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肯定的,因为钱而引发的案件实在是太多,盗窃、抢劫、杀人,还有各种民事纠纷,都跟钱脱不开干系,就比如这起案件。
钱能把人逼疯,让人视法律于无物吗?
答案是肯定的,因为钱而引发的案件实在是太多,盗窃、抢劫、杀人,还有各种民事纠纷,都跟钱脱不开干系,就比如这起案件。
26岁时,同龄人都已经结婚,有的人还有了孩子,可刘某一事无成,最后还因为生活拮据实施盗窃,最后被判了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万元。
一个盗窃罪被判10年,可见其所犯罪行之重,按常理说,这绝对是个惨痛的教训,可他并未悔改,反而是在出狱3个月后再次实施盗窃,这次被判了8年6个月,处罚金2万元。
第二次出狱后,刘某已经40多岁,他的生活用穷困潦倒来形容再合适不过。实话实说,这样的人也许还有再犯的可能,所以并不适合放出来。可法律就是如此,罪行不够,不能一下子判到“死”。
果不其然,在出狱2个月后,刘某再次因生活拮据选择盗窃。
某年7月21日晚,刘某带着螺丝刀、手套、手电筒等作案工具,骑电动车来到58岁的被害人于某家。他从后门潜入行窃,结果什么都没有。
令人震惊的是,刘某没有离开,反而是就地睡觉。次日清晨,于某进入房间,见到睡睡的刘某后当即大喊,刘某被惊醒,将于某摁倒在地,持螺丝刀威胁她闭嘴。
此时,于某的儿子听到动静,前来制止,刘某用螺丝刀将两人划伤后逃离现场。
7月23日凌晨,刘某来到某村瞎转悠寻找作案目标,当路过一户村民家时,见村民的摩托车停在门口,于是将摩托车偷走。
第二次作案后,刘某听闻公安机关正在调查案件,他便以为是于某报了警,想到自己终究会被抓然后坐牢,于是萌生出杀害于某的念头。
8月7日晚,刘某拿着刀以及用于更换的衣物,骑着偷来的摩托车再次来到于某家中,从后院小门潜入,在于某家小仓库找到一个铁锤,然后躲在厨房等待时机。
次日早晨,于某进入厨房,早已等待多时的刘某突然冲出来,持铁锤朝于某的头部猛砸数下,又持刀捅刺于某的颈部、胸部、腹部数下。
看着于某倒在血泊中,刘某依旧没打算放过这家人,他来到卧室,持铁锤朝正在睡觉的于某丈夫、于某6岁外孙的头部猛击数下。
随后,刘某在于某家翻找起财物,将于某家的几块手表、首饰和现金全都塞进口袋里,临走前,他又把于某家的监控给拆下,并在逃走后将摩托车丢弃。
这次作案,导致于某、于某丈夫死亡,于某外孙重伤。
你以为事情到此结束了吗,并没有。
第三次作案后,刘某逃进了山里。在这期间,他还试图进入村委会,杀害与自己有矛盾的扶贫第一书记。可在蹲守时,第一书记没来,来的是另一个扶贫干部,刘某就将这名扶贫干部杀害。
村委会其他人闻声而来,刘某赶紧逃离现场,逃跑途中,他先后盗窃了电动车和摩托车,直到8月16日,他在冲卡时被值守民警抓获。
本案中,刘某报复性杀人,导致3人死亡、1人重伤的极其严重后果,不仅如此,他还实施抢劫,多次盗窃,犯罪动机卑劣,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惩处。
刘某曾经因为盗窃2次入狱,此次作案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
刘某的罪行,不判死刑天理难容。最终,法院对刘某所犯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在我看来,刘某判死刑,反而是一种解脱,也只有在这个时候,我们才会觉得古代的一些刑罚不该取消,这些酷刑用在刘某身上再合适不过。
荀子提出“人性本恶”,事实也的确是如此,就像刘某一样,如果不能控制自己,那就是妥妥的恶魔。他最后是受到了该有的惩罚,可被他杀害的人却无法看到他被执行死刑的那一幕。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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