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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寒论第335条

(厥热胜复证三厥阴四:伤寒一二日,以至四五日而厥者,必发热,前热者后必厥,厥深者热亦深,厥微者热亦微。厥应下之,而反发汗者,必口伤烂赤。【335】【辨410】

此条埋了一堆话头。第一,“伤寒一二日,以至四五日而厥者”,意即其手足逆冷并非于“伤寒”的时候立即出现。而是在厥阴病,即症见“消渴,气上冲心,心中疼热,饥而不欲食”,“一二日”乃至“四五日”之后方见。这是此条的情景设定。因为厥后能“发热”,必然是病在厥阴。四五日传经入于太阴、少阴脏者,可见四五日而厥,但不可能有后之“必发热”。第二,所谓“前热者”,乃“'一二日,以至四五日’而热”之意,与“一二日,以至四五日而厥”的表述一样。第三,所谓“厥应下之”,如释文,特指“厥将终而热将作,应当下之。”第四,种种话头,都是建立在“伤寒”二字,即厥阴伤寒的基础上;否则,无厥热胜复之证。第五,厥阴之厥冷,一般应如《伤寒论》第339条(厥阴八),有一个“热少,厥微,指头寒”渐变至“手足逆冷”的过程。

释文并称,“此曰厥应下之者,以其将发热也。缘今之厥深者,后之热亦必深。俟其热盛亡阴,所丧多矣。于其热未发时,应当下之,使阳与阴平,则热可不作,热去则厥亦不来,是至善之法也。”窃以为,未必需“下之”。究竟下法,亦伤正气。小柴胡或乌梅丸加减,于“厥将罢而热欲来”,或热胜之时施治,似亦可。苦寒之药究宜谨慎。如本卷,脉迟而用黄芩汤,除中可致死。

文中“而反发汗者,必口伤烂赤”是因为,厥阴病即血病。“反发汗”则亡其血;血虚则乙木更加郁陷;肝陷则胆更逆;胆逆则相火上炎,是以“口伤烂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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