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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费不是特许权使用费??错征税款追回记

修理费不是特许权使用费  错征税款追回记

 

本信息来源于2014年3月21日《中国税务报》,作者是徐伟、胡海啸、王宪平、张云龙

 

不久前,青岛市国税局提报的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申请,得到国家税务总局的认可和支持,向某国税务主管当局成功追回属于某企业的修理费42万美元。至此,历时3年的青岛某船舶公司国际维权案终于尘埃落定,彰显了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机制的强大作用。

 

事情还要从3年前说起。2010年7月,某国船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与中国某船舶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船舶修理合同,总修理费为205万美元,维修地在青岛某地。B公司的船舶自2010年8月至2010年12月在A公司完成所有维修要求后离境,按照合同约定,船舶修理完后,B公司应将修理费全款汇给A公司。但B公司并未按时付款,而是于2011年2月向A公司发来邮件,提出根据该国国内所得税法,A公司属于从该国获得技术服务费,B公司需在总修理费中代扣税款42万美元。A公司随即回复邮件表示反对,认为这不符合我国政府和该国政府签署的相关税收协定,A公司没有义务在该国缴税,要求B船公司尽快付清全款。2011年3月,在双方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B公司将扣税后的修理费163万美元汇给A公司,并表示这是全部的修理费。2011年6月,A公司再次向B公司发出邮件表明中方的立场,要求B公司尽快付清余款42万美元,B公司回复邮件称已无能为力,他们已经根据该国税法将42万美元上缴税务机关,并要求A公司与该国的税务机关交涉。

 

A公司在历时近1年时间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向青岛市国税局寻求援助。该局受理后非常重视,寻求所有可以动用的手段,帮助企业及早追回权益,并向青岛市政府作了报备。该局在了解了事情的原委后认为,修理船舶劳务发生在我国境内,且修理费不属于技术服务费,按两国税收协定规定,该国税务机关无权对该笔修理费征税。青岛市国税局就此事向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作了专题汇报并获得支持,决定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青岛市国税局会同A公司就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开展了细致的研究,并由A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备齐资料,按程序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通过国际税收组织协调办公室启动了应急机制,并多次与该国税务主管当局交涉协商,在长达2年多的时间里,该国税务主管当局始终未能给予中方满意的答复,一度使此案陷入僵局。为尽快解决此案,2013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派工作组远赴该国,与该国税务主管当局展开面对面的磋商,以翔实的法律依据和确凿的事实证据,为此案作出充分的论证。经过艰苦谈判,最终该国税务主管当局承认对A公司从B公司取得的维修费没有征税权,同意全额退还已征税款。2014年1月,A公司收到了该国税务主管当局退回的42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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