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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家超市的偷税看税收征管中的漏洞

从一家超市的偷税看税收征管中的漏洞

2006年,本人受托对某市一家规模较大的超市的税收情况进行了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企业偷税的方式并不高明,反而是税收征管中的漏洞比较大。就在那次审计结束不久,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就曝光了一起十分类似的偷税事件。出于对国家税款流失的不忍、出于一个臣民的良知,现将那次审计的有关情况简介如下。
          一,事件的起因
     被审计单位是2004年由两个浙江人共同出资50万元人民币组建的有限公司,经营方式商品超市零售。超市开业不久,就迅速红火起来,可以说是家喻户晓。但内部矛盾也随之产生、扩大并迅速激化。于是,其中的一个股东将另一个股东举报到了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举报其偷税,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另外是费用中有很多和公司的业务没有关系,公司的利润不实。这是一件专业性较强的工作,于是公安局经侦支队委托我们单位对超市的财务进行审计,我和另外一位同事承接了这项工作。
          二,审计重点的确定
     在办妥了所有相关手续后,我们开展了实质性的审计工作。我们在看会计报表时候就隐约感到,虽然举报人举报的可能是真实的,但并非是该超市的主要违法事实。因为股东没有分红、没有领工资,所以谈不上股东个人所得税问题,股东在公司列支的费用,哪些和公司的业务没有关系也很难界定。倒是公司的缴税情况引起了我们的注意和怀疑。因为公司报表所列收入、增值税的缴纳数额和超市的规模不对称,同时超市还有“店中店”。多年的审计经验告诉我们,“这个超市不寻常”。于是,在征得经侦支队的同意后,我们将审计的重点转移到了对该超市增值税的审计上。
          三,审计过程及结果
     我们首先要确认主营业务收入。该超市2004年组建的时候,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定额税,由于收入达到了一定的规模,在2005年3月核准为一般纳税人,所以,我们选择审计的期间为2005年3月到审计日的上月。为了弄清准确的主营业务收入,我们在查阅会计资料的同时,主要从以下二个方面入手。(一),调阅该超市的现金收入日报表。为了内部管理的需要,该超市每天的现金收入都有日报表,收款员等经手人要签字,然后报送老板,这有一定的可信性,可以从一个角度反映收入的多少,尽管不会是全部的收入。经审计,在我们取得的同期十个月的现金日报表中,现金收入累计6000万元。这些全是柜台的收入,也包括售卡收入,所以,这些肯定是收入的一部分,至于是否是全部收入,还要其他的资料再确认。(二),调阅收款机原始资料。超市每天所销售的商品在收款机上都有记录,汇总后就基本可以确认是主营业务收入了(当然是接近而不是全部)。遗憾的是我们没有能够取得所需资料!这不是审计人员所能做到的事情!!无奈,我们只好初步确认十个月超市的收入是6000万元。另外该超市还开了一家“店中店”,会计资料显示,同期“店中店”的收入是1600万元,就是说另外的4400万元就应该是超市的收入,但同期超市的报表显示收入也是1600万元,另外的2800万元哪里去了?这无疑就是瞒报了。在没有其他资料的情况下,我们初步确定,十个月该超市就隐瞒了2800万元的收入。
     其次计算应缴的增值税。根据上述匡算的主营业务收入计算,同期销项税是748万元(4400万元的收入、17%的销项税率),会计资料显示,同期的进项税和销项税基本相当,因为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时间的原因,同期缴纳增值税不足30万元,但报表上的应缴税金也是负数20余万元,就是说同期的应缴税金2万余元。试想,一个十个月收入6000万元的超市,其增值额能是不到12万元吗(2万元的应缴税金大约折合12万元的增值额)?我们怀疑该超市的销项税和进项税都不准,入账多少进项税,是根据略少于同期入账的销项税来确定的。于是我们采取了抽查单件商品的毛利率来匡算增值额,进而匡算应缴增值税的方法,随机抽查了20余种不同用途、不同价位的商品,平均毛利率在20%左右,由此我们匡算出瞒报的2800万元的增值额大约是560万元左右,由此匡算出偷税95万元。按加权平均计算,一年偷税114万元(还有一种确定偷税的方法,就是既然超市提供了进项税发票,就假设进项税是准的,那么瞒报的2800万元就没有可以抵顶的进项税,用2800万元乘以17%的增值税销项税率,即476万元全是所偷的增值税。尽管实际检查中有这么确定偷税金额的,但要区分具体情况,本次审计我们不能这样确定偷税数额)。
           四,事件的处理
     上述偷税金额是我们根据现金收入日报表匡算的,和实际肯定有一定的出入。事实上,根据我们多年的审计经验,该超市每年的偷税金额至少在200万元以上。鉴于我们不能取得审计所需的关键资料---收款机上的数据,我们将初步的审计结果以书面的形式上报给经侦支队,建议延伸审计,采取相应的措施,取得收款机的数据,并以口头的形式表答了我们的怀疑和取得收款机数据之外的建议,这些建议可能会需要税务、工商等部门的配合。
     但是,时间过去将近一年了,没有任何音信,倒是超市更红火了,又开了一个很大的分店。
           五,事件的反思
     该超市偷税的方式有两个,一个是隐瞒收入,一个是开“店中店”。隐瞒收入,前已论述,关于“店中店”在此稍作说明。该超市原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定额税,后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在改为一般纳税人的同时,老板以亲戚的名义,又注册了一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体工商户执照,营业地址就在超市内,名义上就几节柜台,实际上也在一起共同经营,就连收款也都是在一个收款机上完成,如何划分二者的收入,完全是人为的了。其实很明显,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往缴定额税的“店中店”转移一般纳税人的收入,因为“店中店”每月的定额税是1000元,和销售收入的多少无关,超市转移来的收入越多,超市偷税的金额就越大。可以说该超市偷税的方法并不高明,相关部门检查起来也不难,但两个经营者偷税却如此如鱼得水,这不能不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反思。
     反思一,税务稽查部门的工作不到位。法院审案子对犯罪嫌疑人以“疑罪从无”为原则,但审计不能这样,要拿怀疑的眼光去审计,最后通过审计证据,证明审计结论。另外,审计就帐论帐,基本发现不了问题,倒是账本之外的事情可以提供审计思路。就常规审计而言,税务稽查多数是翻翻单位的账本子,粗略的计算应缴税金,再检查增值税发票等。很少会去查阅现金收入日报表,更不会去调阅收款机资料来确认收入。但稽查的人应该凭常识发现或怀疑到,数千万的销售额,其毛利能是十余万元吗?应缴税金能是几万元吗?这说明我们的税务稽查工作还有待于加强,稽查的方法和思路还有待于更新和扩展。
     反思二,允许开“店中店”是错误,违背政策。该超市在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同时,就申请注册了一家个体营业执照的商店,营业地址就在该超市内,即前述所谓的“店中店”。税务部门给核定了每月缴纳定额增值税1000元。这里有如下的问题:问题一,按规定工商部门在核准执照的时候应该亲自查看经营地址的,这样两个经营场所、办公地址、经营方式、经营人员等等完全在一起的商店,能允许注册吗?即使说注册时候工商人员还没有发现这些,但事后的检查就没有注意到吗?问题二,税务部门当初核定定额税的时候可能不清楚“店中店”的营业额,那么事后稽查的时候是否发现了当初核定的定额税太低进而应该调高定额了?是否怀疑过这种收入与规模极端不符背后的真实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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