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分居的日期是从什么时候算起?
        分居是夫妻双方申请离婚的理由之一。在马来西亚,分居两年后单方面可申请离婚。但是,在新加坡,情况则不同,只有在分居三年后,双方同意离婚,才可申请离婚,在这意义上来说,马来西亚的离婚程序,比新加坡的较“先进”。
        现在的问题是  ,分居的日期应从什么时候算起?若双方曾签下分居合同,这份分居合同有什么作用呢?
        新加坡高庭在九四年二月间审理了一起离婚案,其案情对了解这些问题,有一定的帮助。

一、案情:90年赴英国留学,91年签下分居合同
          1986年一对男女,在新加坡婚姻注册局注册为夫妻。男方是工程师,女方是秘书。婚后,在一起生活了几年,但,“膝下犹虚”。
          隔了四年(1980年8月)男方赴英国求深造。在这段时间,他们过着“牛郎织女”的生活;双方没见面,只靠电话互通消息;或用书信来往。1990,1991,1992三年的圣诞节,他们也通过长途电话交谈过。
          好景不常,1993年,双方意见分歧,男方以分居三年为理由,申请离婚,女方也呈上同意离婚文件。双方都在有关文件确认他们由1990年8月22日就开始分居。

二,问题症结,何时开始分居?
        法官关心的问题是:双方是否已正式分居三年?本案所出现的难题是:虽然双方确认,他们在1990年就已分居了,但是,他们1991年曾在英国签下一份分居合同,法官同意,分居了的夫妻双方互相联络,那是正常的事。
       可是,由于男方聘有律师代表,应该知道,分居合同应当呈堂证据,却没把分居合同呈交法庭当证据。一般而言,应当呈堂的证据却不交法庭当证据,法官将认为,这份证据对有关方面(指不把文件呈堂当证据的一方)不利,所以没呈堂。
          因此,在本案中,法官也这么认为,转而怀疑他们双方没在1990年开始分居,而倒认为,当年男方是在女方同意下到英国留学。这不算分居。
      在审批此案的过程中,法官曾要求男方出示来往信件,但男方却说他没带信件来。法官指出,如果分居合同是1991年签署的,那么它至少可证明,从那年起,他们就分居了,虽然它不能证明双方是从更早的1990年8月开始分居。

三,分居判例:申请者要有分居意愿 
           法官引述了几宗关于分居法律的案件,下举两例。
判例一):
           1972年,英国一个判例中,上诉庭法官指出,男女其中一方,可使双方分居而不住在一起。重要的因素是他已决定这么做,或采取某种态度来表示他是分居。他不需要把他单方面的想法或决定告诉对方。这是证据的问题,法庭得决定他是否有分居的想法。
          法官也举个例子说,如果男方长期卧病在床,留住医院,或长期坐牢十五年,法官要如何肯定女方仍然愿意长相厮守呢?(即仍旧愿意把婚姻维系下去)或者如何肯定她已决定结束婚姻,而探访男方只是出于一种责任感?
        在这方面,可以从一些蛛丝马迹发觉出来,如信件,减少探访次数或完全停止探访,或跟另一男性生活在一起。
       假使一路来从女方的态度显示,她仍愿意承认婚姻还存在,那么,万一她一改常态,举止行为和她一路来的举止行为不一致的话,必须要有佐证(Corroborated evidence)证明她确已改变态度,不然,法庭不应随意接受这类没有佐证的变化。

(判例二):
         1977年有另一判例,法官表示,只要配偶双方都实际上承认婚姻仍存在,他们双方的关系就还存在,环境的变迁,并不影响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
       环境变迁指的是,寻求专业知识(求学)或寻求生意发展所造成的分离,追求情趣或健康而分离等,双方有没有房事,是否住在同一屋檐下,社交情况,婚姻关系公开受承认,或私下被承认,分居期间的书信来往等——这些事物几乎可肯定婚姻关系仍然存在或不存在,要看个别情况而定。

四,对方同意离婚,不关紧要:
          法官对整个案情的看法是:假设1991年有分居合同的话,在这之前双方显然把婚姻关系当作还存在,一直到1991年为止。女方曾到英国探访男方。他们宣称当时他们只是”朋友“。
        因为,他们没出示或呈上分居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法庭有权把分居合同的内容,当作对离婚申请不利,也就是这个原因,他们才没把分居合同呈交法庭当证据。
         男方并不能说服法庭接受1990年是他们开始分居的日期。法官认为,分居始自合同签署的日期,即1991年,虽然女方同意离婚,那也无法改变正式分居的日期。分居三年期限未满,所以法官不批准离婚。

五,小结:法官重视分居的意愿是否存在:
          这案件给我们一个启示:如果一对怨偶已分居了一个时期才签署分居合同的话,必须注意两点:(一)在分局合同中,应写明正式分居的日期。这有助于法官判定他们正式分居的日期。(二)分居合同必须呈堂当作证据,不然,法官会考虑到申请离婚者是否真的有分居的意愿。如果,当时没有分居的意愿,即使双方实际上已分开住了,或不住在一起,法官不一定会判定分居已正式开始。法官将考虑其他方面的证据,以确定申请离婚者是否有意愿分居,只有肯定了分居意愿后,法官才会判定夫妻双方分居已正式开始。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审判琐记:如何对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交的判例?
对夫妻忠诚协议有效论的法律分析
如何运用人工智能作法律检索
国际经济法网
【案例速递】新加坡法将合同约定的“中国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解释为约定“贸仲”仲裁——兼论专家证据在英美...
延安一女子酒后与他人发生关系,报警称其被强奸!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