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税务稽查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各级税务稽查机构合并统一,设立一个稽查局,集中稽查执法权的一种稽查运行模式。2009年5月武汉市国税系统顺应经济发展、税制改革的潮流, 撤销了所有行政区、经济开发区区属稽查局,进行了以推行跨区一级稽查管理的机构改革。根据武汉市地域广、企业多的特点,在市局设立了五个跨区市局直属稽查局,分片负责稽查业务管理、查处大案要案重点税源户,构建了跨区一级稽查体制,成为提高税源管理质量的又一重大突破。为整合并有效利用税收征管资源,实现征管与稽查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现就征收、管理、稽查工作的有效衔接和互动问题作如下探讨。 一、当前征、管、查互动机制运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对建立在跨区一级税务稽查模式下的征、管、查互动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到位 突出表现在管查互动的起始和反馈两个环节,对信息核实、传递、成果运用等重视不够,影响了征、管、查互动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一是部门间的信息传递重视不够,协作运转效率不高。由于存在着认识上和配合上的问题,职责不清晰,任务不明确,“谁来传、谁来接、谁来负责”还需要进一步界定;部门间的横向、系统间的纵向配合渠道不通畅,传递手续不齐全,相互之间的约束力不够,协作力度不强,互动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如征管局仅重视本部门对信息的掌握情况,没有及时更新并确保录入CTAIS系统的税务登记基础信息、户管总量变动信息及其他信息资料等信息数据完整、准确、可靠,从而影响稽查案源部门查询、使用。稽查局在实施稽查过程中发现的纳税人各类信息有误、或纳税人实际情况已经变化等情形,未及时向征管局反馈。二是对另一方工作成果的运用重视不够,管查信息的增值利用水平较低。稽查局在进行选案时,全部采取人工选案,没有充分运用管理部门的税收管理成果,如分析征管档案资料、在征管信息系统中进行同行业数据比对分析、利用税负预警机制等。管理部门不重视稽查局的稽查成果,如无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接收、统计《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稽查建议书》等,对《稽查建议书》的有关建议、措施落实也不够到位。 (二)实施征、管、查互动工作的整体联动性不够强,职责不明确,机制不健全,影响了征、管、查互动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是征管局、稽查局没有建立起协调高效的沟通交流工作机制,缺少规范、有效的操作规程来保证两个部门间沟通衔接。沟通的层次不够深,工作交流仅限于表面,能促进工作的深层次交流很少。二是征管局、稽查局互动过程中缺乏职责性的链条式互动,没有建立监督约束机制。
(三)优化互动工作流程,提升互动平台功能 互动机制的基本流程是:1.有关职能部门定期进行税收分析,适时发布税收分析预警报告;2.针对税收分析预警发现的问题疑点,开展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3.根据纳税评估发现的问题,实施税务稽查,强化税源监控;4.通过稽查案例的深入剖析,查找税源管理上的漏洞,提出加强征管的意见和建议;5.通过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进一步研究税收政策,改进分析、评估指标和税源管理措施,强化税源监控;6.通过强化管理不断提升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水平。针对互动机制的基本流程,以原有的互动平台为依托,制定并细化相应的工作程序,确定环节,明确工作任务,提出质量、时限要求,形成完整的互动运行机制。 (四)以信息采集、分析、运用为主线,完善信息管税 按照准确、清晰、齐全、及时原则,充分依托征管信息系统和现有数据库,对信息采集、筛选、分析、审核、分发,以及信息反馈的每一个环节都做出具体要求,进行深度数据挖掘,对现有数据资源进行有效整合,最大程度实现稽查、征管信息的高度共享。要实践信息综合运用,必须以数据流为导向,以保证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为其重要实施手段。 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虽然同为对企业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检查,但仍有很大区别。纳税评估是定位在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四位一体”的税源管理机制下,纳税评估工作有着承前启后的作用,一方面在采集、筛选、分析征管信息的基础上为税源管理“把脉”,查摆问题,针对征管薄弱环节追踪问效,规范行业管理;另一方面合理测算经济指标,查找和分析纳税人由于自身经营管理产生的税收风险,达到为税务稽查“导航”的目的。例如利用来源于其他行政管理机构、银行或行业管理部门提供的综合治税信息,以及来源于媒体、互联网等信息载体的有关资料,通过评估分析找出明确的评估疑点,对核实认定达移送稽查立案查处的及时将所有资料信息转交稽查局,这就为实施稽查提供了大量的有效数据和证据。因此,从税务机关内部和外部实行多途径、多方式的涉税信息采集、利用,是有效进行纳税评估的关键,有效纳税评估是搭建税务稽查信息平台的重要途径。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税务稽查是对纳税对象的一种事后的、刚性的监督手段,稽查可以弥补纳税评估环节的不足。目前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评估时,获得稽核资料的主要来源是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多为静态数据,不适应动态分析的需要。同时,资料多为纳税人主动提供的,鉴于纳税人会计核算水平的差异和某些主观故意,失真和虚假的财务信息难免存在,难以体现其真实核算情况。为确保评估工作的质量,应与税务稽查相配合,验证纳税资料的准确性及真实性,掌握企业的动态信息,以税务稽查促进纳税评估质量的不断提高。 (五)建立健全监督制约制度和管查互动工作考评制度 一是内、外监督相结合,确保监督制约正常运行。稽查局通过税收案件的检查,发现税收征管中存在问题以稽查建议书主送给征管局,征管局分送征管、法规等职能部门。为了让稽查建议成为强化税源管理的“助推器”,法规、征管、监察部门要负责抓好《稽查建议书》建议内容的监督落实。征管部门负责抓好税源管理部门带普遍性问题的调查整改,并制定完善加强税收管理和税源监控的相关措施和工作制度。法规部门对稽查查处的案件要进行执法督查,深入开展过错问责相关工作,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同时,监察部门做好两权执法和党风廉政建设风险点的查找和内控机制的构建。积极发挥外部监督的重要作用,在执法公开化的基础上,组织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外部评议,完善税收执法、纳税服务以及内部控制系统的运作,促进管查双方工作有效衔接。二是建立一套科学互动工作考评制度。一方面,结合目标管理、公务员管理,建立互动工作情况分析评价体系,定期对征管局和稽查局工作质效进行分析点评,对提供信息资料不及时和不准确的现象进行通报。另一方面,制定相应的互动工作考核办法,采取日常考核为主、集中考核为辅的方法进行定期考评。 (六)建立管查人员定期交流制度,加强税收政策交流 加强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之间的联系,核心关键在于“人”。因此,必须提高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教育干部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做到团结协作,相互支持,形成合力。一是征管局和稽查局在执法中加强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在交流中互相学习、互相借鉴,取长补短。二是要定期实行轮岗交流。为充分发挥管查双方人员的主观能动性,适应不同岗位要求,避免陷入人情网,必须定期实行管查人员交流,完善人员交流管理体制,促进税收征管与税务稽查整体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综上所述,税收征管与稽查良性互动是不断提高税收工作质量的切入点,税务机关要从内部管理入手,提高对加强税收征管与税务稽查之间联系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探索创新有效衔接的方式和手段,构建起以信息化为依托的既有分工,又有结合,职责明确,准确定位,监控有力,廉洁高效的互动工作机制。 |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