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和患者之间的纠纷在当今社会很常见,有的是患者自作聪明,结果导致病情加重,有的则是医院方的过错。
这起案件也是一起医患纠纷,但情况却十分特殊,做过手术的男子是在手术近两年后,才将医院告上法庭。
案件回顾
2019年,男子刘某来到厦门的一家医院做输精管结扎手术,一共花了2000多,术后,他便认为已经做了手术,就可以彻底放心。
然而,在2021年初,刘某的妻子却感到身体不适,她去医院检查结果发现自己怀孕了。
他们已经有了一个孩子,突如而来的怀孕完全打乱了他们对未来的计划。在经过一番深思熟虑后,刘某带着妻子去医院做了流产手术。
流产一定会给妻子造成影响,刘某越想越气,认为医院的手术有问题。当时,医院告诉刘某,手术后的三个月还是要采取避孕措施,三个月后就不需要了,而刘某也是谨遵医嘱,却不想妻子还是怀孕。
最终,刘某将医院告上法院,要求医院进行赔偿。
但对于这件事,医院的说法却跟刘某的说法大相径庭。
医院表示,刘某曾经在2020年5月到医院复查过,当时的结果是还有精液留存,医生也告诉刘某,还需要3-6个月,10次左右才能彻底排干净。另外,刘某采取的结扎手术也不是百分百有效的,手术后还有自然痊愈的可能。
医院认为,院方已经将一切都告知刘某,现在出现的结果与医院无关。
司法解释
这是一起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损,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医疗机构应该将医疗风险告知患者,否则发生意外,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说将一切都告知刘某,尽到告知义务,那医院就有举证责任,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已经告知刘某。可是,医院拿不出相关的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定医院没有尽到告知义务,需要为刘某妻子怀孕、流产承担责任,最终判医院赔偿刘某医疗费等4947.68元、赔偿刘某妻子医疗费、误工费等9718.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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