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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管理中存在的问
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管理中存在的问 阅读1639次 来源:税务研究 作者: 日期:2006-7-6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制度的建立,把税务机关法律监督与公民的民主监督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从而既为公民对税务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权提供了法律保障,又为司法机关惩治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了线索,成为我国公民同职务犯罪作斗争的有力武器和重要手段,也成为税务机关发现和掌握涉税犯罪活动的主要来源。税务机关应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理解信访举报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一、税务举报案件管理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一)举报管理体制呈倒金字塔,基层管理力量薄弱
   
    从全国而言,只有国家税务总局的举报中心有正式编制,省以下税务机关举报中心则是一个有职责,无编制、无职数,仅挂“国家税务局涉税违法检举中心”牌子的机构;在人员配备上也是越往基层越薄弱,如国家税务总局现在配备5名专职工作人员,省市一级一般只配一二名专职人员,县区一级基本上只设1名兼职人员,这种组织架构导致基层举报管理力量过于薄弱,人力资源配置与举报案件属地管理的工作要求不相匹配。

    (二)受案范围不明确,梳理线索无据可依

    在日常实践中,凡涉及税收问题的举报,原则上都要受理。由于举报人有着不同的目的,以致举报数量巨大,信息混杂,而现在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和政策依据.一些“垃圾举报”受理浪费有限稽查资源,不受理遭遇“不作为”的投诉,使举报中心不仅处于两难境地,还极大地影响了稽查查处效率。

    (三)举报奖金兑现难、支付率低,易发生纠纷

    2004年,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支付举报奖金17.47万元,与举报案件查补税款8 436.41万元明显不匹配,年终结存举报奖励基金717.16万元,较2003年结存的625.12万元不减反而增长14.7%。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主要是实名举报率低,匿名举报无法兑现;另外,举报奖励制度难以操作,国家税务总局《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奖励标准是根据举报人贡献大小和查补税款入库情况确定。据此,基层税务机关一般是根据举报人所占用时间、与税务机关配合程度、举报线索准确程度,以及补税、罚款入库额度来兑现举报人的奖金,一旦被举报企业查结后出逃或税款入不了库,奖金也就成了“空头支票”,使索取奖金的举报人非常不理解,甚至还会引起举报人投诉或行政诉讼。2005年发生2起举报人因举报奖金问题起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缺乏约束性规定,对“缠诉”束手无策

    现行的举报案件管理办法没有禁止性规定或追究举报人夸大事实甚至诬告的法律责任,对极少数达不到个人预期目的而纠缠不休的重复举报、越级举报等非理性举报,甚至“缠诉”的举报人,说服教育、疏导工作显得苍白无力。如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发生过某人举报深圳某公司每年偷税1亿元,累计已偷税1 0亿元,但经该局税务稽查发现被举报公司10年加起来销售额也没有1亿元,举报人仍然多次对稽查结果提出异议。税务部门没有满足他们的无理要求,他们还到处投诉,导致重复、越级举报。

    (五)举报管理制度缺位,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现行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和《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是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颁布实施的,据今已有8年之久,期间其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已分别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于2001年5月1日生效实施,《国务院信访条例》、《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于2005年5月1日生效实施,可见现行的举报管理制度已经明显滞后于上位法的发展,给基层举报管理工作造成诸多不便。

    二、健全和完善举报案件管理的具体建议

    (一)转变观念,切实提高对举报工作的认识

    一是各级领导要提高认识,切实重视举报工作,把举报工作作为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抓;二是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要爱岗敬业,要树立从事税务案件举报管理工作为荣的观念,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三是扩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举报方式、渠道和奖励政策,倡导实名举报,鼓励群众协税护税。

    (二)加强举报中心建设

    举报中心机构归属问题应当尽快解决。我们应该以创新的思路完善举报中心管理和建设,从全国而言,县以上税务机关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设置举报中心,即将举报中心作为各级稽查局的一个内设机构,明确编制序列,定编定岗,对外挂“XX国家税务局涉税违法检举中心”牌子。

