,赵女士也表示对孙某予以谅解。根据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及情况说明,证据检验报告单、彩超检查报告、病历,赵女士的陈述,孙某的供述等证据,足以认定孙某侵犯赵女士的犯罪事实。
孙某利用赵女士醉酒昏睡之机,对其实施奸淫,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孙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该案有很关键的一点,孙某的强奸行为导致赵女士怀孕、堕胎,这是否属于上述规定中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法院认为,孙某并非是有预谋的强奸犯罪,而是临时产生的奸淫故意。同时根据证据,赵女士在流产手术过程中,没有出现大出血、子宫、卵巢受到损伤等导致赵女士身体受到严重损伤的情形。因此,孙某的强奸并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除此之外,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孙某的亲属通过经济赔偿取得了赵女士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
最终,该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后,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4年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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