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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寒论第104条

(大柴胡证八少阳三十一:伤寒十三日不解,胸胁满而呕,日晡所发潮热,已而微利。此本柴胡证,下之而不利,今反利者,知医以丸药下之,非其治也。潮热者,实也,先宜小柴胡汤以解外,后以柴胡加芒硝汤主之。【104】【辨330】

此条,先生释文固然是一个正确方向,但是,窃以为,原论所有“与小柴胡汤”“先宜小柴胡汤”的说法,均隐含着《伤寒论》第96条(少阳二)小柴胡汤方后的种种加减法,其与柴胡加芒硝汤等相比,并不必然就是“小柴胡汤的七味药”+“其他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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