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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及铜合金废料(最新)

铜及铜合金废料(最新)

时间:2006-11-20 11:54
 
前 言 本标准代替 GB/T 13587 — 1992 《铜及铜合金废料、废件分类和技术条件 》 。 本标准与 GB/T 13587 — 1992 相比,主要有如下变动: ——适用范围修订为“适用于废铜的国内外贸易及再生有色金属熔炼企业、加工制造企业废铜的回收”; ——部分采用 美
  

本标准代替GB/T 135871992《铜及铜合金废料、废件分类和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GB/T 135871992相比,主要有如下变动:

——适用范围修订为“适用于废铜的国内外贸易及再生有色金属熔炼企业、加工制造企业废铜的回收”;

——部分采用美国废料再生工业协会(ISRI)废料规格手册(2004年版,重新规定废铜的分类与要求;

——修订了废铜的分类方式:原标准按照废铜的物理形态分类,本次修订按照废铜的物理形态以及废铜的存在方式将废铜分为八类:纯铜废料、铜合金废料、废水箱、铜及其合金新废料、屑末、切片、带皮的电线电缆和含铜灰渣;

——修订了废铜的分组方式:原标准按照化学成分分组,本次修订按照每类废铜中产品类型的不同分组;

——修订了废铜的分级方式:原标准按照质量分级。本次修订后,各组废铜主要以名称来区分不同级别;

——对废铜的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标志、运输及贮存等均作了适当的修改。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再生资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新格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恒鑫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升有色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张希忠、姜松、黄耀滨、杨丽娟、楼君、林家平、王景连、尤海崇、 李夏蓉、吴昌业、刘柏林。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版本的历次发布情况为:

——GB/T 135871992

铜及铜合金废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铜及铜合金废料(以下简称废铜)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标志、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废铜的国内外贸易及有色金属熔炼企业、加工制造企业废铜的再生回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884.1 铜精矿化学分析方法 铜量的测定

GB/T 5121(所有部分) 铜及铜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 16487.2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

GB 16487.7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有色金属

GB 16487.9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线电缆

3  分类

废铜按照物理形态及存在方式分为八类,即Ⅰ类:纯铜废料,Ⅱ类:铜合金废料,Ⅲ类:废水箱,Ⅳ类:铜及其合金新废料,Ⅴ类:屑末,Ⅵ类:切片,Ⅶ类:带皮的电线电缆,Ⅷ类:含铜灰渣。按照每类废铜中的产品类型分成不同组别,每组按照废铜的名称来区分不同级别,具体见表1所示。

1 铜及铜合金废料的分类

4   要求

4.1 本标准对铜及铜合金的牌号一般不作规定,供需双方对牌号有要求时,可以在合同中注明。供需双方对牌号有异议时,可以协商解决。

4.2 废铜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的类别、组别和名称(级别)进行回收和贸易,不同的类别、组别和名称(级

别)不应相互混合。本规定未列入的其他废铜归入相近的类别中。

4.3 废铜中不允许混有密封容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腐蚀性、医疗废物和带有放射性的物品。废铜中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夹杂物和放射性污染的控制按照GB16487.2GB16487.7GB16487.9进行。

4.4 废旧武器零部件应由供方做安全检查处理后方可供货。

4.5 废铜表面的杂物应予以清除。

4.6 块状废铜单件的最大外形尺寸,本标准不作具体规定,但应在可运输的情况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4.7 混入废铜中的文物,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8 废铜中的铜含量指以金属状态存在的铜,不含铜的化合物(铜灰渣、泥除外)。

  

4.9 需方有其他特殊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5 试验方法

5.1铜及铜合金废料可采用感官确定类别、组别和名称(级别)。

5.2废铜的化学成分分析按照GB/T 5121规定的方法进行,供需双方有异议时,可以协商确定分析方法。但仲裁分析应按照GB/T 5121规定的方法进行,含铜灰渣、泥的分析可参照GB/T 3884.1的方法进行。

5.3 废铜的洁净程度用目视检验。

5.4 扣除杂质的方法、外形尺寸及单块重量的测量方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6 检验规则

6.1 检查和验收

6.1.1 废铜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也可委托其他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其质量符合本标准及合同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6.1.2 需方应对收到的废铜按照本标准以及合同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或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应单独封存,并在收到之日起15天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6.2组批

废铜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类别、同一组别和同一级别组成。

6.3 取样

铜及铜合金废料、废件的取样方法以及其它有关事宜由供需双方协商。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每批废铜均要附有标签,其上注明:

a. 供方名称;

b. 废铜名称;

c. 废铜类别、组别、级别

d. 批号;

e. 批重;

f. 本标准编号;

g. 其他。

7.2 包装

7.2.1 经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废铜可以打包或压块方式供货。

7.2.2 碎料和铜灰渣应有包装,包装方式、尺寸和重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7.3 运输和贮存

7.3.1 散装的不同类别的废铜在运输过程中不应混装。

7.3.2 废铜在运输、装卸、堆放过程中,严禁混入爆炸物、易燃物、垃圾、腐蚀物和有毒、放射性物品,也不得用被以上物品污染的装卸工具装运,有特殊要求时,应有防雨、防雪、防火设施。

7.4 质量证明书

每批废铜交货时,必须附有质量证明书,写明:

a.名称;

b.废铜名称;

c.废铜类别、组别、级别

d.批号及批重;

e.出厂日期;

f.检验结果;

g.技术监督部门的印记;

h.本标准编号;

i.其他。

参考文献

1美国废料再生工业协会《废料规格手册(20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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