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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

    李志远:昨天看到一篇很好的文章,从理论和税法规定上讲述了票据在所得税前抵扣的问题。是一篇很好的文章,推荐给大家。可惜没看到原作者是谁,谢谢他了!

税前扣除凭证就是在征税时什么可以作为税收承认的成本,一直以来是征纳双方在管理和检查中经常出现分歧的地方,尤其在《发票管理办法》修订之后,分歧日见突出,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未对扣除凭证做出具体规定和解释,究竟什么样的凭证才能扣除?

一、现行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此可见,凡属企业正常经营中发生的支出项目,应当是在税前扣除的,而且并未设置凭证条件。 但是由于现实生活中存在对于发票管理的依赖性,尤其是以票控税思想的扩大化,对《发票管理办法》的修订中特别增加了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条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上诉两条是现在大多数检查人员引用的条款,并引申出无发票不得扣除的理论。

二、现实中的凭证类别

按照现实中的交易种类不同,凭证类别也有很多种,但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发票。这是现实中使用频率较高,也是比较容易取得检查人员通过的凭证。

(二)计算表和分配表。这主要出现在制造类企业较为普遍,比如生产企业归集生产成品,领料单、结转出库材料成本计算分配表、耗用自制半成品的出库单及结转出库半产品成本计算表、人工费用分配表、制造费用分配表等均会作为会计凭证。

(三)合同(协议)及支付凭证。由于部分生产活动是没有发票开具的,比如说赔偿金,合同(协议)及支付凭证(领款证明)均会作为会计凭证。

(四)收据类。支付给个人的手续费、临时人员费用、从个人手中购进物品均会作为会计凭证;缴纳给财政性收款单位的收费收据。

(五)税票。缴纳的税金虽然是可以扣除的,但是由于税金缴纳的时间性差异,因此税票有时候还必需附上分配表,按照权责发生制计算的当期可扣除税金,才能共同作为凭证。

(六)证明文件。多发生在出现损失的时候,比如公安机关证明被盗、结案证明、法院判决等等。

三、税前扣除凭证应当具备的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对税前扣除做出了明确规定,因此税前扣除凭证应当围绕这一规定来寻找其特征,总体来说应当是真实性、确定性、相关性。

首先是真实性,真实性如同宝剑的双刃一样,一方面是交易的真实性,也就是相关业务必需是真实的,否则不能扣除;另一方面是凭证本身的真实性,凭证本身不应当虚假和伪造。交易的真实性是税前扣除的基础,但是凭证的真实性往往被人所忽视,尤其在无发票不得扣除的呼声之中,企业往往会为了扣除而营造虚假的凭证。

其次是确定性,企业发生的合理的支出,限于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如果支出的金额尚无法确定,也就是说还无法衡量是否合理、是否确定,因此凭证必需满足这一要求,所以在很多情况中,分配表、计算表就必不可少。

第三是相关性,税前扣除的支出必需与企业取得实际相关,因此凭证必需满足证实相关性的要求。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因此某些凭证中就必然包括了合同、判决书等内容,同样是赔偿费,如因个人原因发生的赔偿诉讼,虽然结果可能确实对企业经营会有好处(比如稳定人心、社会效益),但发生的赔偿诉讼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分析属于个人支出,与企业的应税收入不直接相关,因而不允许作为企业的支出在税前扣除,这些只有依靠判决书(赔偿协议)才能判断。

四、扣除凭证管理

对于取得发票的管理,不需要再做过多的解释,已经是轻车熟路,但是对于非发票扣除凭证应当如何管理,不妨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纳税人购进商品、货物、接受劳务,从销售方或提供劳务方取得的非发票类收款收据,如果可以证明销售方(提供劳务方)应当属于流转税应税行为,而且具备开具凭证的条件,那么应取得相关的发票,该非发票类收款收据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缴纳的政府部门各项收费、基金、土地出让金、税金、五险一金,纳税人在支付时,一般都能取得对方开具的相关凭证,如财政收据、税收完税凭证、公益性捐赠专用票据等有效票据。因此,必需以取得的有效票据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三)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材料成本、工资薪金、制造费用等进行财务核算时,大量使用内部自制凭证,如工资单、工资费用汇总表、入库单、领料单、材料耗用汇总表、折旧费用分配表、制造费用分配表、产品成本计算单等等。这些内部自制凭证均可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而不应当直接以发票作为成本扣除的凭证。

(四)领款单及签收单。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发生,个人在单位领取福利费、福利费、慰问费、出差补助费、补偿费等,一部分是企业内部员工领取,只要企业有相应管理办法而且符合真实合理的要求,是可以作为凭证的;一部分是企业支付给外部人员的,比如拆迁补偿费、拆迁安置费等,这些需要相关协议等共同作为扣除凭证。

(五)特殊事项的处理。部分行业存在特殊事项,比如餐饮业的农副产品采购、建筑业购买私人沙石、选矿业购买个人矿砂等等,对于处理这些具体问题,必需区分不同的行业来进行管理,比如对于向个人购买的矿砂,可以按照结合进库单、过磅单、支付凭证等进行核实与管理,督促企业建立规范的办法,对于确实无法建立、执行规范办法的企业按照《税收征管法》赋予的核定办法来确定扣除金额。纳税人申报的扣除项目所提供的税前扣除凭证的多样性,为企业所得税的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核实增加了许多难度。特别是非发票类的凭证,由于收据、单证、字据比发票更容易作假,因此引起对真实性的怀疑。但是不能因为怀疑而去否认,应当去核实。不加以核实,就是对其真实性的默认,但保留核实的权利。对于业务虚假的,无论其凭证是否真实,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属于多列成本、费用,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应当以偷税处理,不仅仅是不得扣除的问题。对于业务真实,但是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行为,应当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而不能不允许扣除。对于凭证无法核实或者难以核实的,应当依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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