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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月夜聊308期:文艺批评的法律思考

诗人柳忠秧诉湖北省作协主席、作家方方名誉侵权一案,4月15日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方方上诉,维持对其要求停止侵权、删除微博、公开道歉的一审判决。7月5日,方方在其微博上发表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龚稼立的公开信,质问:“我的批评权在哪里?”

也算在文学和法律跨界生存过的我,认真看了这些报道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想就此谈谈看法。

看法之一是文艺批评应该着眼于作品而不是作者。文艺批评当然首先是对文艺作品的批评,应以文艺作品为主要对象,按照文艺的特点与规律,对文艺现象进行多方面的分析和评价。文艺家以作品立身,对文艺家的批评也主要是对其作品的批评。引导文艺创作健康发展,不能使用行政的、强制的方法,而应该使用文艺批评的方法。所以,文艺批评是引导文艺创作健康发展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亟需要加强而不是削弱。

正如很多人指出,我们这个时代缺少健康的文艺批评,缺少肝胆相见的真心话。弥漫于文坛的往往是一团和气的互相吹捧,抑或是脱离作品的恶意攻击,少有基于作品的客观、冷静分析和具有真知灼见的评论。这种现象,对于繁荣文艺创作是极为不利的。因此,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文联、作协都在努力倡导文艺批评,为文艺繁荣发展营造健康的氛围。但是,文艺批评的重要原则是以作品为中心而不是以作者为中心。文艺评奖中,决定一个作家是否具备获奖条件,关键看他的作品,而不是他的个人表现。否决一个作家的获奖资格,也应以其作品为依据。按此思路来评论、发言,也许就能避免文艺批评伤及作者名誉的问题。

看法之二是文艺批评用语要准确客观。不管是评论作品,还是评论个人,出于善意,客观准确,都是必须的。在互联网舆论场上,冲动、偏激已成为常态,常常酿成对公民名誉的侵犯。文艺批评应该避免这种偏激、片面的问题。广州市中级法院和越秀区法院对博文中“推荐前就到处活动”与“把所有评委搞定”的分析我认为是有道理的。

我以为,文艺批评是评论文章,与小说、诗歌、散文有不同的语言文字要求。小说、诗歌、散文需要充满感情的生动文字,而评论需要客观、公正、准确的文字。不论在网络还是平面媒体上,叙述事实都应该避免“到处”、“搞定”、“所有”之类语义含混的词汇,这是我们应引以为戒的。再退一步讲,评论作品即便用语不准确,也只是对作品的不同认识和看法的问题。如果评论个人用语不准确,那就有可能涉及伤害个人名誉的问题。这是截然不同的两回事。

看法之三是要尊重法律。如今我们身处法治社会,依法行事是每一位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面对法院的生效判决,我们可以有不同的看法,享有申诉的权利,但是必须执行判决。尊重法律的权威,尊重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是法治社会的准则之一。不尊重、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法院完全有权利强制执行判决,这是法律的强制性决定的。诉讼总有败诉的一方,如果败诉方都强调理由,不执行判决,那么法院还有存在的必要么?所以,首先执行生效判决,然后依照法律程序提出申诉(而不是写什么公开信),才是正确的依法维护权益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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