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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钢贸行业增值税税收问题及管控对策

钢贸行业增值税税收问题及管控对策

          作者:百丞税务秘书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071f9f0100vpoo.html

今年以来,我局根椐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有关要求,选定钢贸行业为2011年度税收专项检查的行业专项整治对象,从目前检查的情况来看,钢贸行业在依法纳税、准确申报、开具与取得发票等方面还存在比较严重的税收违法问题,且具有普遍性和相似性,有泛滥的趋势。
       一、钢贸行业增值税税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负偏低,帐外经营,不计或少计收入逃税严重
       主要表现在:一是利用销售给小规模企业、建筑企业、个人等购货方不索要发票的实际情况,在账簿上不计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二是不按法定的纳税时限申报纳税,而以购货方未结清货款或者赊欠货款为由,迟计、不计收入。三是销售货物大量采用现金结算,资金体外循环,将销售货物不开发票的货款在回款时存入以个人名义开具的存折和银行卡,隐匿现金收入达到偷税目的。四是板材销售企业将加工开平后的板头、板尾、非规格板材等边角余料不入帐,不申报收入。
如某创业工贸有限公司将建筑用钢材销售给某水泥厂建造承包商,少计收入近700万元,偷逃税款109.28万元;湖南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加工板材的边角余料收入不申报,偷逃税款14.9万元。
        (二)虚开发票、代开发票、为他人提供发票方便等税收违法行为泛滥
       一是存在迟开发票的现象。钢贸企业发出货物后应对方要求不及时开具发票,甚至存在半年后开具发票的现象。而当对方要求开具发票时,抬头也通常换成了与交易无关的“第三方”。迟开发票的现象客观上为“中间人”或个别不法经销商提供了充足的“兜售发票”的空间和时间。
       如: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2009年度应开发票金额343.38万元,延迟到到2010年度开具;2010年度应开发票金额139.05万元,延迟到2011年度开具。
       二是不如实开具发票。钢材经销企业不按实际销售的钢材品名、型号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人为将发票上开具的货物名称大类化,如直接开具“钢材”。加大了税务机关比对“货物流”与“发票流”的难度,助长了“吃空额”行为,同时也“掩护”了虚进发票抵扣税金企业的行为。
       如我市铸钢行业在生产过程中根本不需要螺纹钢、线材、碳园等材料,该行业7户企业非法从12户钢材经销企业取得货物名称为“钢材”的专用发票,抵扣税款174.17万元。
       三是同一提货人多次代表多家企业提货,提货人通常就是“中间人”,此时提货单记载的提货单位(即钢材的实际购买方)往往与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购货单位不符(虚进发票的“第三方”)。
       如: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从2008年至2010年共开具受票单位与结算单位或付款单位不一致发票5318万元,违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应按真实购销业务开具发票的要求,涉及税额773万元。
       四是成立专门的开票公司,以支付手续费的形式买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以收取手续费的形式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某贸易有限公司从2009年5月成立至2011年3月,按票面金额的1-2%支付开票费,从21户企业取得进项发票439份,涉及金额4806万元,申报抵扣税款817万元,然后按票面金额2-4%取得开票费,对62户企业虚开专用发票536份,涉及金额4871万元,涉及税额828万元。
       (三)中间人倒票、卖票、偷逃税现象严重
       一些中间商发挥其经营灵活性的优势,赚取中间差价或销售回扣,但从不主动申报纳税。一是一些中间个人将购进钢材销给甲单位,但要求钢贸企业将发票开具给乙单位,并向受票方收取7-8%的手续费。二是一些中间个人由于其所经营的项目的多样性,将甲单位物资销到乙单位,再从丙单位开具发票给乙单位;三是一些中间个人购进货物自己加工后再卖给受货单位,但将发票直接由购货方开具给受货方,中间差价用运输发票或白条领取。
       如我们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一些煤矿和水泥厂将厂棚、矿车、水泥槽罐等承包给一些个体户经营,但从钢贸企业取得货物名称为普板或线材的专用发票入账。再如涟源某公司通过单位或法人代表帐户付给某钢贸公司金额1240余万元,但实际自身受票仅为550万元,还有690余万元开给民爆公司、煤矿、铸件厂、煤矿机械制造厂等下游买家,涉及税款近100万元。这种现象在一些中游钢贸企业比较普遍。
       二、钢贸行业增值税管理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钢贸行业的经营模式使得虚开发票有可乘之机
       钢材经销企业,除极少数公司为大型钢厂的一级经销商,其他大都是二级经销商及分销商、零售商,进货渠道都是由一级经销商批发再进行批发和零售,其行业盈利的基本模式为:大型批发企业利润率较低但通过大量的批发形成利润,并从钢厂取得保量优惠,为保量,对一些中间客户的不合规、不合法的开票要求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客观上为中间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了便利条件;中小企业通过固定的销售渠道、销售给个体户或个人不记账不开票偷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个体工商户定税较低,购进不取得发票、零售不开票或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等形式偷逃增值税。
       (二)税制设计上,增值税链条的“断裂”,为虚开增值税发票开了方便之门
由于钢材特别是民用钢材最终消费对象一般是增值税非应税对象,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加之建筑业、房地产业与钢材销售企业多分属地税、国税分别管理,给发票的管理与协查带来不便,问题发票得不到及时的查证与处理,打击不力又有利可图,致使钢贸行业企业虚开、不开发票,隐匿收入,偷逃税款越来越严重。
       (三)现金结算方式的泛滥,使得税务机关无法通过资金结算实现有效监管
