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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税务稽查与纳税评估,做好区别对待
  税务稽查和纳税评估是税务工作的重要内容。正确地区别两者的差异,对于我们更好地做好税收工作,具有现实意义。
  工作定位不同。税务稽查侧重是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其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纳税评估侧重是管理和服务,是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同时对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解释、帮助他们提高纳税意识的有效的途径。实践中,纳税评估是介乎于税务管理、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之间的相对独立的管理活动,与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一起,共同构成税收征管体系。
  工作原则不同。税务稽查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稽查规程》第三条规定,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而纳税评估则坚持方便适用、简便易行的原则。《评估办法》第二条规定,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机构性质不同。税务稽查机构对外有独立执法权,有行政主体资格。《稽查规程》规定,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纳税评估机构对外无独立执法权,无行政主体资格。《评估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所属期间不同。税务稽查中的日常稽查所属期间一般为往年度,专项检查有可能涉及当年度。纳税评估所属期间可以是当期评估,也可以是季度、年度评估,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案源要求不同。税务稽查案源要求和程序更加规范和严肃。稽查局应当在年度终了前制订下一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稽查局备案。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待确定后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而纳税评估选取案源程序相对简化,《评估办法》第十条规定,纳税评估对象可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和重点抽样筛选等方法,但没有规定具体的程序。
  工作方法不同。税务稽查属于现场检查,主要通过查账、询问、现场勘查、异地调查等方式,以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纳税评估主要是以能获取和储存必要的涉税信息数据为基础,并依托符合工作实际的评估信息分析系统,利用指标及其预警值、数据模型对申报资料进行分析比对、税务约谈,纳税评估工作一般在税务机关内部场所进行,在案头评估无法有效排除疑点的情况下,方可在案头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实地调查。
  此外,还有处理结果不同、文书送达对象不同、案卷归档要求不同、卷宗存放时间不同等差异,都是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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