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女子患艾滋病,却以30元价格进行卖淫,法院该怎么判?
卖淫嫖娼一直是我国明令禁止,且严打的违法行为,但有的人却仍旧选择继续卖淫嫖娼,归根到底,是卖淫嫖娼的利润太大,处罚力度太小。卖淫嫖娼违法但并不犯罪,可在某些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卖淫嫖娼就不再是普通的卖淫嫖娼,因为已经涉及到犯罪,就比如下面这起案件。贵州女子张某是从事卖淫,也是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她在2018年1月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发现自己HIV抗体阳性,也就是患有艾滋病。
2019年10月12日,张某在一废弃房屋内,以30元一次的价格与嫖客韦某进行交易,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处行政拘留10日。2020年4月12日,张某又在自己的出租屋内,以30元的价格与嫖客杨某进行性交易,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处罚款500元。如果她没有患病,这样的处罚合法合理,可她却患有艾滋病,那就不能按照一般的卖淫进行处理。
从法律角度来看,张某患病卖淫,其行为该如何认定呢?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张某明知自己患有可传染的疾病,但仍然进行卖淫活动,这种行为属于传播性病,其行为构成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法规中提到的“明知”有三种情况: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或者检查,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的。值得注意的是,该罪的成立并不受“是否造成对方患病”的影响,简单地说,不管对方得没得病,只要自己知道,且做了,那就构成构成传播性病罪。③ 公诉机关以张某传播性病罪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案件经过审理后,法院以犯传播性病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对收缴在案的赃款6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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