    (三)逐步建立举报案件筛选分类处理机制

    举报人素质参差不齐,目的动机各异,决定了举报线索的价值差异很大,如不加甄别、筛选,一味受理、排查,无疑是浪费有限的税务稽查资源。现行举报办法第十二条虽然规定“对不具备调查价值的举报材料,经稽查局领导阅批后可以暂存待查”。但由于该条款操作性不强,在日常工作中很少暂存待查。为达到既减少无效稽查,提高命中率,又不影响群众举报积极性的双重目的,必须逐步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梳理线索、评估案源、提炼举报线索内在价值的分类处理机制。目前,建立举报线索分类处理机制,就是要利用现有的信息化优势资源建立“脑库”,先行评估举报线索内在质量。总体思路是:在登记所有举报线索前提下,综合利用“金税”系统、征管系统和纳税评估等现代税务管理的信息,设立若干指标,对举报线索进行案头审查、筛选、分类处理。凡线索清晰、内容具体的举报予以受理并转稽查选案部门作为案源处理;对线索重大、紧急或上级交办、督办的,不仅要受理,而且要优先安排检查或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证据流失;对线索不明、内容不清晰,能够联系上举报人的,尽可能引导举报人补充资料,挖掘案源;无法联系举报人的,案头审查又证实被举报人纳税正常的,经局领导批准暂存待查或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对不属于涉税问题的举报及不属于税务局管辖范围的信访事项,转办或告知举报人向有权机关提出。

    (四)规范流程,建立健全举报管理制度

    新的《国务院信访条例》颁布实施,对举报流程、查处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现行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和《举报奖励基金管理办法》滞后于形势发展,应当修改和完善。建议国家税务总局按照现行《税收征管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信息化建设发展总体要求,修订一套符合举报管理规律、易于操作和方便群众举报的工作流程、管理制度,使举报事项的办理、复查、复核等有章可循,有制可依.将法律责任贯穿于举报事项的产生、提出、受理、办理全过程,使举报管理流程更加透明、易操作、易监控。一是借鉴司法体系中不受理无有效证据案件的相关规定,制定一个税务举报受理标准,将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对举报案件的分类管理的做法上升到制度范畴。二是落实新信访条例赋予举报机构的提出改进建议权、行政处分建议权、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建议权等三项全新职权。三是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七条的规定,会同财政部尽快制定举报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及奖励标准。四是明确查询流程与期限。考虑到举报案件有别于信访事项,涉及是税务机关管理对象的第三人一被举报人,举报案件查处结果不仅较易引起被举报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而且也容易引起举报人提出异议,甚至发生纠纷、缠诉。建议在修订后的举报办法中,明确举报人查询举报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时限和流程,统一规定书面受理回执和答复举报人的文书或内容。五是建议建立完善维护举报秩序的工作机制。新信访条例既尊重和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又对信访人过激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这对解决重复、越级举报、缠诉和恶意举报,提供了法律依据。建议在修订后的举报办法中对危害举报秩序的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对诬告或利用税务机关要挟被举报人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对劝阻、批评或教育无效的扰乱举报秩序的行为,有提请公安机关制止的应急机制。

    (五)建立以专业部门为主的举报案件监督制约机制

    当前,就税务机关内部而言,监察部门建立了《全国税务行政执法监察系统》,信访部门也将建立《全国税务机关信访信息系统》,稽查部门也有《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管理信息系统》,这些系统如果能够联网运行,对解决督办力度有限、后续跟踪乏力的问题,无疑能够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笔者建议,将《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延伸到税务监察部门、信访部门,或将举报案件纳入《税务行政执法监察系统》、《税务信访信息系统》,利用监察部门、信访部门的职能作用,提高举报案件督办、催办力度。

    (六)强化考核,逐步建立举报工作客观评价体系

    定期对举报工作进行考核、通报。毋庸置疑,客观量化考评举报管理工作是当前税务机关一项有效的抓落实手段,以举报管理系统为考核平台,设定若干反映举报工作成果的数质量指标体系,对各省、市、县举报工作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考评,是激励、引导各地强化管理,创新机制,不断提高举报工作效率和质量的重要途径,也是解决当前举报工作绩效低下的有效举措。建议借新信访条例要求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之机,建立举报管理工作绩效考评机制。

       (作者单位: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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