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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法律须知
       「生老病死」,是人生必经的过程。只要在有生之年努力耕耘,每一个人都会留下多少积蓄和资产,这还不包括绝少有的意外之财。钱财乃身外之物,生不带来死不带去;于是人们不时都会提问:当我离开这个世界时,我辛辛苦苦累积下来的产业要如何分配予我的家人,亲戚和朋友,抑或该回社会做慈善公益;我的家属会不会因为争夺遗产而闹得鸡犬不宁,甚至对簿公堂,我应否立下遗嘱,怎样立法才算有效,不立的话又有什么后果,特别是站在丈夫或太太的立场来看待遗产的如何分配,或从单身贵族及单亲家庭的角度来研究如何处理——这一切一切的问题,在这人际关系错综复杂,产权法律繁复交错的现代社会里,不都是大家所需了解及掌握吗?所谓生死有「命」,每个人都可能随时随地蒙主宠召而去,所以对处理遗产这件「终」生大事绝对不可掉以轻心。

何谓遗产?
         何谓「遗产」:一个人去世之后,在他名份下所有的资产和负债都构成他的遗产;所谓「资产」包括汽车,洋房,股票,现金,索偿权,珠宝,保险赔偿等,而「负债」则指债务,欠税,安葬费等。如果死者只是以信托人身份注册为某产业的持有人,那么有关资产将通过其遗产手续的办理,回归于该资产实际的拥有人或新的信托人。
          一个人如在生前已有立下遗嘱,其遗产即由其遗嘱执行人负责分配;反之如死者未立遗嘱,其遗产则交由遗产管理人管理及分配。其实,不论有无立下遗嘱,其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都必须先向高等法庭申请分别为遗嘱检验证或遗产管理状方可执行任务。那立不立遗嘱又有什么不同呢?首先让我们来了解遗嘱的法律效能和立遗嘱时应注意的事项。

何谓遗嘱?
       「遗嘱是立遗嘱人根据本身意愿以书面定下他在身故后对其遗产分配的安排。遗嘱是在立遗嘱人去世时才生效的,所以立遗嘱并不等于马上分配财产,而且可以随时在生前任意多次修改或重立。遗嘱必须以文字书写,立遗嘱者必须在两位见证人在场见证下签署。要注意的是:(一)任何文字的修改,都须有立遗嘱者及见证人签署方为有效。(二)遗嘱内指定的受益人不得作为见证人,否则该受益人不能继承任何利益,唯遗嘱在其他方面仍然有效。(三)谋害立遗嘱人的受益人不得承受死者的任何遗产。(四)立遗嘱人必须是在神智清醒的情况下签署遗嘱方为有效;为了避免争论,立遗嘱人或其家属可延请医生见证并发出证书来佐证。
           立遗嘱时要考虑的事项除了挑选适当的执行人选外,当然最主要的是立遗嘱人的资产要如何妥善的分配于属意的受益人,分配额如何,或个别资产将分配予何人,某项分配应否有附带条件。在注明个别资产如何分配的同时,亦不要忘了指定其他及所谓「剩余」的分配法。
         一个人生前可以再三订立遗嘱,但只有死前最后一份遗嘱才是唯一有效的,即其余的在下一份遗嘱被立定时皆一概自动失效。一份完整的遗嘱必须涵盖立遗嘱人所有的资产,并包括其剩余资产的完整分配,否则遗产到时候只能归遗嘱执行人安排分配指定的部分,其他部分只得以无立遗嘱情况处理。切记一个人在结婚及离婚后其遗嘱将自动失效,因此必须再立遗嘱。

          让我们再回到先前的提问,来比较有无立遗嘱的好坏处。最明显的不同之处,应该是立遗嘱人可以完全凭个人的意愿分配自己的遗产,而无立遗嘱死者的遗产,只得听凭遗产分配法律的指示处理,此其一。如遗产数额超过五万元,那未立遗嘱的情况是必须找到两位担保人以他们的地契或其他实质的产业向法庭提供担保,以保证遗产管理人会妥善管理遗产。并在发生舞弊或滥用职权的情况下向受害的受益人提供赔偿。担保的数额等于遗产的价值。在现今的社会,要安排担保人确非易事,在尝试寻找担保人不果后,遗产管理人可在所以受益人的同意下向法庭申请豁免担保,但申请手续亦须大费周章。反观有立遗嘱情况下遗嘱执行人无须提供担保人,省时省事;其二,在领到遗嘱检验证后,遗嘱执行人即可出售或分配遗产于受益人。而在没有立下遗嘱的情况,遗嘱管理人必须向法庭申请批准售卖或分配有关房地产方可进行,而该申请亦须事前获得所有受益人书面同意;此其三。如果受益人当中有未成年即未满十八岁者,在无立遗嘱情况下,须有两位成人家属或债权人联名申请遗产管理书。而有立遗嘱情况则根据遗嘱所指定之执行人去申请,而人选是由立遗嘱人所指定的,故无争论性;此其四。立遗嘱人可以凭自己的眼光去决定其遗嘱执行人是谁,或事先决定如该人选先立遗嘱人去世或不能或不愿执行任务的情况下,前者的代替人选。反之,无立遗嘱情况在一开始办理遗产手续时就可能出现遗产管理人人选的争执。又即使顺利产生众人认同的人选,所以的受益人都必须到宣誓官面前宣誓放弃遗产的管理权;此其五。诸多麻烦,还不如花点心思立个遗嘱为上上之策。

