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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男子钓鱼时溺水身亡,家属向鱼塘老板索赔70万,法院:老板赔偿3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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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8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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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水库边玩耍时失足落水溺亡、游泳时溺水身亡、钓鱼时溺水身亡......

在这一类溺亡案件中,对于受害者家属索要赔偿往往都有很大争议,一部分人认为明明是自己错,跟别人有什么关系,另一部分则认为水库池塘的管理方有责任,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赔偿。

这次要说的案件,就是这样的一起案件。

【****案件回顾****】
54岁的徐某是辽宁人,和妻子都是普通工人,有一个已经成家立业的女儿。

案发一年前,徐某提前退休,忙碌大半辈子却突然闲下来,他很不适应,于是开始培养自己的爱好。

起初,徐某尝试养鱼,结果没养几天鱼就死了,他只好放弃,之后在多年好友的带领下走进钓鱼的大门,到后来直接到了上瘾的地步,隔个一两天就要钓一次。

妻子看他有的忙,不用整天在家里急的“抓耳挠腮”,也就没说什么,可她怎么也不会料到,徐某竟然会因为钓鱼丧命。

中年男子老刘承包了很大的一片鱼塘,平日里来这里钓鱼的人不少,徐某就是这里的常客,两人也算是混成了熟人。

由于老刘看到过很多钓鱼出事的新闻,所以很重视安全问题,在鱼塘四周立了警示牌,配有救生船、救生衣、救生绳等救援措施,甚至还有安全员。

事发当天,徐某来这里钓鱼,由于没看到老刘,所以就先没付钓费,直接去钓鱼了。

刚开始,一切都很顺利,口也不错,可一个多小时后,徐某也许是因为久坐,在上鱼提竿时腰抻了一下,他想站起来缓缓,结果却是脑袋一晕直接栽进了鱼塘里。

徐某不会游泳,在鱼塘里不断扑通,可却离岸边越来越远,不仅如此,他因为高度紧张连呼救的声音都没有发出来。

等到有人发现徐某时已经为时已晚,他就这样渐渐沉了底,溺水死亡。

事发后,徐某的女儿立即从外地赶回来,母女二人认为鱼塘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于是在处理完后事之后跟老刘谈起了赔偿问题,而老刘明确表示,一分钱都不会赔。

商议不成那就只有一条路可走,徐某的妻女将刘某告上法院,要求他赔偿丧葬费、精神损失费、丧葬赔偿金合计70余万元。

而刘某提出,事发当天鱼塘不开放,自己也没有收取徐某的钓费,徐某是擅自进入鱼塘钓鱼,他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且,鱼塘的工作人员也及时进行施救,故自己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案件判决****】

刘某说得好像很在理,可他自己提供了两段视频,原本是为了摆脱自己的责任,却将自己的谎言戳破。

第一段视频:

徐某进入鱼塘边的小屋寻找刘某,大喊刘某的名字,其中的语音很清楚:我先钓鱼了,一会儿再给你付钱。

第二段视频:

鱼塘有不少人垂钓,而且在徐某落水后的两分多钟里,没有任何人到落水的现场,也没有任何救援救助措施。

两段视频跟刘某的辩解自相矛盾。

法院认为:

老刘经营的鱼塘提供垂钓经营服务,那就应对垂钓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鱼塘方在徐某落水后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方式进行施救,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也应预见在垂钓时可能发生意外,应穿戴安全防护服一类防止溺水的设备,因此其对自身溺水死亡也具有过失。

最终,法院判徐某和鱼塘方各承担50%的责任,老刘赔偿徐某家属70万余元。

这起案件在一审后,老刘也进行过上诉,但都没改变这个结果。

【****写在最后****】

徐某溺亡,给自己的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同样,老刘也为鱼塘施救不及时付出了代价。

我想说的是,命是自己的,钓鱼也好,去别处游玩也罢,都要将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小心小心再小心,不要让类似的悲剧发生在自己身上。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辽民申7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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