钢材交易通常金额较大,存在一定的收款周期,一般情况下应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收付货款,但目前的钢贸企业大多以现金(或个人银行卡)方式结算。钢贸企业在规避了收款风险的同时也常常被“中间人”所利用,将发票开给了“第三方”。另外,由于是现金交易,隐蔽性较强,在案发后,加大了税务机关比对“发票流”与“资金流”的难度。
       三、钢贸行业增值税税收管控对策
       (一)制订钢贸行业税收管理办法,并加大对钢贸行业的税收辅导力度,钢贸行业税收管理办法应明确以下几个方面:
       1、严格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开票时限的规定
       钢贸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发票。通过强化发票开具的时限性,解决企业延迟开票问题,尽可能减少部分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买家或“中间人”兜售发票的机会。
       2、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以提货单作为开票依据。提货单必须与发票记账联一并装订作为原始凭证入账。提货单应具备以下要素:编号、填制日期、购货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开单数、实提数、金额、收款方式和提货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购物单位名称,货物品名、型号、数量都应与提货单一致;对以个人名义开具提货单的购货单位(含企业和个人),一律不得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对提货环节的规范以及明确提货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配比关系,解决提货单与发票内容不一致以及商品名称大类化等问题,从源头上压缩了“吃空额”的空间。
       3、钢贸企业须填写《购货单位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登记表》。销货企业开具发票后应逐笔登记《购货单位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登记表》,解决发票流向不明的问题,使发票流与货物流配比情况更加易于掌握。在日常巡查中,如果发现同一自然人经常代表多家企业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作为疑点,在必要时要及时开展调查。
       4、强化资金结算管理
       一是开展联合监督检查。税务部门主动联合企业开户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对企业现金收付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于违反现金收付管理规定的企业责令其予以改正。同时针对钢材企业多头开户、跨地区开户,造成难以有效控管的情况,严格企业所有账户备案制度,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的联系,查清企业的所有开户银行及其账号,全面掌握其资金往来。二是督促企业设置银行承兑汇票备查登记簿。登记簿要详细记录每一笔银行承兑汇票的种类、票号、签发人、到期日、上手、下手、贴现等情况,并将该笔银行承兑汇票及其背书明细完整复印,便于税务部门检查。
可以借助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和废旧物资管理经验,钢贸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受票企业除须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银行账号证明等资料外,货款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收、付款必须通过其银行基本帐户,否则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企业也不得抵扣进项税。
       5、强化企业物流动态管理
       货物已发出但未按规定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纳税是产生增值税专用发票“吃空额”现象的重要原因。因此,强化对企业物流动态的监控是防范钢贸行业税收风险的有效途径。正常情况下,企业账面库存余额应等于实际库存余额。即“账面库存余额”+“货物已入库但未入账”(含发票已收到、发票未收到两种情况)+“货物未发出但已做销售处理”—“货物已发出但未作销售处理”—“发票已入账但货物未入库”=“实际库存余额”。每一年度,钢贸企业应当进行实物盘点,并提请税源管理部门监盘。
       (二)严格账簿凭证管理
       一是建立存货地、保管人员备案制度。责令企业将货物存放地(仓库)的有关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督促企业明确保管人员及其职责,并将其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报税务机关备案。二是严格出入库管理。对企业购进货物入库、出库,企业保管人员要如实填制,切实做到有购必入、有销必出,尤其是对货到票未到的情形也要暂估入库,保证入库单实相符。三是设置库存商品保管明细账。做到品种、型号、单位、数量、金额等项目齐全,分品种、分型号登记及时,切实做到账实相符。
       (三)强化税源监控管理。
       一是强化日常巡查。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大对钢材企业的日常巡查力度,及时了解企业货物的购进、销售情况、发票用量及具体开具情况,参考企业历史数据和行业同期平均数据,对数据波动明显异常的企业应重点分析,根据风险程度提出纳税辅导、跟踪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风险应对手段建议,从而及时发现并解决有关疑点问题。
二是强化纳税评估。把钢材流通企业作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加大税负率的监控力度,对行业税负率、利润率进行全面测算,制定参考性行业利润率和最低税负率,作为纳税评估的关键指标,对偏离指标的纳税人进行重点监管,提高钢材企业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四)加大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市场”的打击力度
       对于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除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外,根据征管法的规定按偷税予以处罚,对于完全没有货物购进以支付开票费方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让买卖增值税发票没有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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