未立遗嘱情况:
       现在让我们看看在未立遗嘱的情况下通过1958年遗产分配法令第六条遗产将如何分配。有关的条文相当复杂,大致上可以三个角度作为探讨,即(一)未婚男女,(二)已婚妇女,(三)已婚男士。
       
        遗产分配法律并无区分未婚死者之性别或年龄,对抱独身主义者及单身贵族而言这部分法律是与他们息息相关的。未婚男女身故后,其遗产将全部归属其父母平方,如父母皆不在世,就由其兄弟姐妹来继承。万一这些人都不在,其祖父母可承受其遗产。假使祖父母都不在人间,那么就由其父,母亲的兄弟姐妹即叔,伯,舅,姨,姑来继承。再不然,将归死者的曾祖父母的兄弟姐妹即叔公,伯公,舅公,姑婆,姨婆。但是如果死者没有任何上述亲戚可继承其遗产,那么其所有遗产将归政府。要说明的是法律并无区分父亲方面的血缘亲属或母亲方面的,所以两方的血缘亲属皆有权承受。再者若有超过一人在同一组别拥有继承权,那遗产就由这些人平均分配。

        从第二个角度来探讨,已婚妇女去世后其遗产将全部归其夫所拥有。如果她丈夫已不在人世,其遗产儿女继承,再不然才轮到其他的法定继承人按照上述秩序承受遗产。

      已婚男性的情况比较复杂:先谈较简单的情况即该死者没有留下太太及儿女的情况,其遗产将由他的父母亲优先领取,再不然才轮到其他法定继承人按秩序承受。如果已婚男性有遗下太太和子女,其太太将拥有其遗产的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归子女平分。如果只留下太太而没有子女,太太将获得二分之一,另一半优先由丈夫的父母承受,再不然归他的兄弟姐妹,其后由其祖父母领取。如果这些人都不在,则这一半也归太太拥有。

          要交代的一点是前面所提及的“儿女”,其定义包含遗腹子即在丈夫去世后才出世的孩子,也包含通过正常合法的领养手续领养的孩子,但不包括私生子和在不合法婚姻下出生的孩子,这是单亲家庭所要注意的,因为法律只允许单亲家庭里的母亲及儿女拥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力,但这里面也涉及相当多的附带条件。
         另外一点要说明的是儿女的继承权要到它们达到法定年龄即十八岁才算真正有效。假如它们在法定年龄以下去世,那么它们将不得领取其父母亲的遗产,除非他们已在之前结了婚。不然有关遗产分配将按照前面说的方式重新调整。
       还有一点要补充的是如其中一名已在先其父或母去世,但他还遗下孩子,那么这名孙子对其祖父母的遗产将有继承权,条件是他必须达到法定年龄或之前结婚才能领该遗产。

立遗嘱好处多:
         最后要说明的一点是与办理遗产手续相关的遗产税问题,随着1991年财政法令的颁布,以1991年11月1日开始,遗产税已被废除,这对全国人民来说是个天大的好消息,特别是对那些富有不能决定应否生前分配产业抑或要立遗嘱或通过遗产分配法令来处理其财产的人。
       总而言之,能在生前立定遗嘱做好善后准备是百利而无一害的,即可凭个人意愿处理财产,又可使到遗产办理的手续简单顺畅,再加上遗嘱的内容是保密的,亦可随意修改重立,好处多多,何乐而不为呢?反观通过遗产分配法律的安排下,手续固然不简单,法令下所作的分配方式本身就非常有争论性,如妻子去世后一切遗产归丈夫拥有,又如只有丈夫或妻子本身的亲属才有继承权,再加分配的比例等,随着社会的进步演变,有些条文已属过时,而且会产生不公平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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