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作为劳动者,其可以放弃该项权利,但是作为用人单位,这是法定义务,是必须履行的。因此,即便是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1、在劳动者出现工伤等情形时,用人单位不能免责。
2、劳动者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经济补偿。但是,由于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亦有不当之处,与用人单位存在混合过错,导致劳动合同解除,据此可以按照劳动者过错的程度相应减少经济补偿金的数额。
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认为,劳动者在未向用人单位提出购买社保要求,并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时间办理社保手续及缴纳社保的情况下直接解除劳动关系,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故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对劳动者主张的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
3、若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保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之前已经支付给劳动者的社保补贴,劳动者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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