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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减值准备后的折旧:这个答复令人莫名惊诧

 

计提减值准备后的折旧:这个答复令人莫名惊诧

 

这是中国会计视野论坛一位网友的帖子。看后觉得莫名惊诧。

提问内容:  你好,我公司2012年度固定资产原值为1000万,按10年折旧,不留残值,每年折旧100万,至2012年已使用4年。2012年发生减值,可变现净值为400万,因此我公司计提了200万的减值准备,在申报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就减值准备作了纳税调增。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发生减值的固定资产按减值后的净值计提折旧,因此,2013年度我公司按减值后固定资产的价值计提折旧66.67万,在生产成本中反映。如按计税基础计算,可提折旧为100万,那么我公司在申报2013年企业所得税时可就两者的差异纳税调减33.33万吗?此问题恳请国家税总局给予答复。 

2014/02/24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的来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在税法上不能认可因为做了固定资产减值以后再调整纳税差异。正确的方式应该是贵司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按照固定资产现值计提折旧,不需要在年终汇算清缴再做调整。欢迎您再次提问。

中国财税浪子(taxlangzi):既然税收层面不认可企业财务账面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那么就应该视同计税基础没有发生变化。在税收层面还应该以计税基础1000万为出发点持续计算折旧并在税前扣除,何来按照现值计算折旧并扣除?如果按照答复中的现值去计算折旧并在税前扣除的话,那就意味着有一部分计税基础凭空消失了,这也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的扣除原则。

【法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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